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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宪法精神教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要求和必然产物,是新时代社会主义主要矛盾的阶段性反映。当前宪法精神教育缺乏应有合力推动作用,宪法精神教育不深入、停留在宪法教育的层次、受宪政思想影响较大,关键主体参与不够,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对于弘扬宪法精神积极性、主动性不足,政府工作人员对于宪法精神的认识存在偏差、误区,社会互动不足、主动性不强,教育部门缺乏应有的参与,学校在宪法精神教育参与方面不够充分,教材缺乏、师资不足、没有系统性。存在的问题为提高教育效果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宪法精神;教育;合力
【中图分类号】G65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9)21-0-01
问题是最好的老师。马克思主义者重视问题的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问题为导向。宪法精神教育的深入进行同样不可忽视问题的存在。
“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的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的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的特殊的生活条件条件,才成为他所成为的那样,由此就产生了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于不同主体的意志和利益不同,对宪法的态度和观念不同,主体之间就形成了较量和冲突,有些是可以调和的,有些是不可调和的,有时候是可调和的,有时候是不可调和的,在不同力量的较量中推动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一些社会主体是宪法精神的真正主体,在我国,比如人民、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一些社会主体不是宪法精神的真正主体而是对立的主体,比如敌对分子等,二者之间是唯物辩证的关系,另外还有一种潜在的主体,潜在的主体可以成为真正的主体,也可以转化为对立的主体,弘扬宪法精神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促进潜在主体向真正主体的转变。宪法精神教育的过程就是真正主体争取潜在主体使之转化为真正主体以及削弱对立主体的力量,使之转化为潜在主体乃至转化为真正主体的过程,从而巩固政权的过程。经济全球化使得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复杂化。
意志是人的意志,人是意志的主体。从意志的主体即参与主体-人的角度看,我国宪法精神教育的参与主体首先是人民,其次还有各级党组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我国宪法把人民作为真正主体,把人民作为主体是我国宪法的本质要求,脱离实质的形式的主体性存在不具有合法性,其核心是工农联盟,其代表是中国共产党,关键主体有两个,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体地位切实真正体现,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以充分调动起来是宪法精神教育的基本要求。提高人民的认同度是宪法精神教育的基本任务。那个主体得到人民认同,那个主体就成为人民的代表,随即这个主体就成为执政党。问题在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更加的多样化以及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我国经济、社会的分化、阶层的固化、社会流动的停滞更加严重使得人们的观念、人民群众对于我国宪法的态度也在不断的变化。在我国宪法的框架体系下,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如何认识?人民主体地位如何认识和巩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如何认识?房价的急剧上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身份的市民化等使得新时代提高人们对于我国的国家性质认同度面临挑战。不能不说,我国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使得提高人民群众对我国宪法精神的认同提出了极为严峻的挑战。
中国共产党是宪法精神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地位的反映,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贯彻落实依宪执政、依宪执政的基本要求。宪法序言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中国共产党是宪法精神教育的领导者、组织者、推动者,中国共产党应该在全党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宪法精神教育活动,并与其他教育活动统一起来,这种教育活动更应该常态化,将宪法精神教育统一于“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工程”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应该成为宪法精神教育的重要成员,在宪法精神教育过程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讲宪法、用宪法是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主线有三条,其一是执政党对其领导下的各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宪法精神教育,其二是积极抓紧对广大青少年的宪法精神教育,其三社会领域的宪法精神教育。主要任务在于实现潜在主体向真正主体的转化。第一条主线有利于党执政能力和水平整体上的提高,第二条主线能够为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的实现打下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当前的问题是,第一条主线基层政权主动性不够,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必要的宪法素养不具备,对宪法精神的理解存在偏差,第二條主线潜在主体比重极高,也比较容易实现转化,但其重要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容易引起分化,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后果肯定比较严重,第三条主线目前是空白,对宪法精神的认同度极低,但对立主体比重也不高,有一定的自发性倾向,一定范围自觉性已经显现,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这是一个崭新的还没有引起关注的领域绝对不可忽视,比如近来香港一些青年冲击香港立法会。这三条主线中第一条主线起主导作用,决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主线的状态、效果,必须充分发挥,二三条主线作为部分也是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辩证统一关系。这条主线呈现阶段性非常态化、主题不明显被淡化的特征,这种现状必须转变。
参考文献
[1]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217.
