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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经济全球化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已经成为了当今世界的基本特征。在实现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国际直接投资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国际投资的重点逐步转向服务业,而近年来,随着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的服务领域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1990年我国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额为20.06亿美元,而2004年则达到了33.59亿美元。而虽然近年来我国服务业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在逐步上升,其占总值的比重却一直较低且有下降的趋势。1998年服务业利用FDI流量的比重为29.7,而2004年则下降为21.9,与国际平均水平还有很大差距。
服务业占GDP的比例,在发达国家为70。,世界平均水平为50。,而我国仅为32。,这说明了我国服务业具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程度也在逐步扩大,如何把握时机以更好地吸引外资成为了当今的热点话题。
[关键词] 服务业 FDI 外国直接投资 政策 模型
一、我国吸引外国投资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影响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及以双边甚至多变的投资条约。其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
1.与市场准入有关的措施
这一类措施是只对进入东道国建立各类服务性企业和机构加以种种限制、管制,甚至禁止;或者采取自由放任态度。限制和禁止的措施具体包括有:(1)对于国内特定的服务业部门或企业,完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2)由倾向性的限制或鼓励某类投资方式;(3)对服务业投资的地域限制;(4)对服务业投资的企业数量的限制。
2.与国民待遇有关的措施
这一类措施会影响服务业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这些措施决定了外国投资企业在东道国所得到的待遇是否高于、地域或等于国内企业。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税收、外汇、借贷、进出口、投入产出和进入当地市场的种种规定,很多方面使大多数跨国服务企业考虑是否进行投资时的关键因素。另外,这类措施中很多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所禁止或限制采用的内容,主要有关原材料采购和进出口平衡等。
3.其他有关措施
这一类措施虽然在理论上不像上述措施那样会对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造成影响,但在实际上可能会发生作用。如,对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的鼓励措施;对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的保护措施,与外资资本安全相关的以及与外企撤出权相关的措施,包括保护措施和担保,有关政府强制没收、国有化、赔偿和争端解决的规定;一般性法令框架,如对垄断的规定,竞争政策,审慎性的规定及对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保障等等。所有这些都会间接影响服务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这些政策措施实施的工具主要是法律、法令、规定、规则、政府文件等,可以通过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以达到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以上各种政策措施所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进入采用限制措施,这是从整体的政治经济状况考虑,实际上却是会给服务业带来损失的,因为这一措施主要保护了国内服务业的低效率、低技术水平、低发展速度和高昂的服务价格。如果单纯从经济方面看,这类措施对东道国服务业的伤害是很大的。但如果从一国整体来看,该类措施对一国的国家安全、主权和文化的完整性所带来的好处却不是能够简单加以衡量的。当然,随着国家目标的变化,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这些措施都在不断地加以调整和放松。这一点在最近金融业的政策方面体现尤为明显。
二、我国吸引外国投资服务业的政策阶段
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利用外资工作进入政策调整和外商直接投资低速稳步发展时期。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重点开始从注重数量向提高质量、效益和优化结构方向转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为了引导外资投向,使之更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6月联合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做出明文规定。1995年国务院决定将金融领域外资试点城市在原来13个的基础上扩大到24个,即深圳、汕头、珠海、厦门等。到1996年底,全国已经批准建立各种金融机构148家。保险业利用外资,以1992年中国允许外国保险机构在上海有条件地试办保险分公司和合资保险公司位初始,1995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广州。1997年12月又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修订,使之日趋合理和完善。产业目录调整后,我国重点鼓励外资投向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环保产业和出口创汇产业。
第二,为了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向结构优化发展,政府进一步扩大了外商投资领域,尤其是在服务业方面。例如,外商获准对金融业的投资范围不断扩大;中外合资外贸经营和商业零售业企业获准试行;允许设立中外合营合作进出口商检机构;对外资进一步开放会计市场;允许设立中外合作航空公司,逐步对外资开放国内航空市场等等。在加入WTO后的前五年内,每年有四个新的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2003年7月10日中国开始全面实施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制度,截至2004年11月26日,已有23家境外金融机构的QFII资格或中国证监会批准,批准投资额度总计31.75亿美元。这表明中国证券投资吸引外资的步伐迈出了重要一步。
