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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25日,两部索尼耳机让王海走上了打假之路,他用青春最朝气蓬勃的十多年,奔走在打假维权第一线。有人说他是刁民,也有人说他是打假英雄。他用自己的经历见证着转型期的90年代。
公民社会没有“刁民”
《国家历史》:您接受的是什么样的家庭教育?您“怀疑权威”的意识是怎样形成的?
王海:关于家庭教育,很难说,我没有受过什么特别的训练,也没有接受过类似“怀疑权威”意识的教育熏陶。我个人感觉还是来自生长环境的影响,山东人向来就有直爽、勇敢与孝顺的文化传统。大环境,对我的个性、思想意识的形成可能会有些影响。但具体说到家里灌输什么意识观念,这方面倒没有。
《国家历史》: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开始实施,您是怎么看到这个消息的?对你触动最大的是什么?
王海:实际上,1995年,我在司法部一个培训中心念法律专业函授班。当时陪我亲戚来北京考试,闲暇时间去法律书店翻书。一天,很偶然地在北京东城区宽街的一家法律书店,看到《消法》第49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当时我正在学习法律,但对这一条款是否可能实现产生了很大的怀疑。以前,我们国家的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就是挖了坑,你要把它填平;而1995年《消法》第49条是对赔偿的原则性改变,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虽然之前没有听到过对《消法》这一条款的宣传,老师也没有特别的介绍,但还是引起了我的兴趣。没过几天,北京电视台也正好在播放类似的节目,所以我就决定去尝试。
《国家历史》:1992年中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随后中国掀起“下海潮”,为什么没有选择继续经商而去“打假”?
王海:本身家里就在做生意,商业对我来说并没有什么新鲜的。而当时我觉得“打假”挺好玩的,但尝试后才发现不是那么回事。第一次尝试是在1995年3月25日,我去北京隆福大厦买了两部索尼耳机,价值170块钱。买完之后就去找地方鉴定,跑到工商局,对方说要找技术监督局鉴定;到了技监局,对方又说应该去找索尼公司。找到索尼公司后,他们口头承认耳机是假的,但当我向索尼公司索要“假货”的书面证明时,索尼公司却说不针对消费者个人出具书面证明,原因是公司没有这样的先例。这样我跑了两三天,才算搞清楚(耳机)是假的。可是自己一算,即使是双倍返还,也不够抵消我奔走的成本,真是得不偿失。后来,我又买下商场剩下的10部假索尼耳机,想如果能全部获得赔偿的话,就能抵消成本并获得一定利益。
一开始我准备找消协,结果没找到,只好去找东城区工商局。工商部门说,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范畴,工商属于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权力要求商场赔偿,应该去找商场解决。但我找到商场后,却被告知工商局正在处理中,目前无法解决。实际上他们就是两边互相推诿。过了一个多月,都没等到结果。后来,我那个亲戚考试没考上,我们就回青岛了。临走的时候,商场给我退了12部假索尼耳机的钱,还赔了我200块钱,但这个事情此时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工商部门一直没音,8个月后当我第二次来到北京再找到北京隆福大厦的时候,他们才如数把12部假索尼耳机的赔偿款给了我,这次“打假”不算顺畅,拖的时间有点长。
《国家历史》:当时想没想过找法院?
王海:想过。但是我本身不住在北京,如果为了官司两地奔波的话,很不方便,比较麻烦;而且当时我手里也没有收集到有力的书面证据,打官司就怕证据不足,所以后来就先去商场退货回了青岛。如果选择找法院,只能等工商局做出处理,对卖假货商家下发正式的处罚通知单后,我才能拿来作为起诉依据,所以当时打官司的条件并不成熟。
我回到青岛以后,有时间就研究这个事情。6个多月后,北京出台《消法》实施细则,对第49条中所指的“欺诈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说明,一共列举了15种欺诈行为。我看到一种机会,就决定再去尝试一下,于是再次来到北京。
《国家历史》:这一次做了哪些“打假”尝试?
王海:当时购买了很多商品,比如钱夹、票夹、皮带、手袋等。一般一次购买两三千块钱的商品。这次比较顺利,只要经确认是假货,商家就会很痛快地解决。不过后来商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却说我不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使用,不算消费行为,而是为了索赔,是“知假买假”,目的性很强。而我觉得无论商品是真是假,购买商品就是消费行为,消费者事先是不确定商品真伪的,消费者不是鉴定人,需要成本去做鉴定才能确定所购买商品的真伪。商家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
《国家历史》:为什么商家在对待赔偿问题上,第一次尝试与第二次尝试之间存在这么大的反差呢?
