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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救乞讨儿童和打拐不应热得快、冷得快,关键是要建立长效机制。
●炒得轰轰烈烈的“网络解救活动”,模式存在争议,给警方工作造成了一定压力。但是在打击拐卖儿童方面,公安从来没有缺位,解救乞讨儿童和打拐不应热得快、冷得快,关键是要建立长效机制。
●专家提出,要从根源上杜绝儿童乞讨,必须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制,尤其是对那些处在生存危机边缘的人群,要确保他们的生存底线。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发起以来,“微博打拐”赢得了网友的热情支持。随着网友拍照行动的推进和各地公安机关等部门的介入,这场由微博掀起的活动几乎演变成了“全民打拐”行动。
但面对“全民打拐”行动,有不少人士开始提出质疑。比如,随意拍孩子的照片,并发在网上,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声势浩大的解救行动是否会打草惊蛇?……
质疑声中,“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从微博最热话题逐渐降温。广东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炒得轰轰烈烈的“网络解救活动”,模式存在争议,给警方工作造成了一定压力。“但是在打击拐卖儿童方面,公安从来没有缺位,解救乞讨儿童和打拐不应热得陕、冷得快,关键是要建立长效机制。”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发起人于建嵘教授建议加大对拐卖、收买儿童者的打击力度。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委托于建嵘总结行动的经验,代为准备两会提案、议案或建议。
不过,有法学专家指出,立法不完善只是导致拐卖儿童市场出现的原因之一,但并非立法完善了,就可以完全禁止儿童乞讨。
对儿童乞讨问题,立法任重道远。
用刑法打拐势在必行
乞讨儿童并非被拐卖儿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于国旦认为,微博打拐行动发起后,尽管很多网友误以为大街上的乞讨儿童是被拐卖儿童,但值得肯定的是,这场行动让社会普遍达成共识,“一是要打击买卖儿童市场,二是社会开始重视保护童丐的权利”。
在笔者采访的多位法学人士中,他们普遍赞同,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角度来看,在目前其他法律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用刑法打击买卖儿童和利用儿童乞讨的行为势在必行。
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王思鲁认为,纵观国内立法,与未成年人行乞有关的法律条文散落于各法律中,但都没有写明违反需要承担的责任,操作性与实践性不强。
“目前,国内没有专门针对乞讨儿童的救助法规,仅有一部笼统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王思鲁说,立法上的不完善是导致乞讨儿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宝贝回家”网站的志愿者则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明确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但并没有明确认定是违法行为,也没有详细的可操作细则。
目前,尽管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但多名专家指出,刑法的定罪要件过于狭窄。最为明显的是,目前,大街上普遍可见的是,一个大人带着一个小孩行乞,“一个小孩算不算组织?还是要3个或3个以上?”
学者质疑较多的地方在于,组织儿童乞讨的手段并非只有暴力、胁迫,并不能排除成年人使用教唆、欺诈、麻醉、租赁等方式,从而达到诱导未成年人乞讨的目的。
“组织儿童乞讨罪的罪名以手段和方法作为限制,立法的时候可能考虑得没那么周到,可能当时出现暴力、胁迫的情况比较多。”于国旦说,当时刑法出来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手段,这也是不可避免的。
“乞讨不是儿童的自由,不乞讨才是儿童的权利。”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郭巍青认为,国家确实需要在立法层面解救乞讨儿童,但不能盲目,“很多问题需要探讨,解救行乞儿童行动对打拐有帮助吗?哪些乞讨儿童应该被解救,需要怎样的解救?”
