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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证据的类型已经从最开始单纯的物证向电子证据等多元化证据转换。但是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使其可采性认定也随之下降,针对司法实践的需要与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空白区域,使得对电子证据可采性问题进行探讨有了一定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电子证据可采性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