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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烟草行业实施专卖体制下,其利益相关者包括政府、烟草商业、烟草工业、烟农以及吸食者。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在利润分配格局中的地位是不同,烟草商业成为现行税收结构和专卖体制下的最大收益者,他侵占上下游利润,阻碍了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烟草专卖;利润分配
中图分类号: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039-02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Theory)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发展起来的。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企业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西方学者20世纪60年代给出了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他们认为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这个定义对利益相关者界定的依据是某一群体对于企业的生存是否具有重要影响。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企业间竞争的日趋激烈,人们逐渐认识到早期从“是否影响企业生存”的角度界定利益相关者的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弗里曼(Freeman)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做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Freeman,1983)。这个定义不仅将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还将受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个人和群体也看作利益相关者,正式将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实体纳入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研究范畴,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布莱尔(Blair)进一步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所有那些向企业贡献了专用性资产,以及作为既成结果已经处于风险投资状况的人或集团”(Blair,1995)。布莱尔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所有那些在公司真正有某种形式的投资并且处于风险之中的人。
从以上可以看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是一个从利益相关者影响(Stakeholder Influence)到利益相关者参与(Stakeholder Participation)的过程,这其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先是利益相关者影响企业生存;然后是利益相关者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或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影响他们;最后,从对企业的专用性资产的角度来考虑利益相关者,从而为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提供了可参考的衡量方法。
1 烟草行业的利益相关者
烟草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其对吸食者和环境的副作用,一直是各国限制发展的消费品。烟草消费除了给吸食者带来个人的正面效用,它的副作用也相伴而生,对吸食者身体机能的损坏,也使烟草具有了亚毒品的称号。因此政府基于道德和社会责任对于烟草行业实施管制,使烟草的消费群体仅仅限定在那些能够支付足够高价格的群体。
我国烟草专卖实施于198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章第一条就规定了烟草专卖的“根本目的”,即“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紧接着的第三条规定了烟草专卖“制度”——“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即烟草行业依靠法律引入和行政命令,通过计划指标、许可证管制和各级烟草专卖机构,自上而下地建立了“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这样专卖体制下的利益相关者涉及中央政府、各地方政府、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烟草工业部门、烟草商业、烟叶生产单位(烟农)、吸食者;以及与烟草产业相关联的产业,如烟用机械产业、辅材的供应商,广告商、物流商、软件开发商,公共卫生、环保组织以及国际控烟组织等。在弗里曼的概念框架下,以上各经济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烟草行业的利润实现,同时烟草行业的利税分配格局也影响着各经济主体的收入;这样一个严谨的概念框架必然能全方面的透视烟草行业不同利益相关者在产业利润分配链中的地位和影响程度,但在现实分析中并不具备可操作性。而从布莱尔的概念出发,烟草行业的利益相关者就是那些在烟草公司有某种形式的投资并且处于风险之中的人,如中央政府、各地方政府、烟草专卖、烟草工商以及烟农。他们都有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诉求。因此本文将烟草行业的利益相关者界定为政府、烟草行业管理部门、烟草工业、烟农以及吸食者。
2 烟草行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格局