郭巍青认为,不同的乞讨儿童需要有不同的解救方式,有些需要用法律解救,有些则要行政机关等部门负责,有些乞讨儿童甚至可以通过民间组织来解救。
买卖儿童应该同罪
当前,一个被公众误读的“共识”是——“乞讨儿童”等同于“被拐卖儿童”。笔者调查却发现,被拐卖的儿童大多被人收养或买养,真正沦为“乞讨儿童”的并非主流。
尽管如此,但不能回避的事实是,儿童失踪的投诉不断增多,买卖儿童的现象在部分地区比较猖獗。在公众看来,现行法律主要打击的是人贩子,缺乏对买方市场的打击,这也是导致人贩子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将儿童当成商品买卖,足见拐卖儿童是—个市场,光有卖的,没有买的,这个市场就不会存在,但我们国家的立法重在打击卖方市场。”于国旦称,国家确实有必要立法打击买方市场。
王思鲁律师也认为,买卖是应该同罪的。拐卖儿童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侵犯的是相同的权益,属于对向犯关系。在刑法中,其他对向犯的处罚都是相同的,如出售赃物与购买赃物,出售假币与购买假币的法定刑是一样的,买卖同罪有利于我国刑法立法的统一。
实际上,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属犯罪行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买方却很少受到制裁。
其实,“宝贝回家”网站相关负责人指出,很多人贩子卖小孩时,只是说“收点奶粉钱”或者“辛苦费”。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们,往往也对前来解救的警察说根本不知道孩子是被拐来的,会说是“收养”不是“收买”,自己也是受害者,甚至要求收回抚养费。
对此,有法律专家建议刑法可以增加“非法收养罪”,从而达到预防买方市场犯罪的目的。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说,确实需要提高买方的犯罪成本。”于国旦提醒说,从现实的国情考虑,有很多地方的子嗣观念并非通过立法就可以一时得到改善,但提高买方的刑罚规定是改变这些观念的一个重要途径。
确保贫穷儿童生存底线
于国旦坦言,虽然微博打拐掀起了推动立法的高潮,但这只是基础阶段,解救乞讨儿童是一个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系统的制度保障,并且要有可执行性。
王思鲁也指出,“单纯立法,只是起到缓解和规范的作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禁止儿童乞讨,除了完备的立法外,更需要完善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贫困家庭的救助制度、民间力量的参与机制和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等举措。”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此前,公安部门解救被拐儿童后,曾遇到难以找到孩子父母的困境。一方面是网络上流传出大量可疑儿童照片。一方面是失子家长难以找到孩子。
“宝贝回家”网站相关负责人指出,我国目前缺乏全国性的失踪和解救儿童的查询登记制度,可以建立一个寻找失踪孩子的共享网络,对寻找失踪孩子应该有较大的帮助。
“宝贝回家”网站志愿者也就公安机关在执法中遇到的困境,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如当志愿者发现乞讨儿童有被拐卖的嫌疑后报警,警方只能对嫌疑者留置12小时,而在12小时内只能查看嫌疑人的身份证等,根本难以调查清楚。
“宝贝回家”网站志愿者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很多乞讨儿童确实由亲人带着外出行乞,他们在救助孩子的时候也很无奈。
虽然民政部门有救助站,但对孩子来说,只有自愿去求助才能获得帮助,可这些孩子是在别人的操纵下,不能求助也不懂得如何求助,所以民政部门的救助制度在禁止儿童乞讨方面效果并不理想。
王思鲁建议国家要加大公权力的介入力度,细化完善监护人体制,如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资格、成立监督机构等。
“如果父母双亡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或者因为家庭遭遇不幸,得不到社会及时、有效的救济,亲人带着儿童乞讨,又该如何处理?”专家提出,要从根源上杜绝儿童乞讨,必须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制,尤其是对那些处在生存危机边缘的人群,要确保他们的生存底线。
●炒得轰轰烈烈的“网络解救活动”,模式存在争议,给警方工作造成了一定压力。但是在打击拐卖儿童方面,公安从来没有缺位,解救乞讨儿童和打拐不应热得快、冷得快,关键是要建立长效机制。
●专家提出,要从根源上杜绝儿童乞讨,必须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制,尤其是对那些处在生存危机边缘的人群,要确保他们的生存底线。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发起以来,“微博打拐”赢得了网友的热情支持。随着网友拍照行动的推进和各地公安机关等部门的介入,这场由微博掀起的活动几乎演变成了“全民打拐”行动。
但面对“全民打拐”行动,有不少人士开始提出质疑。比如,随意拍孩子的照片,并发在网上,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声势浩大的解救行动是否会打草惊蛇?……
质疑声中,“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从微博最热话题逐渐降温。广东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炒得轰轰烈烈的“网络解救活动”,模式存在争议,给警方工作造成了一定压力。“但是在打击拐卖儿童方面,公安从来没有缺位,解救乞讨儿童和打拐不应热得陕、冷得快,关键是要建立长效机制。”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发起人于建嵘教授建议加大对拐卖、收买儿童者的打击力度。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委托于建嵘总结行动的经验,代为准备两会提案、议案或建议。
不过,有法学专家指出,立法不完善只是导致拐卖儿童市场出现的原因之一,但并非立法完善了,就可以完全禁止儿童乞讨。
对儿童乞讨问题,立法任重道远。
用刑法打拐势在必行
乞讨儿童并非被拐卖儿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于国旦认为,微博打拐行动发起后,尽管很多网友误以为大街上的乞讨儿童是被拐卖儿童,但值得肯定的是,这场行动让社会普遍达成共识,“一是要打击买卖儿童市场,二是社会开始重视保护童丐的权利”。
在笔者采访的多位法学人士中,他们普遍赞同,从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角度来看,在目前其他法律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用刑法打击买卖儿童和利用儿童乞讨的行为势在必行。
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王思鲁认为,纵观国内立法,与未成年人行乞有关的法律条文散落于各法律中,但都没有写明违反需要承担的责任,操作性与实践性不强。
“目前,国内没有专门针对乞讨儿童的救助法规,仅有一部笼统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王思鲁说,立法上的不完善是导致乞讨儿童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宝贝回家”网站的志愿者则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明确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但并没有明确认定是违法行为,也没有详细的可操作细则。
目前,尽管刑法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但多名专家指出,刑法的定罪要件过于狭窄。最为明显的是,目前,大街上普遍可见的是,一个大人带着一个小孩行乞,“一个小孩算不算组织?还是要3个或3个以上?”
