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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领导干部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攻坚力量,其法治思维能力的培植对于“中国法治梦”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培植领导干部的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治官治权思维等法治思维,这将成为实现“中国法治梦”的基石。
关键词:法治思维;合法性;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治官治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治强则国强。近几年,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宪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 “中国法治梦”成为全国各民族的共同憧憬。
法治思维对实现“中国法治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人们运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精神,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法治思维对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当前,我国仍然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虽然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少数领导干部以权代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利益诉求,以至于群体性事件突发,国家公权力机关与群众矛盾尖锐,社会安全稳定仍受到威胁。因此,有必要将群众利益诉求纳入法治轨道,为经济的稳健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执政者在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执政者乃至于社会全体公民自觉主动培植法治思维,并用于指导自身行为,必然推进相应国家、地区的法治化的形成。
西塞罗说,长官是能言善辩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寡言的长官。各级领导干部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力量,是法治社会形成的中流砥柱,培植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就成为法治社会得以构建的关键。法治是社会的终极目标,法律信仰是官员最基本的执政修养。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3]这一要求是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高度,强调了领导干部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4]法治思维能力已经成为衡量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刻领会自身所肩负的使命以及人民群众的殷切寄托,培植自身的法治思维能力,推动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深入。
所谓“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就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来解决纠纷,推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是指导领导干部法治实践的思维导向,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强大的精神动力。
培植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可以说是实现“中国法治梦”这一宏伟工程的基石。基石建立得平稳牢固,法治大厦建成后才能长久屹立不倒。这基石的建立需要各级领导干部乃至全国人民坚定信念、齐心协力、共同创建:
一、巩固法治之本——培植合法性思维
“合法性”是指领导干部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在制定政策、解决矛盾、推进发展当中应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必须是在行为内容、程序等方面都合法才可以去行动。
培养合法性思维,首先必须树立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从内心深处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使法律成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准绳。法律信仰是形成和运用法治思维的动力源泉。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是形成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培植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就成为法治社会得以构建的关键。其次,领导干部要带学习法律知识。学习了解法律知识,是懂法和守法的前提。知识是思维的基点,法律知识是法治思维能力形成的基础。在法律知识方面,领导者除了应掌握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熟知与领导职务以及本系统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外,还应该深刻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将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自身的工作实践当中。
二、夯实法治之基——培植权利义务思维
法律关系就是规定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思维过程,实际上就是还原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过程。法律的价值在于保护公民平等地享有和行使各项权利,就需要辅之以义务。义务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的,责任因义务而设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社会主体彼此之间,都是普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执法、司法以及人们之间日常交往等,都需要尊重权利,履行义务。法治思维,包含着权利与义务思维的内容。
培植领导干部的权利义务思维,首先要求领导干部对自己有明确的“定位”。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领导干部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以维护公共利益为自己的职责,明白自己的手中的公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倾听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照顾群众的情绪,不得权力意识膨胀,损害人民利益。其次,坚持权责统一,推动法治政府创新发展的权责统一是法治思维中重要的规则。官是为人民服务的神圣岗位,权是为人民服务的强大工具,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拥有一定权力,就必须履行一定义务、承担一定责任;多一份权力,就要多一份义务、多一份责任。领导干部必须意识到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越权要追究,行为者必须对其行为后果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这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一个领导干部若只是一味享受权力带来的好处,而忽略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必然与其职位的初衷不相符。因此领导干部必须严以律己,慎独慎初,善始善终,做好党国交办的一切任务。
三、拓展法治之源——培植治官治权思维
