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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罚对犯罪行为进行的否定性评价,但量刑则直接影响刑罚科处的最终结果。量刑的权衡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问题,还是的是司法是否公正的重要体现,甚至可以看出国家司法体系运转的透明度是否清晰。所以,量刑正当性问题已经成为当今刑法审判实践和刑法学研究的热点之一。正对着这激烈的争论,本文也将以量刑的方法为核心,从量刑的原则问题出发,如何使量刑达到公正,两大法系对量刑的看法,以及美国的量刑指南和国内争论激烈的“电脑量刑”是否适用,进而论述我国现阶段的量刑及适用和以后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 量刑 方法 公正
随着当今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特别是对罪犯的人权保护日益重视,我国对罪犯的人权保护也慢慢地出现,并渐渐地发展起来。人权写入宪法、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确立、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提出等,对人权的思考越来越慎重。在惩罚的种类中,刑罚的惩罚功能是较为严重的,它将对人权包括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乃至生命权产生其他手段无法比拟的巨大冲击。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正日益受到更多的关注,即使是罪犯应当被科处刑罚有人权,但也应当受到公平正当的处罚。所以,量刑方法成为刑事诉讼的焦点、重点、难点。
一、量刑原则
刑罚的原则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量刑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量刑制度应当拥有自己的原则。何为量刑原则?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量:首先,刑罚的基本原则应当统率量刑的原则,量刑原则的确定应当在刑罚原则范围;其次,量刑原则并非量刑的具体操作规范,不是针对具体案件、具体犯罪主体的而进行量刑,而是在科处刑罚时应当遵从原则性问题。最后,量刑原则与刑法紧密相连,不能脱离刑法,更不能凭空捏造。因此,在量刑中本着这些原则,依据多方面的因素进行量刑,或许可以做到公正。
根据判决裁断的方式,公正的量刑伴隨着刑事诉讼审判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定罪的选择阶段,另一个部分就是刑罚的适用阶段。这是一个程序性先后方面的问题,要将这两个阶段区分开来,否则就会出现同一行为被多次考虑到,因为如果某一行为被认为是定罪情节的行为,又把它拿来当作量刑情节来考虑,就会在有意或无意中加重或者减轻了罪犯的刑罚。
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量刑的方法
(一)英美法系的量刑
量刑程序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不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而且是一个独立的环节。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定罪与量刑是两个单独的程序,定罪与量刑程序不会放在一起同时进行。在定罪程序中,被告人只能做有罪或者无罪的辩论,由陪审团最终对罪与非罪给予定夺。如果被告人的行为被陪审团评价为有是一个犯罪行为,即作出了有罪定论,将会择日进行下一个程序的开始——也就是对案件各种量刑因素展开听证辩论。
但在量刑听证程序中,美国与英国对于检方出庭的任务持不同的态度。美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是抗辩式诉讼模式,检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然的享有在量刑方面提出建议的权利。但是英国则认为,尽然被告人对定罪没有异议,在量刑的时候,检方出庭只是协助法官确定量刑的事实基础,主要任务就时从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形成等方面进行举证,尽量保持的中立客观的立场。
这样分阶段地进行审判看起来繁琐,同时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的消耗也是难免的,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可以让一个罪犯受到公正的处罚,那是值得的。毕竟,在繁琐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明显的量刑阶段,让人一目了然——哪些情节是定罪的,哪些情节是量刑阶段适用的,这样可以让司法的透明度增加。更重要的是让罪犯知道自己已经得到了量刑,而且这样的量刑是经过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得到了,这样的判决结果是有相应的依据,让罪犯更好的伏法。