自1983年建立专卖管理体制以来,20多年烟草行业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特别是2000以来,中国烟草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从工商分离、工业企业重组到百牌号战略等,整个行业已连续7年高速发展。2007年全行业生产卷烟4282.8万箱,销售卷烟4279.2万箱,实现工商税收3880.63亿元,工商利润1603.05亿元,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0%。从2005年为中国财政贡献2100亿元到2007年的5483亿元,短短2年,利税增长一倍。从以上数据的描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烟草行业是国家税收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对于上面的理解,我们要区分一些概念:税收是对国家财政收入,利润是否算是对国家的财政贡献呢?在财政部公布的年度国家财政总收入中,我们没有发现国有企业利润作为财政收入的一个项目,那国有企业利润只能是国家的一种间接收入,由于政府并不能支配这种收入,这种间接收入则更是一种企业利益和行业利润。如果扣除这种间接收入,烟草行业在2004年对国家财政总贡献的份额,则变成6.04%。其中直接贡献仅为5.16%,间接贡献则高达9.31% 。从以上的计算来看,烟草行业对国家财政贡献的份额远低于对行业的贡献。
作为一个高税赋的行业,烟草企业这种“低税高利润”的分配格局是由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不同的纳税方式导致的。烟草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环节中,最主要交纳消费税、增值税、城建税,其中消费税约占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应缴税款总额70%。而烟草商业的主交税种仅两项:增值税和城建税,其中增值税约占商业企业流通环节应缴税收总额的90%,但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其征收的基数为商品的进出差价,税率为17%。正是存在这种税收结构上的差异,造成烟草行业在对国家税法的执行上,以工商分离的形式,不断进行行业内的关联交易,联手掠夺消费市场,积聚高额利润,将应上缴国家财政的税款,转移为企业或行业的利益。
除了税收体制因素外,烟草产品的弱需求弹性也使吸食者没有其他替代产品。而行业内部各个品牌却是可以相互替代,不同品牌竞争相当激烈,为保持烟草市场平稳,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强了烟草工业产量控制。在现有的专卖体制下,不同品牌的卷烟只有一个买方,商业企业处于买方垄断地位,他可以轻而易举地侵占工业企业的生产剩余。同时工商分离后,商业企业突破了区域限制,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来调整卷烟的产品结构,增加边际利润高的产品比例,以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因此在现有的专卖体制下,烟草工业也成了利润分配中的“弱势群体”。进一步分析中国烟草的利润分配格局发现,国家税收平均占40%多一点,生产企业平均获得的份额为10%,而烟草商业企业则获得近40%的份额,而零售企业获得的份额也平均为10%。对照国外的利润分配格局来看,国家税收占70%,而零售企业则能获得15% 的份额,生产企业可以获得10%的份额,而烟草流通环节则一般占5%左右。
很显然,我们上面的利益分配格局中,烟草商业是最大的既得利润群体,烟草工业和零售企业在利润分配格局中处于劣势地位,而烟农这类“特殊的”利润相关者则被彻底地遗忘。处于烟草产业链上游的烟叶是烟草行业发展的基础,烟农是烟叶生产的主体,烟农的种烟积极性至关重要。烟农的积极性又取决于烟农利益的保护程度,保护程度高,积极性就高,反之,则低。同时烟叶种植又属于农业生产范围,烟农的生产决策还取决于经营其他非烟作物的比较收益。在2005年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后,唯独保留了烟叶税。比例为20%的烟叶税,基本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水平,而粮食以及非烟作物则是零税率;这样的税收调整,使烟农种植烟叶的比较收益下降。而烟叶税征收的理论基础竟然是为了降低地方财政收入锐减的风险 。所以烟农不仅被专卖体制所遗忘,亦被农业税改革所边缘化。
3 专卖体制下利润分配格局对不同经济主体的影响
从上文分析中,我们得出烟草专卖垄断限制了中国烟草的国家利益,弱化了烟草工业和零售者利益,边缘化了烟农利益。一是政府直接获得的税收比例与国外没有实行烟草专卖垄断的国家相比低了30%;二是由于现阶段烟草零售者的利润比率非常低,他们为了获得利润不得不走两条路径,即非专卖渠道进烟和销售假烟。毫无疑问,零售者的低利润,严重限制了零售者的扩大和发展,限制了销售网络的铺设。一旦烟草放开,他们都会情不自禁地跟着资本利润走,而中国烟草商业辛辛苦苦所做的“销售网络”将立即化为他人嫁衣。三是由于中国烟草生产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过低,使得烟草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资本更新等都会面临巨大的问题。中国烟草企业的低规模和低成长或者简单合并的假高成长,使得中国烟草企业始终处于企业经营的初级阶段——产品经营。而外资烟草已经度过了产品经营、品牌经营,现在已经到了资本经营阶段。四是烟草专卖局与商业企业的合二为一,不仅使得专卖垄断获得的扭曲利润格局侵占了上、下游的获利可能性与发展机会,而且还将在本部门内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极大地阻碍烟草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
很显然,放开烟草流通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烟草发展和改革的最终出路。而当前主要是解决如何将行业利益——高额的垄断利润,特别是烟草商业企业产生的,转变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收入!在此,本文提出以下的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第一步,在现有专卖体制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税收结构。
第二步,打破地区封锁。在烟草专卖体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取消烟草商业企业的专营权,有限开放卷烟流通环节,实行牌照管理。向国有卷烟工业企业发放流通牌照,同时适度引入民营企业进入卷烟流通领域,让中国的烟草企业在国内统一市场的充分竞争中切实得到锻炼并壮大起来。只有经过这种跳出行业利益视角,放弃部门既得利益的真的改革,才能实现烟草行业利益相关者的共赢。
参考文献
[1]陈永安.入世对我国烟草业税收政策的影响及对策[J].福建税务,2002.
[2]段宁东.中国部分烟草企业对加入WTO认识的调查分析报告[J].烟草科学研究,2002.
[3]吴俊.加入WTO的几点思考[J].中国烟草,2002.
[4]吴践志.适者生存——中国烟草如何应对入世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烟草,2002.
