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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具有巨大的预防和救济价值。目前,我国立法有关规定导致公益诉讼的原告方所负担的诉讼成本过高,而诉讼收益却过低,这种成本与产出之间的巨大差异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变,势必会为我国公益诉讼的正常发展带来极大不利。解决途径可借鉴经济学有关“外部性”内化的方法,一方面降低诉讼成本,另一方面提高诉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