(二)大陆法系的量刑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对量刑程序进行单独规定,被告人的量刑却贯穿于刑事诉讼审判的全程。从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来看,量刑只是庭审中一个简单的举证过程,法官在经评议案件后,判决内容就包括了定罪与量刑,因此,量刑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掌控。但并非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的量刑制度都一样,例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8条就规定:“检察长在法庭上支持国家控诉,……向法庭提出自己关于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意见。”韩国《检察厅法》第4条规定,检察官有“向法院请求法律的合理适用”的权利。而在德国的检方在量刑中有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倾向于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所以检方的量刑建议与最终的判决刑罚较为接近。
对于大陆法系关于量刑的建议制度,笔者认为是较为简单的。但是简单有简单的不足,如果太过于简单,定罪与量刑的模糊不清,就难以区分哪些情节已经在定罪时考量,哪些情节应当在量刑时考量。特别是在罪犯的行为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很多量刑情节相互交错,如果不加以区分定罪与量刑情节,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没有受到规制,毕竟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刑方法,而被科处刑罚的罪犯也无法明白所判之刑是如何裁决出来的。因此笔者认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两种做法各有千秋,各有不足,如果能将二者结合起来,互取长短,弥补自身的不足,这对于审判活动中量刑这一法定程序来说是很有帮助的。
三、我国目前的量刑
与英美法系国家实施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化不同,我国的量刑与大陆法系国家较为相似——定罪和量刑相互融合,并未区分定罪与量刑两个程序,而是同时进行。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基本上是围绕检方提出的罪名以及量刑情节进行审理,被告人量刑情节由检方和被告人进行共同举证,而裁决结果与检方提出的公诉意见也相差不大。刑事审判过程就像是检方在帮助法院如何确定被告人的罪行,而作为裁判的法官更趋向于控方的意见。
目前,部分地区法院明确了的量刑规范,对常用的罪名和常见的量刑情节都有明确细节化的标准,所以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就会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明确表述,并明确指出与量刑有关的法定条款,特别是认罪认罚具体制度实施以来,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院的起诉书会附带《量刑建议书》,有些案件甚至会提出具体的刑期和附加刑,而最终的裁决结果也趋向于与检方的量刑一致。认罪认罚制度简化了司法审判程序,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但是量刑规范并未将所有的情节都加以规定,所以关于被告人一些个案特有的情节,经常被忽略,例如,被告人的成长背景、走上犯罪之路的原因等。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会作为量刑情节在审判过程中作为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判决书中也会进行分析,并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量;但是在成年犯罪的案件中,就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审判过程中也不会进行查明,也不会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三、美国的量刑格和中国“电脑量刑”
(一)美国的量刑格
一向非常重视人权的美国,对于量刑制度颇费精力,判例法审判制度的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成文法国家要大得多。正如前文所述,美国的量刑是一个单独程序,但是却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有的依据判例法,有的依据成文法规定,不确定的量刑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也给予民众带来较大的压力。所以世纪70年代初期,就有人提出了对量刑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美国1972年就开始设立“量刑委员会”,在委员会成立以后,就推出了一个关于量性格的量刑方式。具体而言就是,“量刑格是一张双向表格,纵向表示犯罪轻重,横向表示罪犯改造的难易情况,纵横向包括的区域表示提出正式推荐的判决或判决的范围。”在量刑格制度里,纵横相交的刻度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相对固定的量刑。例如,法官对犯罪主体进行评价的时候,就可以按横坐标中的情节对犯罪改造的情况进行评议,在纵坐标中就可以找到相对确定的判决范围。随后,各州也颁布了一批控制量刑权力的法律。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统一确定量刑法》,明尼苏达州、华盛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提出了《判刑指导准则》,到八十年代初期美国律师协会也于提出了《量刑修正标准》,直至1987年11月1日《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的出台,明确了法官在量刑时应当有统一的裁判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同时对法官的量刑权利作出了程序性规定,如果法官认为某一罪行需要加重或减轻处罚,必须有陈述其理由的书面报告,以避免各级法院对同一罪行予以不同的处罚。书面形式陈述陈述要求增减量刑的理由,这无疑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留下了“书面证据”,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电脑量刑”