不止如此,金融业开放领域还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展,2003年10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自2003年12月1日起,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可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商务部公布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范商业零售业对外资开放。此外,我国政府按照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扩大对外资的准入,商务部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允许外资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
三、我国吸引服务业外国投资的政策传导
从最初颁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政策开始,政府通过对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做出明文规定来指导服务业外商投资的方向。1997年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调整后,对外资的鼓励重点转向基础设施等领域。而对外商金融业投资获准范围的不断扩大,促进了外商在这一领域的直接投资,中外合资外贸经营和商业零售业企业的运营也获得准许。由于政策调整后,部分优惠政策的取消,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额在这一阶段与上一阶段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1999年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额仅为113.65亿美元。其占FDI总额的比重也在持续下降,2001年降至20.21%。这一阶段服务业内部的外商直接投资结构与上一阶段相比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外商投资于房地产、社会服务业的比重相对下降,商业、饮食业和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仓储业投资比重上升,成为该时期外商投资的热点。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全面与国际接轨,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化程度也在加深,这对我国服务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产生了深远影响。从2002年至今,服务业利用FDI合同额一直稳步增长。这与我国这一时期实施的吸引服务业外国投资的政策是分不开的。
由于2003年及2004年实施的政策开放程度扩大,使得对外开放程度较大的服务行业外商直接投资比重下降;扩大对外开放程度的服务行业外商直接投资比重明显上升,包括金融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等,之前由于我国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对金融业的外国投资较少,而政策放宽后此方面的外国投资则有了明显增加;而由于电信业的开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仓储业所占比重明显上升;新型服务业发展迅速。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业和科研、综合技术服务都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势头。不过,如果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对象是面对我国国内消费者,投资者更关心对竞争的保护和市场状况,那么对投资鼓励就不会很感兴趣,而对该国的服务业投资进入的限制则极为敏感。如果投资的服务也是“出口型”的,如旅游业主要是为吸引东道国以外的游客,投资方面的鼓励就变得很重要了。所以这一方面政策实施的效果也特别明显。
至于最近最有影响的QFII政策,只要降低QFII的资金规模,一旦资金规模闸门打开,QFII的投资后劲将是惊人的,这样一来,投入国内证券市场的金额将不低于基金公司,而QFII将成为外资流入的又一重要形式。
四、启示
从以上分析来看,我国日后引进外资政策调整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处理好服务业市场开放和合理保护的关系。要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与入世承诺,积极、稳妥、有序地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把握“渐进的”和“有管理的”原则。制定完备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规; 对服务业外资企业的责权利做出明确划分。加强对服务业整体行业的开放结果的研究, 特别要对外资进入金融、电信和商业零售等单个行业未来发展状况进行预测。
2.转换政府职能, 营造适合于服务业外资的制度环境。(1)对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行业进行改制, 推进产权多元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培育大型服务业企业集团。同时, 通过出售、兼并、租赁等方式放开国有中小型服务企业。(2)推进部分服务领域的产业化; 促进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设施的社会化。(3) 争取人民币资本项目逐步放开, 实现汇率浮动市场化。(4) 建设和推广宽带网络服务, 降低交易费用, 消除时间和空间阻碍, 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技术广泛应用。(5) 保护知识产权。
3.优化服务业内部结构。从我国经济和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现代服务业, 对服务业内部结构进行调整。首先, 继续创造条件增加劳力密集型服务业外资流入, 以发挥我国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其次, 抓住当前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机遇促进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服务业快速发展,如推广通关改革, 完善咨询服务和投诉受理, 发展国际现代化物流, 加强国际电子商务建设等, 从而形成制造业和服务业协同发展。再次, 吸引这方面的外资投入在未来的主导产业---信息和生物技术等知识型服务业方面, 使我国服务业内部结构向合理化发展。
4.在主要经济地带建立企业并购中心。应以推动服务业跨国并购为契机, 在全国主要经济地带建设现代服务业的高地, 为进一步促进跨国并购的发展提供更好的配套服务, 借助外资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5.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业外资对城市的基础设施要求很高, 特别是中心城市的CBD区域, 往往是以金融、保险、咨询、中介机构等为代表的服务业聚集地, 服务业企业要占入驻CBD 全部企业的三分之二。
参考文献:
[1]康灿华 苏 芳: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及其影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国际商务版-2006年6期
[2]赵 楠: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对策:基于1998年~2003年经验数据的分析.经济经纬-2006年5期
[3]查贵勇 顾 诚:中国服务业FDI与服务贸易发展关系实证分析.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6年4期
