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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企业融资呈现多渠道、多元化发展趋势,民间融资日趋活跃,已经成为国家投资、金融机构贷款之外的重要融资途径之一。民间融资的发展对于弥补正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不足,缓解资金供需矛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有着积极的一面,但同时也会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剖析民间融资的现状和成因,分析民间融资的利弊,研究提出规范民间融资的对策和建议,对于我国合理利用民间资金,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间融资的现状
从全国整体来看,民间融资容纳的融资形式呈明显的多样性,主要有民间自由借贷、民间集资、民间合会、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
民间融资活跃的原因:
(一)“高门槛”的银行信贷政策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造成县域金融主体缺位。自2003年5月以来,国家针对部分地区和行业投资过热的现象,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加剧了部分领域的融资困难。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日益严格,信贷准入条件不断提高。而广大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由于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条件限制,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支持,转而投向民间借贷,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民间资金急于寻找投资渠道
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增加,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储蓄存款的非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扭曲了我国金融资产的价格,导致我国的实际利率偏低,以至于一些潜在的资金供给者不去正规的金融中介机构存款而转向民间融资,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滞后,使得我国直接融资的渠道比较狭窄。企业债券市场被严格管理,只有极少数企业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市场吸引民间盈余资金不过是杯水车薪;而国债市场,在国家由积极财政政策转向稳健的财政政策的背景下,规模也不太大,对于民间盈余资金的吸引自然也不太大。这些都为民间融资的繁荣提供了契机。
(三)民间融资本身具有优势是其迅速发展的内在原因
民间融资现象的产生还在于其自身的优势。其优势主要体现在:(1)民间融资一般建立在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上,其借贷对象之间较熟悉和了解,信息是对称的,信息成本低;(2)产权清晰,内部激励机制完善,经营方式灵活;(3)其利率充分市场化,手续简单,借贷期限较短,融资速度快等。可见,由于拥有上述优势,民间金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容易为民营企业和城乡居民所接受,能够发挥对正规金融拾遗补缺的作用。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民间融资在弥补银行信贷投入不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各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金融当局的监管之外,对社会经济生活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一)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民间融资是一种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买卖资金的融资方式,是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之外的一种经济活动。由于目前还未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因此,它的投向国家无法实行引导与控制,致使大量资金流入了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限制的“重复建设”、“泡沫产业”和高耗能污染项目上,如小钢铁、小水泥、电解铝等项目。这不仅会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更会抵消来之不易的宏观调控成果。
(二)民间融资缺乏法律、法规保障,对社会的稳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部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企业内部集资、职工入股、民间票据融资以及民间借贷等民间融资行为,在利率、期限、收益分配、风险补偿等方面都无法可依。一旦出现风险,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收回自身资金,出资方有时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的地区出现过暴力收贷的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民间融资的规模缺乏有效的控制,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会产生一定的冲击
巨额的民间融资首先易引起银行间的无序竞争。因为民间融资的资金基本上是出资人提取的银行存款,为应对强势的存款支取,某些银行机构为确保其市场份额,不惜采取一些违规吸储手段,极易引起银行间的恶性竞争。其次极易引发支付危机。在民间融资总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如果突破一个量的警戒线,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冲击银行信用。
三、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虽然民间融资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也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但它毕竟缺少法律约束,它的存在和发展,不利于我国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其不利因素对稳定、和谐的经济发展和宏观金融调控是一种冲击,甚至会导致经济和社会一定程度或一定区域的动荡。因此,必须将体外循环资金纳入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范围内。
(一)完善政策供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正式金融活动,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
民间融资的一大优势就是产权清晰,这也是民间融资产生的重要原因。产权清晰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也是建立规范的民间融资机构的基础。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确立所有者或股东的合法地位并保护其合法财产权利。民间融资机构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形成内部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促使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自有资本金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制定民营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允许成立民营融资机构。民营融资机构的进入壁垒应相对较低,可以考虑以股东人数、资本金、存贷款额等为标准,将达到标准的私人钱庄、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转变为正式金融机构,其产权形式可以多样化,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通过发展中小民营金融机构,从而建立与我国经济多层次相适应的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
(二)培育诚信法治的市场,改善金融环境,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