为了减少主管判断对量刑或过于轻或过于重的影响,我国有法院研究了一套“电脑量刑”刑事审判量刑法律操作电脑软件——《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这套系统已经录入了关于量刑情节轻重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对常见的量刑情节进行了录入,在输入个案信息进行量刑时,通过计算机系统会经过大数据分析,就本案的情节会给出适当的量刑结果。对“电脑量刑”出现,不少人对此提出了各自看法。赞成者认为,“电脑量刑”可以减少法官断案的主观因素,对量刑的标准和要求能做到统一,由于刑事审判司法的公证;反对者认为,没有个案件案情都有着各自特殊性,没有雷同的案件情况,量刑虽然统一了标准,但是“电脑量刑”缺乏灵活判断能力,不仅无法实现公正的刑事司法裁判,反而会出现不同案情却有相同裁判结果的可能,无法达到刑罚具体化。
对于“电脑量刑”的量刑方式,笔者认为,电脑量刑虽说简便了法官的判案过程,但是它毕竟是一个死的东西,而其需要应对的主体却是有思维的人。一套程序的编排自会有其在很多方面的不足,虽说它也是人编排的,但是它不可能涵盖每一个情节,那么,对与行行色色的案件它又怎么能应付得过来,且不说不同性质的案件的特殊性,就连同一性质的案件也会有很大的区别,比如,犯罪动机、目的,罪犯的个人履历情况,犯罪对象的过错有无等一些特殊情况,很多的东西不是电脑用程序设计就可以完成的。但在此,笔者也不是完全否认“电脑量刑”,对于这套程序,笔者认为,还是有借鉴之处,它对案件的判处只能作为一种参考,万不能照搬。
不管是量刑格还是“电脑量刑”,它都只是一种对量刑方法的指南,都在尽量缩小个案之间的量刑差距,但是机械化的量刑方法,不能代替法官庭审过程中对量刑部分的审理重点审理,我们也只能把它当作一种参考,去减小影响量刑不公的因素。
五、对量刑方法的再思考
量刑是一个庞大的体系问题,而量刑的方法不仅要求实体有量化的实体规范,还应当有相关程序法律进行规范。从粗浅到深入,从理论到实践,都要斟酌着执行,如果想让它真正的发挥其功效,还要从各方个面着手,但量刑原则是不能丢弃的。量刑公正的还涉及到其他方面,比如基本刑期的确定问题等等。寻找适量刑方法并非易事,随着时代的发展,量刑方法也应当不断的发展。研究它的过程,由于法系的不同,国家的基本状况不一,经济条件的差别等诸多因素,必然会有着不可避免的争议,虽说无需追求与国际化标准相统一,但在国内应当有一个明确的量刑方法。所以,量刑方法的研究,需要搁置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取各方学说之精华整合提高,而这一接近真理的过程注定是漫長的。
【参考文献】
[1] [美]安德鲁·冯·赫希: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出版。
作者简介:许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是湖南永兴县,广西民族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关键词】 量刑 方法 公正
随着当今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特别是对罪犯的人权保护日益重视,我国对罪犯的人权保护也慢慢地出现,并渐渐地发展起来。人权写入宪法、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确立、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提出等,对人权的思考越来越慎重。在惩罚的种类中,刑罚的惩罚功能是较为严重的,它将对人权包括财产权、人身自由权乃至生命权产生其他手段无法比拟的巨大冲击。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罚的裁量,即量刑,正日益受到更多的关注,即使是罪犯应当被科处刑罚有人权,但也应当受到公平正当的处罚。所以,量刑方法成为刑事诉讼的焦点、重点、难点。
一、量刑原则
刑罚的原则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量刑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量刑制度应当拥有自己的原则。何为量刑原则?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量:首先,刑罚的基本原则应当统率量刑的原则,量刑原则的确定应当在刑罚原则范围;其次,量刑原则并非量刑的具体操作规范,不是针对具体案件、具体犯罪主体的而进行量刑,而是在科处刑罚时应当遵从原则性问题。最后,量刑原则与刑法紧密相连,不能脱离刑法,更不能凭空捏造。因此,在量刑中本着这些原则,依据多方面的因素进行量刑,或许可以做到公正。
根据判决裁断的方式,公正的量刑伴隨着刑事诉讼审判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定罪的选择阶段,另一个部分就是刑罚的适用阶段。这是一个程序性先后方面的问题,要将这两个阶段区分开来,否则就会出现同一行为被多次考虑到,因为如果某一行为被认为是定罪情节的行为,又把它拿来当作量刑情节来考虑,就会在有意或无意中加重或者减轻了罪犯的刑罚。
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量刑的方法