王海:第二次是由于《消法》有了实施细则,什么是欺诈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界定,所以没有很大争议。而且有一次,我在一个星期内就拿到8千块钱的赔偿。虽然当时的《消法》没有对什么是消费者做出明确的解释,但卖假货商家的一些说辞是我所不能接受的,比如认为我购买商品不是消费者行为,不应受《消法》保护。商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起承担风险的责任,而不是一味钻空子。
《国家历史》:1995年前后,社会对于打假消费者权益是一种什么样的认识?
王海:1995年前后,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的阶段,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开始增强,媒体的竞争刚刚拉开序幕。当时,我觉得“打假”是一种机会,可以去尝试一下,但没有觉得是什么很了不起的事情。“打假”存在很大的社会需求,也很有价值。
《国家历史》:商家是不是觉得你“钻了法律的空子”和“坑了国家”?
王海:确实有这样的说法,但我没有理这些说法。我觉得,国家利益与买假货所获赔的利益不是一致的。如果国家利益与买假货所获赔的利益一致,那不就乱了吗?
《国家历史》:您是如何应对媒体的?
王海: 1995年6月,《中国消费者报》电话采访了我,问我为什么要这么做。他们的着眼点在于:“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受不受《消法》保护?他们作了好几期的讨论,但好像影响不大。在青岛期间,我与一些律师研究过这个问题。当时我有个判断,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假冒伪劣的问题会越发严重。
首先,当时法律法规正处于完善阶段,有很多漏洞可钻。法律上的不完善,导致社会环境缺乏外部刚性的约束力,对人的行为,尤其是经营者的行为,约束力不足。其次,全国经济处于发展中,做真货的能力市场有限,当时很多地方的人年收入不足200块钱。再次,中国的价值观处于转型期,正逐步从狠斗私字一闪念、大公无私、计划经济的价值观转向公民权利、民主法制的价值观,但随之出现的还有拜金主义、自私自利等价值取向,致使一些人内心缺乏必要的自我约束力。最后,中国是一个重视人伦关系的社会,缺乏法治传统,人治现象普遍。基于这四点理由,我当时判断,各种欺诈行为会越发严重。同样的,随着欺诈行为的加剧,反欺诈的社会需求也随之增大,所以我就把“买假索赔”作为一个切入点。
1995年11月10日,我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张倩的采访时说得很清楚:我的计划是做一个事务所,一方面帮助消费者打假,另一方面帮助厂家去查假,其他方面就是帮助商家去防假。但当时媒体的注意力仍停留在“什么是消费者”、“买假打假”上,对我的主张,媒体却不注意。
《国家历史》:专家学者的力量又是怎么调动起来的?
王海:1995年年底,中消协组织召开了一次研讨会,北京媒体基本都来了。专家来了王利明;人大法工委河山,也是《消法》49条起草人之一。有的人认为应该支持,这本来就是立法的本意。但有的人说不符合法理。茅于轼老师在一次研讨会中认识了我,他对我说,你的做法很好,但更好的是应该以智抱怨。
《国家历史》:媒体第一次叫“王海现象”是什么时候?
王海:应该是1995年吧,在《北京青年报》采访之后。但我没有注意到是哪个媒体最先叫出来的。
《国家历史》:您是怎么选择“打假”对象的?
王海:选在商场,一般每次购买商品价值在5000元左右,价值不能太小,太小都不够折腾的成本,价值也不能太大,5000元是商家比较容易接受的底线。5000块钱,购买的人比较容易购买,商家不会跟你打官司,因为价值并不高不值得折腾,而且商品价值不大也容易解决。如果你买5万的商品,商家就承受不起了。
《国家历史》:“消费者打假奖”是怎么获得的?
王海: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给我“消费者打假奖”。基金会是由一些退休的工商局、质检局官员搞的。当时有关我的新闻报道,引起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会长李衍授的重视,认为像这样的青年人“打假”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以此推动“打假”行动。因此,他提议设立“消费者打假奖”,该提议在常务理事会议上很快获得一致通过。于是,该会特地在1995年12月15日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正式奖励我为中国“打假”获奖第一人,获奖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国家历史》:有的人说你是“刁民”,如何看待“刁民”这个称呼?