要将民间融资纳入正常轨道,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法制和诚信的市场。建立健全个人和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促进个人和企业遵纪守法,注重信誉。建立和完善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担保体系、以金融机构出资为主的商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互助型担保体系。我国加入WTO后,对金融业的保护期即将结束,国内外金融机构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一些金融机构将遭到淘汰或由于行为严重违规,而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合并、解散和破产,从而取消原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对原有分支机构调整重组,从局部区域性金融市场退出。在没有市场退出压力下,金融机构所有者对经营者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市场退出制度的建立,促使经营者主动严格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当前亟待解决的是将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规范化制度化。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不仅为存款人提供灾难事件的保险要求权,同时,采取措施尽力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具有事前管理和事后救助的双重职能。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我国民间金融机构的意义更加重大,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初期,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保证,公众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信任度显然低于国有银行,其自身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弱,容易发生银行挤兑事件,并引起银行恐慌。因此,在当前国内外金融机构并存条件下,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为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测和监督,依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鉴于目前民间融资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相关部门应按照《合同法》尽快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力、义务、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税款征收、违约责任、权利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界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非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以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商业银行要改善金融服务,改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支持中小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应把为中小企业服务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民营企业多数是中小型企业,中小企业贷款难关键在于它们在商业银行没有信用记录,而且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面对国外商业银行的竞争,国内商业银行应当充分重视发展中小企业信贷,否则国外商业银行必将占领这一市场。我国可以借鉴各国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设立政府型信用担保模式,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该基金可以考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出资为主,金融机构贷款配套运作,吸收各种社会资金广泛参与,以扩大每一只基金的规模,获得金融机构的信任,保证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收益。基金的性质可以多样化,包括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营利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基金应对中小企业的准入条件做出严格限制,对信用级别低、有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状况差的企业不提供担保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
一、民间融资的现状
从全国整体来看,民间融资容纳的融资形式呈明显的多样性,主要有民间自由借贷、民间集资、民间合会、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
民间融资活跃的原因:
(一)“高门槛”的银行信贷政策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大城市、大企业集中,造成县域金融主体缺位。自2003年5月以来,国家针对部分地区和行业投资过热的现象,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加剧了部分领域的融资困难。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日益严格,信贷准入条件不断提高。而广大中小企业及“三农”经济由于受资产规模、竞争实力等条件限制,很难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支持,转而投向民间借贷,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二)民间资金急于寻找投资渠道
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增加,为民间融资提供了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储蓄存款的非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扭曲了我国金融资产的价格,导致我国的实际利率偏低,以至于一些潜在的资金供给者不去正规的金融中介机构存款而转向民间融资,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滞后,使得我国直接融资的渠道比较狭窄。企业债券市场被严格管理,只有极少数企业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市场吸引民间盈余资金不过是杯水车薪;而国债市场,在国家由积极财政政策转向稳健的财政政策的背景下,规模也不太大,对于民间盈余资金的吸引自然也不太大。这些都为民间融资的繁荣提供了契机。
(三)民间融资本身具有优势是其迅速发展的内在原因
民间融资现象的产生还在于其自身的优势。其优势主要体现在:(1)民间融资一般建立在血缘、地缘和业缘关系上,其借贷对象之间较熟悉和了解,信息是对称的,信息成本低;(2)产权清晰,内部激励机制完善,经营方式灵活;(3)其利率充分市场化,手续简单,借贷期限较短,融资速度快等。可见,由于拥有上述优势,民间金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容易为民营企业和城乡居民所接受,能够发挥对正规金融拾遗补缺的作用。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民间融资在弥补银行信贷投入不足、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各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金融当局的监管之外,对社会经济生活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一)民间融资缺乏有效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
民间融资是一种资金供求双方直接买卖资金的融资方式,是游离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之外的一种经济活动。由于目前还未被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因此,它的投向国家无法实行引导与控制,致使大量资金流入了国家宏观调控重点限制的“重复建设”、“泡沫产业”和高耗能污染项目上,如小钢铁、小水泥、电解铝等项目。这不仅会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更会抵消来之不易的宏观调控成果。