(一)英美法系的量刑
量刑程序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不仅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而且是一个独立的环节。在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定罪与量刑是两个单独的程序,定罪与量刑程序不会放在一起同时进行。在定罪程序中,被告人只能做有罪或者无罪的辩论,由陪审团最终对罪与非罪给予定夺。如果被告人的行为被陪审团评价为有是一个犯罪行为,即作出了有罪定论,将会择日进行下一个程序的开始——也就是对案件各种量刑因素展开听证辩论。
但在量刑听证程序中,美国与英国对于检方出庭的任务持不同的态度。美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是抗辩式诉讼模式,检方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当然的享有在量刑方面提出建议的权利。但是英国则认为,尽然被告人对定罪没有异议,在量刑的时候,检方出庭只是协助法官确定量刑的事实基础,主要任务就时从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性格形成等方面进行举证,尽量保持的中立客观的立场。
这样分阶段地进行审判看起来繁琐,同时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的消耗也是难免的,但是笔者认为,如果可以让一个罪犯受到公正的处罚,那是值得的。毕竟,在繁琐的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明显的量刑阶段,让人一目了然——哪些情节是定罪的,哪些情节是量刑阶段适用的,这样可以让司法的透明度增加。更重要的是让罪犯知道自己已经得到了量刑,而且这样的量刑是经过了控辩双方的辩论得到了,这样的判决结果是有相应的依据,让罪犯更好的伏法。
(二)大陆法系的量刑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并没有对量刑程序进行单独规定,被告人的量刑却贯穿于刑事诉讼审判的全程。从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来看,量刑只是庭审中一个简单的举证过程,法官在经评议案件后,判决内容就包括了定罪与量刑,因此,量刑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掌控。但并非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的量刑制度都一样,例如: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248条就规定:“检察长在法庭上支持国家控诉,……向法庭提出自己关于对受审人适用刑事法律和刑罚的意见。”韩国《检察厅法》第4条规定,检察官有“向法院请求法律的合理适用”的权利。而在德国的检方在量刑中有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倾向于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所以检方的量刑建议与最终的判决刑罚较为接近。
对于大陆法系关于量刑的建议制度,笔者认为是较为简单的。但是简单有简单的不足,如果太过于简单,定罪与量刑的模糊不清,就难以区分哪些情节已经在定罪时考量,哪些情节应当在量刑时考量。特别是在罪犯的行为比较复杂的情况下,很多量刑情节相互交错,如果不加以区分定罪与量刑情节,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没有受到规制,毕竟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刑方法,而被科处刑罚的罪犯也无法明白所判之刑是如何裁决出来的。因此笔者认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两种做法各有千秋,各有不足,如果能将二者结合起来,互取长短,弥补自身的不足,这对于审判活动中量刑这一法定程序来说是很有帮助的。
三、我国目前的量刑
与英美法系国家实施的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开化不同,我国的量刑与大陆法系国家较为相似——定罪和量刑相互融合,并未区分定罪与量刑两个程序,而是同时进行。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基本上是围绕检方提出的罪名以及量刑情节进行审理,被告人量刑情节由检方和被告人进行共同举证,而裁决结果与检方提出的公诉意见也相差不大。刑事审判过程就像是检方在帮助法院如何确定被告人的罪行,而作为裁判的法官更趋向于控方的意见。
目前,部分地区法院明确了的量刑规范,对常用的罪名和常见的量刑情节都有明确细节化的标准,所以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就会对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进行明确表述,并明确指出与量刑有关的法定条款,特别是认罪认罚具体制度实施以来,被告人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检察院的起诉书会附带《量刑建议书》,有些案件甚至会提出具体的刑期和附加刑,而最终的裁决结果也趋向于与检方的量刑一致。认罪认罚制度简化了司法审判程序,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但是量刑规范并未将所有的情节都加以规定,所以关于被告人一些个案特有的情节,经常被忽略,例如,被告人的成长背景、走上犯罪之路的原因等。这些因素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会作为量刑情节在审判过程中作为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在判决书中也会进行分析,并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量;但是在成年犯罪的案件中,就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审判过程中也不会进行查明,也不会在量刑时加以考虑。 三、美国的量刑格和中国“电脑量刑”