王海:公民社会不应该有这种说法,这种说法还是“官本位”的陈旧思维。公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不应该有这样的说法。
《国家历史》:如何看待2007年轰动一时的“重庆钉子户”事件,以及如何看待《物权法》的颁布?
王海:“钉子户”是对的,当事人是对的。这个问题很简单,从资源的配置效率来说,没有任何证据、任何经验、任何历史证明政府配置资源是对的、是科学有效的。反过来,历史和现实都说明,由公民自己去配置资源才更科学。土地资源目前的配置方式本身就存在问题,完全垄断在政府手上,导致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形同虚设。
《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但对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来说,还没有起到足够的保护作用。土地使用权应该放开交易,通过市场来配置土地资源,才能让房价最终降下来。由政府来垄断土地很可能的结果就是通货膨胀,人民币越来越贬值。原来你100万可以买一套房子,现在100万只能买一半的房子。政府垄断土地导致房价上涨,房价上涨必然会导致工资上涨,工资上涨又导致各种产品价格上涨。
《国家历史》:您的“打假”行动是怎么从北京走向全国的?
王海:主要是外地媒体邀请我去的,比如广州商业电视台邀请我去广州“打假”。但由于在达到广州前,张磊已经在广州打过“假”,加上广州商家存在“叶公好龙”的心理,所以在广州的“打假”是失败的。不过其他地方,比如武汉、西安基本上是成功的。
《国家历史》:您被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称为“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而且1998年克林顿访华时,您在上海与他进行对话。您与克林顿交流了些什么?
王海:具体内容现在记不清楚了,但主要是交流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还有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当时中国法院存在判决执行不了的问题,因此我问克林顿,美国法院有没有执行不了判决的问题?克林顿回答说,美国也存在。他还对我说,我们关注您的行动,您的做法对消费者非常有益。
解密“津成事件”
《国家历史》:您遭遇过来自商家的威吓吗?
王海:有,很正常。打电话、打传呼威吓我,甚至出现“防火防盗防王海” 。广东一个仿冒“卡西欧”计算器的商人甚至放言说,愿意出20万买我的人头。但我不在意,因为我只是让他赔偿了10万左右,他犯不着跟我这样叫板。
杭州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却给我买了保额100万的人身保险,每年交5000块钱,而实际上他只交了2年。一方面可能是出于炒作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是表示对我工作的支持。
《国家历史》:“津成事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王海:我们公司一直在做非营利项目,每年做一些调查。2000年左右,调查到河北任丘的津成销售伪劣电线,就举报了津成。于是津成派了一个人来,说委托我们调查另一家企业。我们觉得没有这种巧合的事,就决定先观察一下,看看他想干嘛。
后来津成的人来与我们谈判,在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就给了我们5万块钱。但我们仍继续告它,津成恼怒后就收买了一家报纸,对我做人身攻击,说我“假打”、“黑吃黑”。我后来问过这家报纸,他们承认与津成之间有协议,但具体协议内容没有了解。
《国家历史》:这家报纸攻击了您多久?对此您如何评价?
王海:他们攻击了一个月左右吧。由于太忙,没顾得上。“津成事件”让我们更加客观地来看待媒体。以前,总以为媒体是正义的,经过这件事之后发现,实际上媒体一方面起着监督的角色,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企业,要面对利益的抉择。
由于津成事件,《广西商报》邀请我去南宁。当时南宁有一个人冒充是我“哥哥”打假。到那儿后,我把那个人举报了。举报完之后,那个人被抓,但不久就被放了,因为不严重。有一天晚上,我喝多了,与酒店发生了争执,报警后去了派出所。警察询问我为什么去南宁,我说是《广西商报》邀请我来的,《广西商报》的男记者来了以后,却说不认识我。本来那个记者前一天还对我进行跟踪采访报道,转眼却说不认识我。警察因此觉得我不诚实,态度就变得很恶劣,认为我有问题。我火气很大,把派出所桌椅破坏了。之后一个朋友前来沟通,劝我接受行政处罚。我没接受,就被送到精神病院,呆了5天后被放出来了,我赔偿了派出所几千块破坏桌椅的钱。《广西商报》就恶炒“王海疯了”。
自由不是免费的
《国家历史》:当意识到公民权利时,您是如何看待?
