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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务再保险是一种新型的风险转移技术,在国外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它的独有特征和重要作用得到了充分的认可,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中需要积极引入财务再保险工具,扩大可保风险范围,以更好地为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服务。
【关键词】财务再保险须承保风险时间风险
【中图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09)12-00-01
财务再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风险转移技术在国外已经发展了几十年,近几年财务再保险越来越受到保险业界的重视。在最近的金融危机中保险直保市场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慕尼黑再保险在2009年在亚洲地区的业务量反而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倍,自2008年9月起,慕尼黑再保险已为亚洲多家寿险公司释放共计超过7.5亿美元的资本金。以财务为目的的再保险工具在国外很常见,我国的寿险公司也有这方面的需求,这些工具必将在我国市场上得到广泛运用。而我国目前对财务再保险的实践和研究还处于尝试初级阶段,所以通过对于财务再保险的研究,可以使国内保险业增加对其认识,进而促进对财务再保险的合理运用。
1 财务再保险的兴起
20世纪60年代末就出现了财务再保险的雏形,即劳合社的一些辛迪加所运用的基金型保单,现在真正意义上的财务再保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非寿险市场,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寿险业者发现财务再保险能解决有关风险与资本的问题,于是开始将财务再保险概念应用于寿险业务,并将其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再保险工具。
财务再保险与传统意义上的再保险安排方式有着较大的不同,这主要体现在财务再保险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等几种风险,并通过合同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的转移。换句话说,直接保险人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的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在美国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
2 财务再保险分类
实务中,财务再保险在财产责任保险市场与人寿保险市场上均有运用,但在两个市场上的安排方式有一定的差别,但是基本类型变化不大,以下是四种财务再保险合同类型的逐一介绍。
2.1 有限成数合约
有限成数再保险是财务再保险的一个典型安排方式,它的设计目的是用来缓解原保险人的财务压力。这种财务再保险是保险会计制度的产物,一些国家的法定会计原则规定签订保险合同初期所需的展业费用,要在签发保单的会计年度当期作为费用列支。即在签单之时,保险人尚没有赚取保费,此时各项费用要一次列支,而不是分期摊销,这种情况极易造成盈余干涸。此时,保险人可以运用该合约,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分出保费的形式转给再保险接收人,这样再保险分出人可以受到一份再保险手续费,用以弥补已经支出的展业签单费用,从而改善财务收支状况,缓解因业务增长所造成的盈余减少。
2.2 赔款责任转移合约
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是再保险分出人将一组原保险合同的全部赔款责任转让给再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通过免去固定给付时间的赔款责任,时间风险完全转移到再保险接收人身上。通过这样的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可以增加当期收益(即未决赔款准备金减去再保费的差额),改善财务报表。对再保险接收人而言,分入的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可以减少当期利润,从而减少税收;另外,再保险接收人可将现金收取的再保费进行投资,赚取投资收益。赔款责任转移合约能够给再保险接收人带来利润的关键是赔款给付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也就是时间风险,即如果未决赔款的赔付时间较预期延后,再保险接受人会赚取更多的利息收入。
2.3 不利发展损失合约
不利发展损失合约也被称为追溯累计超额合约,是对赔款责任转移合约的扩大, 是对未决赔款准备金提供有效保障的另一种再保险安排形式,不利进展导致的损失由再保险人负责赔偿,换而言之,只有在合约期间内当实际赔款超出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时,再保险接收人才支付赔款。
2.4 分散损失合约