法治以监督和制约公权为核心,法治思维是以监督和制约公权为核心内容的思维。法治要“治民”,同时也要“治官”,规范、约束和监督公权力,这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意。治官治权思维,即权力受制约和受监督的思维。 治官治权思维的培养,首先要完善监督机制,守住公权行为底线。具体而言,建立以下四个机制:一是评价机制。权力的行使情况,要接受社会的评价。具体而言,包括民主评议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质询制度以及批评、建议制度等。二是制约机制。在权力划分和权力配置过程中,要合理分配、均衡配置,不能使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单位和部门手中。权力过分集中,就容易发生权力滥用以至于腐败的问题。同时,不同权力部门之间,既要相互合作,又要相互制约,使得国家权力在平衡协调中合理运行。三是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和机制的构建,以廉政建设责任制为目标,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协调职能,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解决当前存在的监督缺位和监督主体之间职能交叉造成的权责不明、资源浪费现象。其次,宣扬正反两方面典型,引导和约束公权力主体能动地培植和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注重树立典型,推广典型法治经验,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以带动和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发展。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5]除了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外,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也至关重要,对于那些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以权代法、徇私枉法的现象,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和问责,从而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凝聚法治之核——培植公平正义思维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不懈的追求。法治思维必然反映这种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例如,领导干部在作重大决策时,要从程序和实质两个方面保证公众公平地参与决策及决策的民主化。让公众有序参与决策,决策综合各方意见,维护公众利益,这是公平正义在决策领域的体现。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领导干部首先必须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秉公办事。一要出于公心,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二要克服私欲,排除私利。不为钱所惑,不为色所虏,不为权所屈,不为利所困;三要态度公正,不偏不倚。不仅要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还要以公正的立场处理事务,使正义得到实现。四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领导干部要养正气、树正气,正大光明、公正无私;其次,要加强制度建设,为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除了要求领导干部培植公平正义理念,提升个人的法治思维能力,还要求外在具体制度上的保障。一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公开政务活动,实行“阳光作业”,避免“暗箱操作“,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增强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程度。公开范围具体包括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审判公开,做到公开全面公开。二是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以管理促公正。各机关和部门要做到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依法管理有机统一。管理制度科学全面、执法制度健全有序、外拒腐蚀侵犯、内防腐败滋生,以管理促公正,以公正增效益。三是要建立完善廉洁制度,以廉洁促公正。要严格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政策纪律。要依法行政,严肃处理政法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而发生的违纪违法的问题,净化干部队伍。
总之,领导干部在改革发展中运用好法治思维,才能以法治规范决策行为、促进矛盾化解、巩固改革成果、保障社会和谐,才能带动全社会形成对法治的崇尚和信仰。只有干部和群众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践行法治方式,才能早日实现我们的“中国法治梦”。
【参考文献】
[1]马贤兴.长沙晚报,2013年05月10日,第B07:理论。
[2]《习近平总书记深情阐述“中国梦”》,新华网,2013年5月11日。
[3]《十八大报告》(全文),新华网,2013年5月13日。
[4] 《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人民网。2013年5月14日。
[5]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新华网,2013年5月14日。
作者简介:陈君,女,汉族,福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法治思维;合法性;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治官治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1]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治强则国强。近几年,法治建设不断加强。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宪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 “中国法治梦”成为全国各民族的共同憧憬。
法治思维对实现“中国法治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谓“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作为判断是非善恶的标准,人们运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以及法律精神,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法治思维对一个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当前,我国仍然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虽然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形成,但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少数领导干部以权代法、徇私枉法的现象依然存在,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利益诉求,以至于群体性事件突发,国家公权力机关与群众矛盾尖锐,社会安全稳定仍受到威胁。因此,有必要将群众利益诉求纳入法治轨道,为经济的稳健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执政者在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执政者乃至于社会全体公民自觉主动培植法治思维,并用于指导自身行为,必然推进相应国家、地区的法治化的形成。
西塞罗说,长官是能言善辩的法律,而法律是沉默寡言的长官。各级领导干部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领导力量,是法治社会形成的中流砥柱,培植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就成为法治社会得以构建的关键。法治是社会的终极目标,法律信仰是官员最基本的执政修养。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3]这一要求是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高度,强调了领导干部法律信仰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把能不能依法办事、遵守法律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4]法治思维能力已经成为衡量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尺。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深刻领会自身所肩负的使命以及人民群众的殷切寄托,培植自身的法治思维能力,推动依法治国进程不断深入。
所谓“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就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来解决纠纷,推进发展,维护稳定的能力。法治思维是指导领导干部法治实践的思维导向,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强大的精神动力。
培植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可以说是实现“中国法治梦”这一宏伟工程的基石。基石建立得平稳牢固,法治大厦建成后才能长久屹立不倒。这基石的建立需要各级领导干部乃至全国人民坚定信念、齐心协力、共同创建:
一、巩固法治之本——培植合法性思维