[4]张红霞:我国服务业FDI流入的经济效应分析.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6期
[5]葛 菲 王志伟:入世与我国服务业利用FDI.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2005年12期
[6]曲凤杰:我国服务业利用外资问题研究.投资研究-2005年9期
[7]董 萍: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经济增长.中国外汇管理-2004年5期
服务业占GDP的比例,在发达国家为70。,世界平均水平为50。,而我国仅为32。,这说明了我国服务业具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自从我国加入WTO以后,服务业的市场准入程度也在逐步扩大,如何把握时机以更好地吸引外资成为了当今的热点话题。
[关键词] 服务业 FDI 外国直接投资 政策 模型
一、我国吸引外国投资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影响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政策法规及以双边甚至多变的投资条约。其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
1.与市场准入有关的措施
这一类措施是只对进入东道国建立各类服务性企业和机构加以种种限制、管制,甚至禁止;或者采取自由放任态度。限制和禁止的措施具体包括有:(1)对于国内特定的服务业部门或企业,完全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进入;(2)由倾向性的限制或鼓励某类投资方式;(3)对服务业投资的地域限制;(4)对服务业投资的企业数量的限制。
2.与国民待遇有关的措施
这一类措施会影响服务业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这些措施决定了外国投资企业在东道国所得到的待遇是否高于、地域或等于国内企业。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税收、外汇、借贷、进出口、投入产出和进入当地市场的种种规定,很多方面使大多数跨国服务企业考虑是否进行投资时的关键因素。另外,这类措施中很多涉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所禁止或限制采用的内容,主要有关原材料采购和进出口平衡等。
3.其他有关措施
这一类措施虽然在理论上不像上述措施那样会对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造成影响,但在实际上可能会发生作用。如,对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的鼓励措施;对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的保护措施,与外资资本安全相关的以及与外企撤出权相关的措施,包括保护措施和担保,有关政府强制没收、国有化、赔偿和争端解决的规定;一般性法令框架,如对垄断的规定,竞争政策,审慎性的规定及对知识产权和消费者的保障等等。所有这些都会间接影响服务业的外国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这些政策措施实施的工具主要是法律、法令、规定、规则、政府文件等,可以通过公开或不公开的方式进行,以达到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以上各种政策措施所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对服务业外国直接投资进入采用限制措施,这是从整体的政治经济状况考虑,实际上却是会给服务业带来损失的,因为这一措施主要保护了国内服务业的低效率、低技术水平、低发展速度和高昂的服务价格。如果单纯从经济方面看,这类措施对东道国服务业的伤害是很大的。但如果从一国整体来看,该类措施对一国的国家安全、主权和文化的完整性所带来的好处却不是能够简单加以衡量的。当然,随着国家目标的变化,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这些措施都在不断地加以调整和放松。这一点在最近金融业的政策方面体现尤为明显。
二、我国吸引外国投资服务业的政策阶段
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利用外资工作进入政策调整和外商直接投资低速稳步发展时期。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重点开始从注重数量向提高质量、效益和优化结构方向转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为了引导外资投向,使之更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战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5年6月联合颁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做出明文规定。1995年国务院决定将金融领域外资试点城市在原来13个的基础上扩大到24个,即深圳、汕头、珠海、厦门等。到1996年底,全国已经批准建立各种金融机构148家。保险业利用外资,以1992年中国允许外国保险机构在上海有条件地试办保险分公司和合资保险公司位初始,1995年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广州。1997年12月又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修订,使之日趋合理和完善。产业目录调整后,我国重点鼓励外资投向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础工业、基础设施、环保产业和出口创汇产业。
第二,为了促进外商直接投资向结构优化发展,政府进一步扩大了外商投资领域,尤其是在服务业方面。例如,外商获准对金融业的投资范围不断扩大;中外合资外贸经营和商业零售业企业获准试行;允许设立中外合营合作进出口商检机构;对外资进一步开放会计市场;允许设立中外合作航空公司,逐步对外资开放国内航空市场等等。在加入WTO后的前五年内,每年有四个新的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2003年7月10日中国开始全面实施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制度,截至2004年11月26日,已有23家境外金融机构的QFII资格或中国证监会批准,批准投资额度总计31.75亿美元。这表明中国证券投资吸引外资的步伐迈出了重要一步。
不止如此,金融业开放领域还进行了进一步的拓展,2003年10月24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向外资金融机构进一步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公告。自2003年12月1日起,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可在已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向中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商务部公布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范商业零售业对外资开放。此外,我国政府按照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扩大对外资的准入,商务部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允许外资在华设立投资性公司。
三、我国吸引服务业外国投资的政策传导