学者质疑较多的地方在于,组织儿童乞讨的手段并非只有暴力、胁迫,并不能排除成年人使用教唆、欺诈、麻醉、租赁等方式,从而达到诱导未成年人乞讨的目的。
“组织儿童乞讨罪的罪名以手段和方法作为限制,立法的时候可能考虑得没那么周到,可能当时出现暴力、胁迫的情况比较多。”于国旦说,当时刑法出来后,出现了一些新的手段,这也是不可避免的。
“乞讨不是儿童的自由,不乞讨才是儿童的权利。”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郭巍青认为,国家确实需要在立法层面解救乞讨儿童,但不能盲目,“很多问题需要探讨,解救行乞儿童行动对打拐有帮助吗?哪些乞讨儿童应该被解救,需要怎样的解救?”
郭巍青认为,不同的乞讨儿童需要有不同的解救方式,有些需要用法律解救,有些则要行政机关等部门负责,有些乞讨儿童甚至可以通过民间组织来解救。
买卖儿童应该同罪
当前,一个被公众误读的“共识”是——“乞讨儿童”等同于“被拐卖儿童”。笔者调查却发现,被拐卖的儿童大多被人收养或买养,真正沦为“乞讨儿童”的并非主流。
尽管如此,但不能回避的事实是,儿童失踪的投诉不断增多,买卖儿童的现象在部分地区比较猖獗。在公众看来,现行法律主要打击的是人贩子,缺乏对买方市场的打击,这也是导致人贩子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因素。
“将儿童当成商品买卖,足见拐卖儿童是—个市场,光有卖的,没有买的,这个市场就不会存在,但我们国家的立法重在打击卖方市场。”于国旦称,国家确实有必要立法打击买方市场。
王思鲁律师也认为,买卖是应该同罪的。拐卖儿童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侵犯的是相同的权益,属于对向犯关系。在刑法中,其他对向犯的处罚都是相同的,如出售赃物与购买赃物,出售假币与购买假币的法定刑是一样的,买卖同罪有利于我国刑法立法的统一。
实际上,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也属犯罪行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买方却很少受到制裁。
其实,“宝贝回家”网站相关负责人指出,很多人贩子卖小孩时,只是说“收点奶粉钱”或者“辛苦费”。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们,往往也对前来解救的警察说根本不知道孩子是被拐来的,会说是“收养”不是“收买”,自己也是受害者,甚至要求收回抚养费。
对此,有法律专家建议刑法可以增加“非法收养罪”,从而达到预防买方市场犯罪的目的。
“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说,确实需要提高买方的犯罪成本。”于国旦提醒说,从现实的国情考虑,有很多地方的子嗣观念并非通过立法就可以一时得到改善,但提高买方的刑罚规定是改变这些观念的一个重要途径。
确保贫穷儿童生存底线
于国旦坦言,虽然微博打拐掀起了推动立法的高潮,但这只是基础阶段,解救乞讨儿童是一个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系统的制度保障,并且要有可执行性。
王思鲁也指出,“单纯立法,只是起到缓解和规范的作用,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禁止儿童乞讨,除了完备的立法外,更需要完善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贫困家庭的救助制度、民间力量的参与机制和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等举措。”
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此前,公安部门解救被拐儿童后,曾遇到难以找到孩子父母的困境。一方面是网络上流传出大量可疑儿童照片。一方面是失子家长难以找到孩子。
“宝贝回家”网站相关负责人指出,我国目前缺乏全国性的失踪和解救儿童的查询登记制度,可以建立一个寻找失踪孩子的共享网络,对寻找失踪孩子应该有较大的帮助。
“宝贝回家”网站志愿者也就公安机关在执法中遇到的困境,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如当志愿者发现乞讨儿童有被拐卖的嫌疑后报警,警方只能对嫌疑者留置12小时,而在12小时内只能查看嫌疑人的身份证等,根本难以调查清楚。
“宝贝回家”网站志愿者相关负责人告诉笔者,很多乞讨儿童确实由亲人带着外出行乞,他们在救助孩子的时候也很无奈。
虽然民政部门有救助站,但对孩子来说,只有自愿去求助才能获得帮助,可这些孩子是在别人的操纵下,不能求助也不懂得如何求助,所以民政部门的救助制度在禁止儿童乞讨方面效果并不理想。
王思鲁建议国家要加大公权力的介入力度,细化完善监护人体制,如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资格、成立监督机构等。
“如果父母双亡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或者因为家庭遭遇不幸,得不到社会及时、有效的救济,亲人带着儿童乞讨,又该如何处理?”专家提出,要从根源上杜绝儿童乞讨,必须完善整个社会保障体制,尤其是对那些处在生存危机边缘的人群,要确保他们的生存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