王海:中国从法律上是一个法制国家,但公民没有积极地去行使公民权利。我就想,要想享有公民权利,就必须承担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而“打假”就是公民作为消费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周围的人只想享有权利而不想履行责任和义务,因此我就想通过“打假”来唤醒他们的权利意识。
《国家历史》:但维权往往得不偿失,取证、鉴定、诉讼成本过高,别人都是采取“忍受”的方式,为什么您还要“打假”?
王海:我把维权当作一种事业来考虑,希望通过“打假”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而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
《国家历史》:1995年,您的出现是偶然的吗?
王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也是必然的。因为当时已经有打击欺诈、假冒伪劣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出台。如果我不出来,也会有别人出来。
《国家历史》:后来为什么要宣布退出“个人打假”?
王海:在《广西商报》那个事件之后,当时我们公司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帮助企业做品牌保护上,“买假索赔”只是起初的一个切入点。我们想做的事情并不是“买假索赔”,虽然“买假索赔”到现在仍然是一种好的方式,但是它存在局限性,是个体与组织的对抗,很明显就会处于劣势。而且,从工作的成效上说,它能做的事情有限。我从一开始就觉得必须采取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博弈,才能在博弈中达到相对的平衡。当时,有许多人冒充我们公司、我们的人去敲诈勒索。基于澄清的考虑,我们决定不再做“买假索赔”。
《国家历史》:2003年,您为什么要参与“业主维权”、“竞选人大代表”?
王海:实际上很早,2000年前后就参加“业主维权”了。最早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房屋质量纠纷。我们企业一方面帮助企业做品牌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帮助消费者维权,打击欺诈行为。当时有很多消费者,找我们解决他们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质量纠纷。后来关注多了,很自然地就介入到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很自然地就参与“业主维权”了。实际上,这些年来重大的“业主维权”我们基本上都参与了,如美丽园事件、水清木华天价违约金的诉讼等。
至于竞选人大代表,应该说正好有那样一个机会,可以积极行使公民的权利。虽然我的户口在青岛,但只要去原来户口所在地开一个证明就可以参选。我报名在朝阳区慧忠北里小区竞选,可我不知道选举结果,去找了朝阳区人大选举委员会也没有查到得多少票。
《国家历史》:您觉得一个好的“维权”模式是什么样的?
王海:理想的模式,应该是各个利益集团拥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组织,利益代言人组织在立法层面,在国家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来为自己所代言的利益集团争取最大化的权利,这样最终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就消费者维权而言,应该有更多的消费者组织出来遏制商家的欺诈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仅仅寄希望于企业的自律、经营者的自律、官方的消协以及消费者个人的努力,这肯定是不够的。
《国家历史》:为什么要“维权”?如何看待“搭便车”行为?
王海:如果自己的权利都不去积极维护,那你的权利终会丧失。如果不去维护小的权利,大的权利也会逐渐丧失。作为一个公民社会的主人,你要享有各项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维权就是你的责任和义务。应该说维权是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自由不是免费的。
“搭便车”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这种行为最终还是会导致权利的丧失。虽然中国在法律条文上看似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但是由于多数人只想不劳而获地去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和义务,便导致很多权利最终实现不了。维权还需要每一个人来勇敢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光想不劳而获、光想“搭便车”,只能处于被奴役的命运。正如“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最终的结果就是什么车都搭不上。中国现在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转型期中,每个人必须要以“建设者”的身份来参加国家的建设。
《国家历史》:经过10多年的维权,您最大的感触是什么?
王海:自由不是免费的。
《国家历史》:您如何给自己定位?
王海:我现在更多的是倾向于社会活动家的角色。一方面在做“建设者”的角色,另一方面,我还要用很大精力来改变别人对待权利的观念、意识。
《国家历史》:如何看待从1978年来这近30年的历史?
