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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总理在其《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需要。我国是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职业教育很重要,应该搞得更好。在整个教育结构和教育布局当中,必须把职业教育摆到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但是,已经出台多年的《职业教育法》在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有效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近年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期盼也有很大的距离。因此,《职业教育法》修订重颁刻不容缓。
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建议既要从宏观上把握职业教育的方向,又要从微观上修改具体内容,使法律条款更明确、更具实际指导意义。
建立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教育,是帮助这些家庭脱贫的根本方法,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之策。建议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对接受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及其涉农专业的贫困家庭子女实行免学杂费和课本费,并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补贴生活费。
适当发展本科层次乃至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我们已从人口资源大国成为人力资源大国,正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了凸显职业教育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明确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应在目前以大专层次为主的基础上,适当发展本科层次乃至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做好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技术人才,完善我国人才体系结构。
明确投入责任和标准,加大经费投入。一是建立经费投入保障制度,确保职教经费“三个增长”。建议明确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和比例,明确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并且规定必须保证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生均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同时增长。二是建立教育附加费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立项、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并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
明确企业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职业院校毕业生是企业的生力军,员工素质的高低对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至关重要。因此,建议明确企业在免费提供学生实习、教师进修、设备添置、课程改革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建立就业准入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尤其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是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建议规定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增加法律责任条款。《职业教育法》对法律主体的责、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更是空泛。建议结合实际,建立职业教育执法责任监督制,健全和完善师生处分和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和仲裁制度,保证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修订该法还需整合政府职能,打破部门界限,理顺管理体制,对职业教育实行统一协调的领导。
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建议既要从宏观上把握职业教育的方向,又要从微观上修改具体内容,使法律条款更明确、更具实际指导意义。
建立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教育,是帮助这些家庭脱贫的根本方法,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之策。建议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对接受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及其涉农专业的贫困家庭子女实行免学杂费和课本费,并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补贴生活费。
适当发展本科层次乃至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我们已从人口资源大国成为人力资源大国,正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了凸显职业教育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明确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应在目前以大专层次为主的基础上,适当发展本科层次乃至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做好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技术人才,完善我国人才体系结构。
明确投入责任和标准,加大经费投入。一是建立经费投入保障制度,确保职教经费“三个增长”。建议明确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和比例,明确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并且规定必须保证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生均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同时增长。二是建立教育附加费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立项、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并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
明确企业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职业院校毕业生是企业的生力军,员工素质的高低对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至关重要。因此,建议明确企业在免费提供学生实习、教师进修、设备添置、课程改革等方面承担的责任。
建立就业准入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尤其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是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建议规定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增加法律责任条款。《职业教育法》对法律主体的责、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更是空泛。建议结合实际,建立职业教育执法责任监督制,健全和完善师生处分和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和仲裁制度,保证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修订该法还需整合政府职能,打破部门界限,理顺管理体制,对职业教育实行统一协调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