从最初颁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相关政策开始,政府通过对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做出明文规定来指导服务业外商投资的方向。1997年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调整后,对外资的鼓励重点转向基础设施等领域。而对外商金融业投资获准范围的不断扩大,促进了外商在这一领域的直接投资,中外合资外贸经营和商业零售业企业的运营也获得准许。由于政策调整后,部分优惠政策的取消,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额在这一阶段与上一阶段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1999年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协议额仅为113.65亿美元。其占FDI总额的比重也在持续下降,2001年降至20.21%。这一阶段服务业内部的外商直接投资结构与上一阶段相比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外商投资于房地产、社会服务业的比重相对下降,商业、饮食业和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及仓储业投资比重上升,成为该时期外商投资的热点。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开始全面与国际接轨,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和市场化程度也在加深,这对我国服务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产生了深远影响。从2002年至今,服务业利用FDI合同额一直稳步增长。这与我国这一时期实施的吸引服务业外国投资的政策是分不开的。
由于2003年及2004年实施的政策开放程度扩大,使得对外开放程度较大的服务行业外商直接投资比重下降;扩大对外开放程度的服务行业外商直接投资比重明显上升,包括金融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等,之前由于我国对金融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对金融业的外国投资较少,而政策放宽后此方面的外国投资则有了明显增加;而由于电信业的开放,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仓储业所占比重明显上升;新型服务业发展迅速。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业和科研、综合技术服务都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势头。不过,如果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对象是面对我国国内消费者,投资者更关心对竞争的保护和市场状况,那么对投资鼓励就不会很感兴趣,而对该国的服务业投资进入的限制则极为敏感。如果投资的服务也是“出口型”的,如旅游业主要是为吸引东道国以外的游客,投资方面的鼓励就变得很重要了。所以这一方面政策实施的效果也特别明显。
至于最近最有影响的QFII政策,只要降低QFII的资金规模,一旦资金规模闸门打开,QFII的投资后劲将是惊人的,这样一来,投入国内证券市场的金额将不低于基金公司,而QFII将成为外资流入的又一重要形式。
四、启示
从以上分析来看,我国日后引进外资政策调整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处理好服务业市场开放和合理保护的关系。要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与入世承诺,积极、稳妥、有序地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 把握“渐进的”和“有管理的”原则。制定完备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规; 对服务业外资企业的责权利做出明确划分。加强对服务业整体行业的开放结果的研究, 特别要对外资进入金融、电信和商业零售等单个行业未来发展状况进行预测。
2.转换政府职能, 营造适合于服务业外资的制度环境。(1)对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行业进行改制, 推进产权多元化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培育大型服务业企业集团。同时, 通过出售、兼并、租赁等方式放开国有中小型服务企业。(2)推进部分服务领域的产业化; 促进学校、医院、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设施的社会化。(3) 争取人民币资本项目逐步放开, 实现汇率浮动市场化。(4) 建设和推广宽带网络服务, 降低交易费用, 消除时间和空间阻碍, 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技术广泛应用。(5) 保护知识产权。
3.优化服务业内部结构。从我国经济和服务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现代服务业, 对服务业内部结构进行调整。首先, 继续创造条件增加劳力密集型服务业外资流入, 以发挥我国劳动力成本的比较优势。其次, 抓住当前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机遇促进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服务业快速发展,如推广通关改革, 完善咨询服务和投诉受理, 发展国际现代化物流, 加强国际电子商务建设等, 从而形成制造业和服务业协同发展。再次, 吸引这方面的外资投入在未来的主导产业---信息和生物技术等知识型服务业方面, 使我国服务业内部结构向合理化发展。
4.在主要经济地带建立企业并购中心。应以推动服务业跨国并购为契机, 在全国主要经济地带建设现代服务业的高地, 为进一步促进跨国并购的发展提供更好的配套服务, 借助外资拉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5.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业外资对城市的基础设施要求很高, 特别是中心城市的CBD区域, 往往是以金融、保险、咨询、中介机构等为代表的服务业聚集地, 服务业企业要占入驻CBD 全部企业的三分之二。
参考文献:
[1]康灿华 苏 芳:服务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及其影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国际商务版-2006年6期
[2]赵 楠:中国服务业吸引国际直接投资的现状与对策:基于1998年~2003年经验数据的分析.经济经纬-2006年5期
[3]查贵勇 顾 诚:中国服务业FDI与服务贸易发展关系实证分析.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6年4期
[4]张红霞:我国服务业FDI流入的经济效应分析.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6期
[5]葛 菲 王志伟:入世与我国服务业利用FDI.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报-2005年12期
[6]曲凤杰:我国服务业利用外资问题研究.投资研究-2005年9期
[7]董 萍: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经济增长.中国外汇管理-2004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