王海:80年代更多是公民意识的觉醒,为90年代的维权活动奠定了基础。90年代是对公民权利的实践,21世纪是对公民权利实践的继续发展。这30年将为中国未来奠定良好的基础,无论是公民维权还是经济发展。但是问题依然很多,尤其是维权组织资源的发展还很有限。经营者拥有过度的组织资源,而农民、工人等缺乏必要的组织资源。
我觉得各个利益集团应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权,各个利益集团通过利益代言人组织来进行相对公平的博弈,各个利益集团积极参与到立法、司法、行政层面,这样才能建设有效的“和谐社会”。各个利益集团的声音都应该展现在社会大舞台上,不能只有经营者的声音存在。
《国家历史》:怎样评价您所经历过的整个90年代?
王海:90年代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年代。而维权意识的启蒙对于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很大价值。
简介
王海:1973年出生,1995年开始以个人身份“打假”,被称作“王海现象”,获得“消费者打假奖”,成为中国打假获奖第一人。1996年底创办盈利性质的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帮助企业做品牌保护。1998年被来华访问的克林顿称为“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2006年创办“非盈利项目”——王海热线,维护消费者权益、反欺诈反垄断。
公民社会没有“刁民”
《国家历史》:您接受的是什么样的家庭教育?您“怀疑权威”的意识是怎样形成的?
王海:关于家庭教育,很难说,我没有受过什么特别的训练,也没有接受过类似“怀疑权威”意识的教育熏陶。我个人感觉还是来自生长环境的影响,山东人向来就有直爽、勇敢与孝顺的文化传统。大环境,对我的个性、思想意识的形成可能会有些影响。但具体说到家里灌输什么意识观念,这方面倒没有。
《国家历史》:1994年1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开始实施,您是怎么看到这个消息的?对你触动最大的是什么?
王海:实际上,1995年,我在司法部一个培训中心念法律专业函授班。当时陪我亲戚来北京考试,闲暇时间去法律书店翻书。一天,很偶然地在北京东城区宽街的一家法律书店,看到《消法》第49条:“经营者有欺诈行为要加倍赔偿”。当时我正在学习法律,但对这一条款是否可能实现产生了很大的怀疑。以前,我们国家的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就是挖了坑,你要把它填平;而1995年《消法》第49条是对赔偿的原则性改变,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虽然之前没有听到过对《消法》这一条款的宣传,老师也没有特别的介绍,但还是引起了我的兴趣。没过几天,北京电视台也正好在播放类似的节目,所以我就决定去尝试。
《国家历史》:1992年中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随后中国掀起“下海潮”,为什么没有选择继续经商而去“打假”?
王海:本身家里就在做生意,商业对我来说并没有什么新鲜的。而当时我觉得“打假”挺好玩的,但尝试后才发现不是那么回事。第一次尝试是在1995年3月25日,我去北京隆福大厦买了两部索尼耳机,价值170块钱。买完之后就去找地方鉴定,跑到工商局,对方说要找技术监督局鉴定;到了技监局,对方又说应该去找索尼公司。找到索尼公司后,他们口头承认耳机是假的,但当我向索尼公司索要“假货”的书面证明时,索尼公司却说不针对消费者个人出具书面证明,原因是公司没有这样的先例。这样我跑了两三天,才算搞清楚(耳机)是假的。可是自己一算,即使是双倍返还,也不够抵消我奔走的成本,真是得不偿失。后来,我又买下商场剩下的10部假索尼耳机,想如果能全部获得赔偿的话,就能抵消成本并获得一定利益。
一开始我准备找消协,结果没找到,只好去找东城区工商局。工商部门说,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范畴,工商属于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权力要求商场赔偿,应该去找商场解决。但我找到商场后,却被告知工商局正在处理中,目前无法解决。实际上他们就是两边互相推诿。过了一个多月,都没等到结果。后来,我那个亲戚考试没考上,我们就回青岛了。临走的时候,商场给我退了12部假索尼耳机的钱,还赔了我200块钱,但这个事情此时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工商部门一直没音,8个月后当我第二次来到北京再找到北京隆福大厦的时候,他们才如数把12部假索尼耳机的赔偿款给了我,这次“打假”不算顺畅,拖的时间有点长。
《国家历史》:当时想没想过找法院?