(一)美国的量刑格
一向非常重视人权的美国,对于量刑制度颇费精力,判例法审判制度的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成文法国家要大得多。正如前文所述,美国的量刑是一个单独程序,但是却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有的依据判例法,有的依据成文法规定,不确定的量刑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也给予民众带来较大的压力。所以世纪70年代初期,就有人提出了对量刑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美国1972年就开始设立“量刑委员会”,在委员会成立以后,就推出了一个关于量性格的量刑方式。具体而言就是,“量刑格是一张双向表格,纵向表示犯罪轻重,横向表示罪犯改造的难易情况,纵横向包括的区域表示提出正式推荐的判决或判决的范围。”在量刑格制度里,纵横相交的刻度可以对犯罪行为进行相对固定的量刑。例如,法官对犯罪主体进行评价的时候,就可以按横坐标中的情节对犯罪改造的情况进行评议,在纵坐标中就可以找到相对确定的判决范围。随后,各州也颁布了一批控制量刑权力的法律。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统一确定量刑法》,明尼苏达州、华盛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提出了《判刑指导准则》,到八十年代初期美国律师协会也于提出了《量刑修正标准》,直至1987年11月1日《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的出台,明确了法官在量刑时应当有统一的裁判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同时对法官的量刑权利作出了程序性规定,如果法官认为某一罪行需要加重或减轻处罚,必须有陈述其理由的书面报告,以避免各级法院对同一罪行予以不同的处罚。书面形式陈述陈述要求增减量刑的理由,这无疑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留下了“书面证据”,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电脑量刑”
为了减少主管判断对量刑或过于轻或过于重的影响,我国有法院研究了一套“电脑量刑”刑事审判量刑法律操作电脑软件——《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这套系统已经录入了关于量刑情节轻重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对常见的量刑情节进行了录入,在输入个案信息进行量刑时,通过计算机系统会经过大数据分析,就本案的情节会给出适当的量刑结果。对“电脑量刑”出现,不少人对此提出了各自看法。赞成者认为,“电脑量刑”可以减少法官断案的主观因素,对量刑的标准和要求能做到统一,由于刑事审判司法的公证;反对者认为,没有个案件案情都有着各自特殊性,没有雷同的案件情况,量刑虽然统一了标准,但是“电脑量刑”缺乏灵活判断能力,不仅无法实现公正的刑事司法裁判,反而会出现不同案情却有相同裁判结果的可能,无法达到刑罚具体化。
对于“电脑量刑”的量刑方式,笔者认为,电脑量刑虽说简便了法官的判案过程,但是它毕竟是一个死的东西,而其需要应对的主体却是有思维的人。一套程序的编排自会有其在很多方面的不足,虽说它也是人编排的,但是它不可能涵盖每一个情节,那么,对与行行色色的案件它又怎么能应付得过来,且不说不同性质的案件的特殊性,就连同一性质的案件也会有很大的区别,比如,犯罪动机、目的,罪犯的个人履历情况,犯罪对象的过错有无等一些特殊情况,很多的东西不是电脑用程序设计就可以完成的。但在此,笔者也不是完全否认“电脑量刑”,对于这套程序,笔者认为,还是有借鉴之处,它对案件的判处只能作为一种参考,万不能照搬。
不管是量刑格还是“电脑量刑”,它都只是一种对量刑方法的指南,都在尽量缩小个案之间的量刑差距,但是机械化的量刑方法,不能代替法官庭审过程中对量刑部分的审理重点审理,我们也只能把它当作一种参考,去减小影响量刑不公的因素。
五、对量刑方法的再思考
量刑是一个庞大的体系问题,而量刑的方法不仅要求实体有量化的实体规范,还应当有相关程序法律进行规范。从粗浅到深入,从理论到实践,都要斟酌着执行,如果想让它真正的发挥其功效,还要从各方个面着手,但量刑原则是不能丢弃的。量刑公正的还涉及到其他方面,比如基本刑期的确定问题等等。寻找适量刑方法并非易事,随着时代的发展,量刑方法也应当不断的发展。研究它的过程,由于法系的不同,国家的基本状况不一,经济条件的差别等诸多因素,必然会有着不可避免的争议,虽说无需追求与国际化标准相统一,但在国内应当有一个明确的量刑方法。所以,量刑方法的研究,需要搁置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取各方学说之精华整合提高,而这一接近真理的过程注定是漫長的。
【参考文献】
[1] [美]安德鲁·冯·赫希:已然之罪还是未然之罪[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出版。
作者简介:许婷,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籍贯是湖南永兴县,广西民族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