分散损失合约,又称为预期累积超赔合约,该合约转嫁的是再保险人分出人承担的当前或在将来发生损失的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各年度赔款支出的波动,使得各年度的损益变化较大,再保险分出人又难以准确预测损失的具体分布。分散损失合约的作用就是从时间上平衡损失波动,他所承保的是未来的、累积的、超过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部分的损失。此种再保险旨在谋求损益的平衡化,因此一般都是长期的再保合同。
3 财务再保险的作用
财务再保险具有独特的特点,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再保险接收人通过提高分保佣金的支付,提前把特定业务的利润支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使其提前盈利。
3.1 提高承保能量
通过再保险交易,再保险分出人可获得较大的资金运用弹性,且由于部分风险已移转给再保险人,使得承保的新业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在经营策略上,再保险分出人也可利用此扩大业务范围,承保新产品或是进入新市场。
3.2 财务上的作用
通过运用财务再保险,可以调节每年财务上的盈余和亏损,达到节税的效果。一方面再保险分出人可以转移损失,完善财务报表;另一方面,使得再保险接受人年度盈余减少,缓解税金负担,达到再保险双方共赢的结果。如中国平安2008年由于投资发生损失,平安人寿向慕尼黑再保险办理财务再保险,使其在中国会计准则下税前利润一次性增加48.71亿元。
3.3 转移风险的多元化管理
财务再保险不只转移传统的承保风险,还还可以转移时间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财务再保险需要为再保险分出人量身订做风险的解决方案,基于整体风险管理的理念,为可保风险、时间风险等风险提供综合保障。
3.4 有利于资本的管理
再保险接受人一般具有雄厚的财力和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以他们的国际经营背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调配资金,使所投资的资金获取更高的收益。再保险分出人可以通过财务再保险,把额外准备金和资本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这样做,既可以分享再保险接受人的投资收益,又可以完善自己的资本结构。
3.5 经营业务的退出途径
如保险公司出于某些考虑,可能退出某一市场或某一险种经营,利用财务再保险将其风险全部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对保险公司来说,这是一种快捷、有效的撤出方法。
作为新型风险转移技术,财务再保险如果运用得当,不但能够稳定公司的经营、改善公司财务报表,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果能达到预期利润,使股东获得稳定的收益。反之就会使一些经营状况欠佳的保险公司,通过该方式粉饰自己的财务报表。综上所述,正确认识财务再保险的潜力,加强研究,充分发挥其功能,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郭金龙,曹顺明.《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6,4.
[2] 杜鹃.《财务再保险在我国的积极利用和合理防范探究》[J].《保险研究》2008,9.
[3] 杨芮.《浅议财务再保险》[J].《中国保险》2009,9.
【关键词】财务再保险须承保风险时间风险
【中图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09)12-00-01
财务再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风险转移技术在国外已经发展了几十年,近几年财务再保险越来越受到保险业界的重视。在最近的金融危机中保险直保市场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慕尼黑再保险在2009年在亚洲地区的业务量反而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倍,自2008年9月起,慕尼黑再保险已为亚洲多家寿险公司释放共计超过7.5亿美元的资本金。以财务为目的的再保险工具在国外很常见,我国的寿险公司也有这方面的需求,这些工具必将在我国市场上得到广泛运用。而我国目前对财务再保险的实践和研究还处于尝试初级阶段,所以通过对于财务再保险的研究,可以使国内保险业增加对其认识,进而促进对财务再保险的合理运用。
1 财务再保险的兴起
20世纪60年代末就出现了财务再保险的雏形,即劳合社的一些辛迪加所运用的基金型保单,现在真正意义上的财务再保险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非寿险市场,自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寿险业者发现财务再保险能解决有关风险与资本的问题,于是开始将财务再保险概念应用于寿险业务,并将其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再保险工具。
财务再保险与传统意义上的再保险安排方式有着较大的不同,这主要体现在财务再保险将保险风险明确细分为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等几种风险,并通过合同双方协商约定在合约中限制一种风险或几种风险的转移。换句话说,直接保险人通过这种再保险安排方式只将有限的保险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因此财务再保险在美国被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