[5]周阳敏.中国烟草离国家利益至上还有多远[J].中国改革,2006,(1).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烟草专卖;利润分配
中图分类号: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039-02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Theory)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发展起来的。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企业不仅要为股东利益服务,同时也要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西方学者20世纪60年代给出了利益相关者的定义,他们认为对企业来说存在这样一些利益群体,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企业就无法生存。这个定义对利益相关者界定的依据是某一群体对于企业的生存是否具有重要影响。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企业间竞争的日趋激烈,人们逐渐认识到早期从“是否影响企业生存”的角度界定利益相关者的方法有很大的局限性。弗里曼(Freeman)对利益相关者理论做了较为详细的研究,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一个组织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组织实现目标过程影响的人”(Freeman,1983)。这个定义不仅将影响企业目标的个人和群体视为利益相关者,同时还将受企业目标实现过程中所采取的行动影响的个人和群体也看作利益相关者,正式将当地社区、政府部门、环境保护主义者等实体纳入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研究范畴,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的内涵。布莱尔(Blair)进一步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所有那些向企业贡献了专用性资产,以及作为既成结果已经处于风险投资状况的人或集团”(Blair,1995)。布莱尔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所有那些在公司真正有某种形式的投资并且处于风险之中的人。
从以上可以看出,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是一个从利益相关者影响(Stakeholder Influence)到利益相关者参与(Stakeholder Participation)的过程,这其中经历了三个阶段:先是利益相关者影响企业生存;然后是利益相关者影响公司的经营活动或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影响他们;最后,从对企业的专用性资产的角度来考虑利益相关者,从而为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提供了可参考的衡量方法。
1 烟草行业的利益相关者
烟草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由于其对吸食者和环境的副作用,一直是各国限制发展的消费品。烟草消费除了给吸食者带来个人的正面效用,它的副作用也相伴而生,对吸食者身体机能的损坏,也使烟草具有了亚毒品的称号。因此政府基于道德和社会责任对于烟草行业实施管制,使烟草的消费群体仅仅限定在那些能够支付足够高价格的群体。
我国烟草专卖实施于198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一章第一条就规定了烟草专卖的“根本目的”,即“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而紧接着的第三条规定了烟草专卖“制度”——“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即烟草行业依靠法律引入和行政命令,通过计划指标、许可证管制和各级烟草专卖机构,自上而下地建立了“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这样专卖体制下的利益相关者涉及中央政府、各地方政府、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烟草工业部门、烟草商业、烟叶生产单位(烟农)、吸食者;以及与烟草产业相关联的产业,如烟用机械产业、辅材的供应商,广告商、物流商、软件开发商,公共卫生、环保组织以及国际控烟组织等。在弗里曼的概念框架下,以上各经济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烟草行业的利润实现,同时烟草行业的利税分配格局也影响着各经济主体的收入;这样一个严谨的概念框架必然能全方面的透视烟草行业不同利益相关者在产业利润分配链中的地位和影响程度,但在现实分析中并不具备可操作性。而从布莱尔的概念出发,烟草行业的利益相关者就是那些在烟草公司有某种形式的投资并且处于风险之中的人,如中央政府、各地方政府、烟草专卖、烟草工商以及烟农。他们都有着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诉求。因此本文将烟草行业的利益相关者界定为政府、烟草行业管理部门、烟草工业、烟农以及吸食者。
2 烟草行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分配格局
自1983年建立专卖管理体制以来,20多年烟草行业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特别是2000以来,中国烟草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从工商分离、工业企业重组到百牌号战略等,整个行业已连续7年高速发展。2007年全行业生产卷烟4282.8万箱,销售卷烟4279.2万箱,实现工商税收3880.63亿元,工商利润1603.05亿元,占国家财政收入的10%。从2005年为中国财政贡献2100亿元到2007年的5483亿元,短短2年,利税增长一倍。从以上数据的描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烟草行业是国家税收和利润的主要来源。
