网络数据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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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立法没有规制网络数据犯罪的独立体系.刑法主要从网络数据所依托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与所承载的信息内容对网络数据犯罪进行规制.计算机系统犯罪体系在对网络数据犯罪的规制上存在较大缺陷.在概念划定与罪名设置上将“计算机信息系统”与“数据”进行杂糅,导致实务中在认定相关罪名中的“数据”概念及保护法益时存在困难;对网络数据安全的保护未能覆盖数据安全的全生命周期,导致调整范围受到限制;未在刑事立法中体现前置法强调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导致部分条款有违罪刑均衡原则.有必要在立法层面补充独立的数据视角,明确网络数据的外延范围与网络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扩张相关犯罪的行为方式以覆盖数据安全的全生命周期;对相关法条进行纠错,同时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数据安全一旦受到侵害造成的危害程度,建立网络数据安全的分类分级刑法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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