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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终身监禁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2015年我国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引入了该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响应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立法者在顺应死刑废除的国际趋势下做出的立法改变。在我国,该制度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罪名,即贪污罪、受贿罪,在满足于一般的法定刑构成要件以外还须达到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等犯罪情节,由此经人民法院依法做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时决定是否适用该制度。终身监禁制度的引入不仅体现了刑罚体系的制度创新、理论创新,同时也推动了我国废除死刑的进程。笔者简要剖析我国终身监禁制度的概念及适用,结合死刑??废°?探讨终身监禁制度设立的意义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 终身监禁 废除死刑
一、终身监禁制度概述
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措施,在现如今的国际刑法体系中,各国法学学者对于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有部分学者期望通过终身监禁等措施将死刑刑罚取而代之。故我国在这种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之下,于修正案九中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
按照现行《刑法》之规定,终身监禁制度仅仅在量刑上增设了终身监禁刑,而该制度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并不为法律承认为一类独立的刑罚,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主体仅限于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罪犯。而且,并不是全部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都可以适用终身监禁制度,而是在特定条件下适用。
除了适用于特定的罪名以外,修正案九中还规定了该制度与特定的刑罚种类在判决宣告时决定适用。也就是说,并非判决适用终身监禁的罪犯在两年考验期后必然执行终身监禁刑,而是仅仅针对于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形,且判决适用该制度后依旧要经过死缓的两年考验期。所以说,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是要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
二、死刑视角下引入终身监禁制度的意义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刑罚在各个国家的发展史中,都是由极其严厉到平缓。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试验性立法,今后会被推广至其他领域。但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是,终身监禁有着限制死刑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死刑制度的改革。
限制乃至废止死刑可以说已经成为了当今国际法学界的一种潮流,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提出,表明了限制死刑也将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趋势。众所周知,我国刑罚结构存在“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缺陷,所以我们要将现有的刑罚幅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提高,否则将难以与死刑这种严厉的刑罚进行适用上的衔接。所以,《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延长死缓、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服刑最低年限,完善减刑假释制度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现状规定了终身监禁制度,更是做了前所未有的突破,自此,终身监禁便成了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普通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中间刑罚,即由死刑立即执行到终身监禁再到普通死刑缓期执行,形成了严厉程度梯次衔接的重刑结构笔者认为,将终身监禁制度纳入我国的刑法体系这一举动,不仅是一次大胆的、富有创造性的尝试,立明了我国刑法对于打击贪污受贿犯罪严厉态度的同时,对于死刑的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虽然该制度是在废除死刑的国际背景中引入的,但该制度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死刑刑罚被泯灭,就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实际国情来看,死刑刑罚仍旧是一类不可或缺的刑罚制度,我们需要死刑来惩治严重的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行为,并且笔者认为,死刑的废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很难一蹴而就,所以终身监禁制度作为一种死刑的特殊执行方式,其存在对死刑的限制乃至废止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三、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然而在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缺乏合适的过渡刑,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虽然将终身监禁制度引入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但其施展领域过于局限,适用对象单一、适用条件严格。在美国,终身监禁制度是作为一类独立的刑罚种类,从而被普遍适用的。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于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问题上应当稍加放开,可以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由此以来,不仅符合了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死刑废除的进程。
另外,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可以规定适用终身监禁制度的罪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减刑、假释制度,缩短服刑期,從而减轻监狱的监禁成本,同时也更能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总的来说,终身监禁制度刚被引入,还有许多地方需要立法者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法律途径对其进行修缮,但是就其在国外的发展趋势去观望,终身监禁制度还有很多“潜能”未被激发,我国应当积极借鉴他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优点以及积极具体立法规划,使其该制度在我国更好的适用,更好的融入我国刑法体系当中。
【参考文献】
【1】黎宏:《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第23页.
【2】黄永维、袁登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研究》,《法律适用》2016年第3期,第36页
【关键词】:贪污受贿犯罪 终身监禁 废除死刑
一、终身监禁制度概述
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措施,在现如今的国际刑法体系中,各国法学学者对于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有部分学者期望通过终身监禁等措施将死刑刑罚取而代之。故我国在这种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之下,于修正案九中增设了终身监禁制度。
按照现行《刑法》之规定,终身监禁制度仅仅在量刑上增设了终身监禁刑,而该制度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并不为法律承认为一类独立的刑罚,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主体仅限于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罪犯。而且,并不是全部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都可以适用终身监禁制度,而是在特定条件下适用。
除了适用于特定的罪名以外,修正案九中还规定了该制度与特定的刑罚种类在判决宣告时决定适用。也就是说,并非判决适用终身监禁的罪犯在两年考验期后必然执行终身监禁刑,而是仅仅针对于由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情形,且判决适用该制度后依旧要经过死缓的两年考验期。所以说,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是要同时满足多个条件的。
二、死刑视角下引入终身监禁制度的意义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刑罚在各个国家的发展史中,都是由极其严厉到平缓。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修正案(九)》设立的终身监禁制度,是一种试验性立法,今后会被推广至其他领域。但无论如何,不可否认的是,终身监禁有着限制死刑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死刑制度的改革。
限制乃至废止死刑可以说已经成为了当今国际法学界的一种潮流,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提出,表明了限制死刑也将成为我国刑事法学的发展趋势。众所周知,我国刑罚结构存在“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缺陷,所以我们要将现有的刑罚幅度进行一定程度的提高,否则将难以与死刑这种严厉的刑罚进行适用上的衔接。所以,《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延长死缓、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服刑最低年限,完善减刑假释制度的方式,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现状规定了终身监禁制度,更是做了前所未有的突破,自此,终身监禁便成了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普通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中间刑罚,即由死刑立即执行到终身监禁再到普通死刑缓期执行,形成了严厉程度梯次衔接的重刑结构笔者认为,将终身监禁制度纳入我国的刑法体系这一举动,不仅是一次大胆的、富有创造性的尝试,立明了我国刑法对于打击贪污受贿犯罪严厉态度的同时,对于死刑的改革具有重大的意义。虽然该制度是在废除死刑的国际背景中引入的,但该制度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死刑刑罚被泯灭,就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实际国情来看,死刑刑罚仍旧是一类不可或缺的刑罚制度,我们需要死刑来惩治严重的暴力犯罪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行为,并且笔者认为,死刑的废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很难一蹴而就,所以终身监禁制度作为一种死刑的特殊执行方式,其存在对死刑的限制乃至废止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三、终身监禁制度的完善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然而在死刑和无期徒刑之间,缺乏合适的过渡刑,从而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罪责刑不相适应的现象。虽然将终身监禁制度引入有利于罪责刑相适应,但其施展领域过于局限,适用对象单一、适用条件严格。在美国,终身监禁制度是作为一类独立的刑罚种类,从而被普遍适用的。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于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问题上应当稍加放开,可以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由此以来,不仅符合了我国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更进一步推动了我国死刑废除的进程。
另外,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可以规定适用终身监禁制度的罪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减刑、假释制度,缩短服刑期,從而减轻监狱的监禁成本,同时也更能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总的来说,终身监禁制度刚被引入,还有许多地方需要立法者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等法律途径对其进行修缮,但是就其在国外的发展趋势去观望,终身监禁制度还有很多“潜能”未被激发,我国应当积极借鉴他国终身监禁制度的优点以及积极具体立法规划,使其该制度在我国更好的适用,更好的融入我国刑法体系当中。
【参考文献】
【1】黎宏:《终身监禁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第23页.
【2】黄永维、袁登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制度研究》,《法律适用》2016年第3期,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