对于上面的理解,我们要区分一些概念:税收是对国家财政收入,利润是否算是对国家的财政贡献呢?在财政部公布的年度国家财政总收入中,我们没有发现国有企业利润作为财政收入的一个项目,那国有企业利润只能是国家的一种间接收入,由于政府并不能支配这种收入,这种间接收入则更是一种企业利益和行业利润。如果扣除这种间接收入,烟草行业在2004年对国家财政总贡献的份额,则变成6.04%。其中直接贡献仅为5.16%,间接贡献则高达9.31% 。从以上的计算来看,烟草行业对国家财政贡献的份额远低于对行业的贡献。
作为一个高税赋的行业,烟草企业这种“低税高利润”的分配格局是由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不同的纳税方式导致的。烟草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环节中,最主要交纳消费税、增值税、城建税,其中消费税约占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应缴税款总额70%。而烟草商业的主交税种仅两项:增值税和城建税,其中增值税约占商业企业流通环节应缴税收总额的90%,但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其征收的基数为商品的进出差价,税率为17%。正是存在这种税收结构上的差异,造成烟草行业在对国家税法的执行上,以工商分离的形式,不断进行行业内的关联交易,联手掠夺消费市场,积聚高额利润,将应上缴国家财政的税款,转移为企业或行业的利益。
除了税收体制因素外,烟草产品的弱需求弹性也使吸食者没有其他替代产品。而行业内部各个品牌却是可以相互替代,不同品牌竞争相当激烈,为保持烟草市场平稳,国家烟草专卖局加强了烟草工业产量控制。在现有的专卖体制下,不同品牌的卷烟只有一个买方,商业企业处于买方垄断地位,他可以轻而易举地侵占工业企业的生产剩余。同时工商分离后,商业企业突破了区域限制,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来调整卷烟的产品结构,增加边际利润高的产品比例,以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因此在现有的专卖体制下,烟草工业也成了利润分配中的“弱势群体”。进一步分析中国烟草的利润分配格局发现,国家税收平均占40%多一点,生产企业平均获得的份额为10%,而烟草商业企业则获得近40%的份额,而零售企业获得的份额也平均为10%。对照国外的利润分配格局来看,国家税收占70%,而零售企业则能获得15% 的份额,生产企业可以获得10%的份额,而烟草流通环节则一般占5%左右。
很显然,我们上面的利益分配格局中,烟草商业是最大的既得利润群体,烟草工业和零售企业在利润分配格局中处于劣势地位,而烟农这类“特殊的”利润相关者则被彻底地遗忘。处于烟草产业链上游的烟叶是烟草行业发展的基础,烟农是烟叶生产的主体,烟农的种烟积极性至关重要。烟农的积极性又取决于烟农利益的保护程度,保护程度高,积极性就高,反之,则低。同时烟叶种植又属于农业生产范围,烟农的生产决策还取决于经营其他非烟作物的比较收益。在2005年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以后,唯独保留了烟叶税。比例为20%的烟叶税,基本保持了原烟叶特产农业税的税率水平,而粮食以及非烟作物则是零税率;这样的税收调整,使烟农种植烟叶的比较收益下降。而烟叶税征收的理论基础竟然是为了降低地方财政收入锐减的风险 。所以烟农不仅被专卖体制所遗忘,亦被农业税改革所边缘化。
3 专卖体制下利润分配格局对不同经济主体的影响
从上文分析中,我们得出烟草专卖垄断限制了中国烟草的国家利益,弱化了烟草工业和零售者利益,边缘化了烟农利益。一是政府直接获得的税收比例与国外没有实行烟草专卖垄断的国家相比低了30%;二是由于现阶段烟草零售者的利润比率非常低,他们为了获得利润不得不走两条路径,即非专卖渠道进烟和销售假烟。毫无疑问,零售者的低利润,严重限制了零售者的扩大和发展,限制了销售网络的铺设。一旦烟草放开,他们都会情不自禁地跟着资本利润走,而中国烟草商业辛辛苦苦所做的“销售网络”将立即化为他人嫁衣。三是由于中国烟草生产企业的利润分配比例过低,使得烟草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资本更新等都会面临巨大的问题。中国烟草企业的低规模和低成长或者简单合并的假高成长,使得中国烟草企业始终处于企业经营的初级阶段——产品经营。而外资烟草已经度过了产品经营、品牌经营,现在已经到了资本经营阶段。四是烟草专卖局与商业企业的合二为一,不仅使得专卖垄断获得的扭曲利润格局侵占了上、下游的获利可能性与发展机会,而且还将在本部门内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极大地阻碍烟草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
很显然,放开烟草流通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是烟草发展和改革的最终出路。而当前主要是解决如何将行业利益——高额的垄断利润,特别是烟草商业企业产生的,转变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收入!在此,本文提出以下的解决方案以供参考。
第一步,在现有专卖体制不变的前提下,调整税收结构。
第二步,打破地区封锁。在烟草专卖体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取消烟草商业企业的专营权,有限开放卷烟流通环节,实行牌照管理。向国有卷烟工业企业发放流通牌照,同时适度引入民营企业进入卷烟流通领域,让中国的烟草企业在国内统一市场的充分竞争中切实得到锻炼并壮大起来。只有经过这种跳出行业利益视角,放弃部门既得利益的真的改革,才能实现烟草行业利益相关者的共赢。
参考文献
[1]陈永安.入世对我国烟草业税收政策的影响及对策[J].福建税务,2002.
[2]段宁东.中国部分烟草企业对加入WTO认识的调查分析报告[J].烟草科学研究,2002.
[3]吴俊.加入WTO的几点思考[J].中国烟草,2002.
[4]吴践志.适者生存——中国烟草如何应对入世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烟草,2002.
[5]周阳敏.中国烟草离国家利益至上还有多远[J].中国改革,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