“合法性”是指领导干部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就是在制定政策、解决矛盾、推进发展当中应不断审视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必须是在行为内容、程序等方面都合法才可以去行动。
培养合法性思维,首先必须树立法律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从内心深处对法律的认同和尊重,使法律成为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准绳。法律信仰是形成和运用法治思维的动力源泉。领导干部作为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市场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是形成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培植领导干部的法律信仰就成为法治社会得以构建的关键。其次,领导干部要带学习法律知识。学习了解法律知识,是懂法和守法的前提。知识是思维的基点,法律知识是法治思维能力形成的基础。在法律知识方面,领导者除了应掌握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以及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熟知与领导职务以及本系统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外,还应该深刻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精神,将法律知识融会贯通于自身的工作实践当中。
二、夯实法治之基——培植权利义务思维
法律关系就是规定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思维过程,实际上就是还原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过程。法律的价值在于保护公民平等地享有和行使各项权利,就需要辅之以义务。义务是为了保护权利而存在的,责任因义务而设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社会主体彼此之间,都是普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执法、司法以及人们之间日常交往等,都需要尊重权利,履行义务。法治思维,包含着权利与义务思维的内容。
培植领导干部的权利义务思维,首先要求领导干部对自己有明确的“定位”。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领导干部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以维护公共利益为自己的职责,明白自己的手中的公权力是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坚持走群众路线,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倾听群众的意愿和要求,照顾群众的情绪,不得权力意识膨胀,损害人民利益。其次,坚持权责统一,推动法治政府创新发展的权责统一是法治思维中重要的规则。官是为人民服务的神圣岗位,权是为人民服务的强大工具,权力越大,责任就越大。拥有一定权力,就必须履行一定义务、承担一定责任;多一份权力,就要多一份义务、多一份责任。领导干部必须意识到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越权要追究,行为者必须对其行为后果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这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一个领导干部若只是一味享受权力带来的好处,而忽略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那必然与其职位的初衷不相符。因此领导干部必须严以律己,慎独慎初,善始善终,做好党国交办的一切任务。
三、拓展法治之源——培植治官治权思维
法治以监督和制约公权为核心,法治思维是以监督和制约公权为核心内容的思维。法治要“治民”,同时也要“治官”,规范、约束和监督公权力,这是法治思维的应有之意。治官治权思维,即权力受制约和受监督的思维。 治官治权思维的培养,首先要完善监督机制,守住公权行为底线。具体而言,建立以下四个机制:一是评价机制。权力的行使情况,要接受社会的评价。具体而言,包括民主评议制度、述职述廉制度、质询制度以及批评、建议制度等。二是制约机制。在权力划分和权力配置过程中,要合理分配、均衡配置,不能使权力过分集中于少数单位和部门手中。权力过分集中,就容易发生权力滥用以至于腐败的问题。同时,不同权力部门之间,既要相互合作,又要相互制约,使得国家权力在平衡协调中合理运行。三是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和机制的构建,以廉政建设责任制为目标,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织协调职能,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解决当前存在的监督缺位和监督主体之间职能交叉造成的权责不明、资源浪费现象。其次,宣扬正反两方面典型,引导和约束公权力主体能动地培植和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注重树立典型,推广典型法治经验,推进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以带动和促进整个社会的法治发展。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5]除了正面典型的引导作用外,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也至关重要,对于那些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以权代法、徇私枉法的现象,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和问责,从而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凝聚法治之核——培植公平正义思维
公平正义是法治社会不懈的追求。法治思维必然反映这种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例如,领导干部在作重大决策时,要从程序和实质两个方面保证公众公平地参与决策及决策的民主化。让公众有序参与决策,决策综合各方意见,维护公众利益,这是公平正义在决策领域的体现。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领导干部首先必须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秉公办事。一要出于公心,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最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二要克服私欲,排除私利。不为钱所惑,不为色所虏,不为权所屈,不为利所困;三要态度公正,不偏不倚。不仅要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还要以公正的立场处理事务,使正义得到实现。四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领导干部要养正气、树正气,正大光明、公正无私;其次,要加强制度建设,为公平正义提供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除了要求领导干部培植公平正义理念,提升个人的法治思维能力,还要求外在具体制度上的保障。一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公开政务活动,实行“阳光作业”,避免“暗箱操作“,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增强群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程度。公开范围具体包括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和审判公开,做到公开全面公开。二是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以管理促公正。各机关和部门要做到严格管理、科学管理、文明管理、依法管理有机统一。管理制度科学全面、执法制度健全有序、外拒腐蚀侵犯、内防腐败滋生,以管理促公正,以公正增效益。三是要建立完善廉洁制度,以廉洁促公正。要严格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政策纪律。要依法行政,严肃处理政法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而发生的违纪违法的问题,净化干部队伍。
总之,领导干部在改革发展中运用好法治思维,才能以法治规范决策行为、促进矛盾化解、巩固改革成果、保障社会和谐,才能带动全社会形成对法治的崇尚和信仰。只有干部和群众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践行法治方式,才能早日实现我们的“中国法治梦”。
【参考文献】
[1]马贤兴.长沙晚报,2013年05月10日,第B07:理论。
[2]《习近平总书记深情阐述“中国梦”》,新华网,2013年5月11日。
[3]《十八大报告》(全文),新华网,2013年5月13日。
[4] 《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人民网。2013年5月14日。
[5]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新华网,2013年5月14日。
作者简介:陈君,女,汉族,福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