2 财务再保险分类
实务中,财务再保险在财产责任保险市场与人寿保险市场上均有运用,但在两个市场上的安排方式有一定的差别,但是基本类型变化不大,以下是四种财务再保险合同类型的逐一介绍。
2.1 有限成数合约
有限成数再保险是财务再保险的一个典型安排方式,它的设计目的是用来缓解原保险人的财务压力。这种财务再保险是保险会计制度的产物,一些国家的法定会计原则规定签订保险合同初期所需的展业费用,要在签发保单的会计年度当期作为费用列支。即在签单之时,保险人尚没有赚取保费,此时各项费用要一次列支,而不是分期摊销,这种情况极易造成盈余干涸。此时,保险人可以运用该合约,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分出保费的形式转给再保险接收人,这样再保险分出人可以受到一份再保险手续费,用以弥补已经支出的展业签单费用,从而改善财务收支状况,缓解因业务增长所造成的盈余减少。
2.2 赔款责任转移合约
赔款责任转移再保险是再保险分出人将一组原保险合同的全部赔款责任转让给再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通过免去固定给付时间的赔款责任,时间风险完全转移到再保险接收人身上。通过这样的处理,再保险分出人可以增加当期收益(即未决赔款准备金减去再保费的差额),改善财务报表。对再保险接收人而言,分入的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可以减少当期利润,从而减少税收;另外,再保险接收人可将现金收取的再保费进行投资,赚取投资收益。赔款责任转移合约能够给再保险接收人带来利润的关键是赔款给付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也就是时间风险,即如果未决赔款的赔付时间较预期延后,再保险接受人会赚取更多的利息收入。
2.3 不利发展损失合约
不利发展损失合约也被称为追溯累计超额合约,是对赔款责任转移合约的扩大, 是对未决赔款准备金提供有效保障的另一种再保险安排形式,不利进展导致的损失由再保险人负责赔偿,换而言之,只有在合约期间内当实际赔款超出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时,再保险接收人才支付赔款。
2.4 分散损失合约
分散损失合约,又称为预期累积超赔合约,该合约转嫁的是再保险人分出人承担的当前或在将来发生损失的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各年度赔款支出的波动,使得各年度的损益变化较大,再保险分出人又难以准确预测损失的具体分布。分散损失合约的作用就是从时间上平衡损失波动,他所承保的是未来的、累积的、超过再保险分出人自留部分的损失。此种再保险旨在谋求损益的平衡化,因此一般都是长期的再保合同。
3 财务再保险的作用
财务再保险具有独特的特点,在现代再保险市场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再保险接收人通过提高分保佣金的支付,提前把特定业务的利润支付给再保险分出人,使其提前盈利。
3.1 提高承保能量
通过再保险交易,再保险分出人可获得较大的资金运用弹性,且由于部分风险已移转给再保险人,使得承保的新业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在经营策略上,再保险分出人也可利用此扩大业务范围,承保新产品或是进入新市场。
3.2 财务上的作用
通过运用财务再保险,可以调节每年财务上的盈余和亏损,达到节税的效果。一方面再保险分出人可以转移损失,完善财务报表;另一方面,使得再保险接受人年度盈余减少,缓解税金负担,达到再保险双方共赢的结果。如中国平安2008年由于投资发生损失,平安人寿向慕尼黑再保险办理财务再保险,使其在中国会计准则下税前利润一次性增加48.71亿元。
3.3 转移风险的多元化管理
财务再保险不只转移传统的承保风险,还还可以转移时间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信用风险等。财务再保险需要为再保险分出人量身订做风险的解决方案,基于整体风险管理的理念,为可保风险、时间风险等风险提供综合保障。
3.4 有利于资本的管理
再保险接受人一般具有雄厚的财力和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以他们的国际经营背景,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调配资金,使所投资的资金获取更高的收益。再保险分出人可以通过财务再保险,把额外准备金和资本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这样做,既可以分享再保险接受人的投资收益,又可以完善自己的资本结构。
3.5 经营业务的退出途径
如保险公司出于某些考虑,可能退出某一市场或某一险种经营,利用财务再保险将其风险全部转移给再保险接受人,对保险公司来说,这是一种快捷、有效的撤出方法。
作为新型风险转移技术,财务再保险如果运用得当,不但能够稳定公司的经营、改善公司财务报表,使保险公司的财务结果能达到预期利润,使股东获得稳定的收益。反之就会使一些经营状况欠佳的保险公司,通过该方式粉饰自己的财务报表。综上所述,正确认识财务再保险的潜力,加强研究,充分发挥其功能,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郭金龙,曹顺明.《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J].《保险研究》2006,4.
[2] 杜鹃.《财务再保险在我国的积极利用和合理防范探究》[J].《保险研究》2008,9.
[3] 杨芮.《浅议财务再保险》[J].《中国保险》200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