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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已久的带薪年休假制度条例终于在2007年12月7日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条例》在制度上将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化,但对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而言,是否能真正利用这一制度来保障自己的休假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