(二)民间融资缺乏法律、法规保障,对社会的稳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部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企业内部集资、职工入股、民间票据融资以及民间借贷等民间融资行为,在利率、期限、收益分配、风险补偿等方面都无法可依。一旦出现风险,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收回自身资金,出资方有时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的地区出现过暴力收贷的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民间融资的规模缺乏有效的控制,对正常的金融秩序会产生一定的冲击
巨额的民间融资首先易引起银行间的无序竞争。因为民间融资的资金基本上是出资人提取的银行存款,为应对强势的存款支取,某些银行机构为确保其市场份额,不惜采取一些违规吸储手段,极易引起银行间的恶性竞争。其次极易引发支付危机。在民间融资总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如果突破一个量的警戒线,就有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冲击银行信用。
三、规范民间融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虽然民间融资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也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但它毕竟缺少法律约束,它的存在和发展,不利于我国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其不利因素对稳定、和谐的经济发展和宏观金融调控是一种冲击,甚至会导致经济和社会一定程度或一定区域的动荡。因此,必须将体外循环资金纳入宏观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范围内。
(一)完善政策供给,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正式金融活动,明确民间金融机构的产权制度
民间融资的一大优势就是产权清晰,这也是民间融资产生的重要原因。产权清晰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也是建立规范的民间融资机构的基础。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确立所有者或股东的合法地位并保护其合法财产权利。民间融资机构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形成内部激励和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促使经营者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自有资本金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制定民营融资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允许成立民营融资机构。民营融资机构的进入壁垒应相对较低,可以考虑以股东人数、资本金、存贷款额等为标准,将达到标准的私人钱庄、合会等民间金融组织转变为正式金融机构,其产权形式可以多样化,并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通过发展中小民营金融机构,从而建立与我国经济多层次相适应的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
(二)培育诚信法治的市场,改善金融环境,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
要将民间融资纳入正常轨道,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法制和诚信的市场。建立健全个人和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促进个人和企业遵纪守法,注重信誉。建立和完善包括以政府为主体的担保体系、以金融机构出资为主的商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互助型担保体系。我国加入WTO后,对金融业的保护期即将结束,国内外金融机构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一些金融机构将遭到淘汰或由于行为严重违规,而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合并、解散和破产,从而取消原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对原有分支机构调整重组,从局部区域性金融市场退出。在没有市场退出压力下,金融机构所有者对经营者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市场退出制度的建立,促使经营者主动严格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当前亟待解决的是将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规范化制度化。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不仅为存款人提供灾难事件的保险要求权,同时,采取措施尽力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具有事前管理和事后救助的双重职能。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我国民间金融机构的意义更加重大,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初期,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保证,公众对民间金融机构的信任度显然低于国有银行,其自身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弱,容易发生银行挤兑事件,并引起银行恐慌。因此,在当前国内外金融机构并存条件下,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为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监测和监督,依法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鉴于目前民间融资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相关部门应按照《合同法》尽快制定《民间融资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民间融资主体双方的权力、义务、交易方式、契约条件、期限利率、税款征收、违约责任、权利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以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界定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对非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以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商业银行要改善金融服务,改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支持中小企业
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商业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应把为中小企业服务作为自身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民营企业多数是中小型企业,中小企业贷款难关键在于它们在商业银行没有信用记录,而且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面对国外商业银行的竞争,国内商业银行应当充分重视发展中小企业信贷,否则国外商业银行必将占领这一市场。我国可以借鉴各国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设立政府型信用担保模式,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该基金可以考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出资为主,金融机构贷款配套运作,吸收各种社会资金广泛参与,以扩大每一只基金的规模,获得金融机构的信任,保证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和收益。基金的性质可以多样化,包括非营利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营利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基金应对中小企业的准入条件做出严格限制,对信用级别低、有不良信用记录、经营状况差的企业不提供担保支持。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