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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9年11月,退休工人周老伯的儿子周某与其女友黄某商议在购买住房后结婚。因为经济拮据,周老伯为儿子出资30万元,以及周某与黄某共同出资1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一套住房,剩余房款由周某和黄某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周某与黄某结婚后,两人决定将该套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周某名下。2013年3月,周老伯与周某因为赡养问题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周老伯以周某所购新房应归自己为由,要求用桌夫妇从房中搬出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夫妇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协议,并将楼房登记在周某名下,周老伯只为房屋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因此该房不属其一人所有。周老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本案中,对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认识。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周老伯替儿子出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周老伯对儿子单方的赠与行为,在他们父子之间形成一种赠与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该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可以认定,周老伯替儿子出资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对儿子一方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由于已经发生财产转移而不可撤销。
其次,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周某夫妇在婚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将该房登记在了周某的名下,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周某所有。虽然周老伯替儿子出了一部分首付款,但这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夫妇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协议,并将楼房登记在周某名下,周老伯只为房屋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因此该房不属其一人所有。周老伯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本案中,对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认识。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周老伯替儿子出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周老伯对儿子单方的赠与行为,在他们父子之间形成一种赠与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该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可以认定,周老伯替儿子出资购买房屋的行为是对儿子一方的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由于已经发生财产转移而不可撤销。
其次,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对房屋所有权的确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周某夫妇在婚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将该房登记在了周某的名下,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周某所有。虽然周老伯替儿子出了一部分首付款,但这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