作者简介:袁二护(1970-)男,陕西省兴平市人,中学高级教师,硕士研究生学历,邮编:713100;民族:汉。
【关键词】宪法精神;教育;合力
【中图分类号】G654.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9)21-0-01
问题是最好的老师。马克思主义者重视问题的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问题为导向。宪法精神教育的深入进行同样不可忽视问题的存在。
“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的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的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的特殊的生活条件条件,才成为他所成为的那样,由此就产生了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由于不同主体的意志和利益不同,对宪法的态度和观念不同,主体之间就形成了较量和冲突,有些是可以调和的,有些是不可调和的,有时候是可调和的,有时候是不可调和的,在不同力量的较量中推动社会的变化和发展。一些社会主体是宪法精神的真正主体,在我国,比如人民、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一些社会主体不是宪法精神的真正主体而是对立的主体,比如敌对分子等,二者之间是唯物辩证的关系,另外还有一种潜在的主体,潜在的主体可以成为真正的主体,也可以转化为对立的主体,弘扬宪法精神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促进潜在主体向真正主体的转变。宪法精神教育的过程就是真正主体争取潜在主体使之转化为真正主体以及削弱对立主体的力量,使之转化为潜在主体乃至转化为真正主体的过程,从而巩固政权的过程。经济全球化使得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复杂化。
意志是人的意志,人是意志的主体。从意志的主体即参与主体-人的角度看,我国宪法精神教育的参与主体首先是人民,其次还有各级党组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我国宪法把人民作为真正主体,把人民作为主体是我国宪法的本质要求,脱离实质的形式的主体性存在不具有合法性,其核心是工农联盟,其代表是中国共产党,关键主体有两个,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及其领导下的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主体地位切实真正体现,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以充分调动起来是宪法精神教育的基本要求。提高人民的认同度是宪法精神教育的基本任务。那个主体得到人民认同,那个主体就成为人民的代表,随即这个主体就成为执政党。问题在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全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更加的多样化以及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我国经济、社会的分化、阶层的固化、社会流动的停滞更加严重使得人们的观念、人民群众对于我国宪法的态度也在不断的变化。在我国宪法的框架体系下,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的主人翁地位如何认识?人民主体地位如何认识和巩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如何认识?房价的急剧上涨、城镇化过程中农民身份的市民化等使得新时代提高人们对于我国的国家性质认同度面临挑战。不能不说,我国现实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使得提高人民群众对我国宪法精神的认同提出了极为严峻的挑战。
中国共产党是宪法精神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地位的反映,由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贯彻落实依宪执政、依宪执政的基本要求。宪法序言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因此,中国共产党是宪法精神教育的领导者、组织者、推动者,中国共产党应该在全党范围内持续深入开展宪法精神教育活动,并与其他教育活动统一起来,这种教育活动更应该常态化,将宪法精神教育统一于“伟大斗争、”“伟大事业、”“伟大工程”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应该成为宪法精神教育的重要成员,在宪法精神教育过程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讲宪法、用宪法是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主线有三条,其一是执政党对其领导下的各个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开展宪法精神教育,其二是积极抓紧对广大青少年的宪法精神教育,其三社会领域的宪法精神教育。主要任务在于实现潜在主体向真正主体的转化。第一条主线有利于党执政能力和水平整体上的提高,第二条主线能够为中国共产党的长期执政的实现打下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当前的问题是,第一条主线基层政权主动性不够,相当一部分工作人员必要的宪法素养不具备,对宪法精神的理解存在偏差,第二條主线潜在主体比重极高,也比较容易实现转化,但其重要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容易引起分化,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后果肯定比较严重,第三条主线目前是空白,对宪法精神的认同度极低,但对立主体比重也不高,有一定的自发性倾向,一定范围自觉性已经显现,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这是一个崭新的还没有引起关注的领域绝对不可忽视,比如近来香港一些青年冲击香港立法会。这三条主线中第一条主线起主导作用,决定第二条和第三条主线的状态、效果,必须充分发挥,二三条主线作为部分也是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是辩证统一关系。这条主线呈现阶段性非常态化、主题不明显被淡化的特征,这种现状必须转变。
参考文献
[1]张庆福.宪法学基本理论(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217.
作者简介:袁二护(1970-)男,陕西省兴平市人,中学高级教师,硕士研究生学历,邮编:713100;民族: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