王海:想过。但是我本身不住在北京,如果为了官司两地奔波的话,很不方便,比较麻烦;而且当时我手里也没有收集到有力的书面证据,打官司就怕证据不足,所以后来就先去商场退货回了青岛。如果选择找法院,只能等工商局做出处理,对卖假货商家下发正式的处罚通知单后,我才能拿来作为起诉依据,所以当时打官司的条件并不成熟。
我回到青岛以后,有时间就研究这个事情。6个多月后,北京出台《消法》实施细则,对第49条中所指的“欺诈行为”进行了较为详细、明确的说明,一共列举了15种欺诈行为。我看到一种机会,就决定再去尝试一下,于是再次来到北京。
《国家历史》:这一次做了哪些“打假”尝试?
王海:当时购买了很多商品,比如钱夹、票夹、皮带、手袋等。一般一次购买两三千块钱的商品。这次比较顺利,只要经确认是假货,商家就会很痛快地解决。不过后来商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却说我不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使用,不算消费行为,而是为了索赔,是“知假买假”,目的性很强。而我觉得无论商品是真是假,购买商品就是消费行为,消费者事先是不确定商品真伪的,消费者不是鉴定人,需要成本去做鉴定才能确定所购买商品的真伪。商家的说法是不负责任的。
《国家历史》:为什么商家在对待赔偿问题上,第一次尝试与第二次尝试之间存在这么大的反差呢?
王海:第二次是由于《消法》有了实施细则,什么是欺诈行为已经有了明确界定,所以没有很大争议。而且有一次,我在一个星期内就拿到8千块钱的赔偿。虽然当时的《消法》没有对什么是消费者做出明确的解释,但卖假货商家的一些说辞是我所不能接受的,比如认为我购买商品不是消费者行为,不应受《消法》保护。商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起承担风险的责任,而不是一味钻空子。
《国家历史》:1995年前后,社会对于打假消费者权益是一种什么样的认识?
王海:1995年前后,中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的阶段,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开始增强,媒体的竞争刚刚拉开序幕。当时,我觉得“打假”是一种机会,可以去尝试一下,但没有觉得是什么很了不起的事情。“打假”存在很大的社会需求,也很有价值。
《国家历史》:商家是不是觉得你“钻了法律的空子”和“坑了国家”?
王海:确实有这样的说法,但我没有理这些说法。我觉得,国家利益与买假货所获赔的利益不是一致的。如果国家利益与买假货所获赔的利益一致,那不就乱了吗?
《国家历史》:您是如何应对媒体的?
王海: 1995年6月,《中国消费者报》电话采访了我,问我为什么要这么做。他们的着眼点在于:“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受不受《消法》保护?他们作了好几期的讨论,但好像影响不大。在青岛期间,我与一些律师研究过这个问题。当时我有个判断,随着中国经济发展,假冒伪劣的问题会越发严重。
首先,当时法律法规正处于完善阶段,有很多漏洞可钻。法律上的不完善,导致社会环境缺乏外部刚性的约束力,对人的行为,尤其是经营者的行为,约束力不足。其次,全国经济处于发展中,做真货的能力市场有限,当时很多地方的人年收入不足200块钱。再次,中国的价值观处于转型期,正逐步从狠斗私字一闪念、大公无私、计划经济的价值观转向公民权利、民主法制的价值观,但随之出现的还有拜金主义、自私自利等价值取向,致使一些人内心缺乏必要的自我约束力。最后,中国是一个重视人伦关系的社会,缺乏法治传统,人治现象普遍。基于这四点理由,我当时判断,各种欺诈行为会越发严重。同样的,随着欺诈行为的加剧,反欺诈的社会需求也随之增大,所以我就把“买假索赔”作为一个切入点。
1995年11月10日,我在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张倩的采访时说得很清楚:我的计划是做一个事务所,一方面帮助消费者打假,另一方面帮助厂家去查假,其他方面就是帮助商家去防假。但当时媒体的注意力仍停留在“什么是消费者”、“买假打假”上,对我的主张,媒体却不注意。
《国家历史》:专家学者的力量又是怎么调动起来的?
王海:1995年年底,中消协组织召开了一次研讨会,北京媒体基本都来了。专家来了王利明;人大法工委河山,也是《消法》49条起草人之一。有的人认为应该支持,这本来就是立法的本意。但有的人说不符合法理。茅于轼老师在一次研讨会中认识了我,他对我说,你的做法很好,但更好的是应该以智抱怨。
《国家历史》:媒体第一次叫“王海现象”是什么时候?
王海:应该是1995年吧,在《北京青年报》采访之后。但我没有注意到是哪个媒体最先叫出来的。
《国家历史》:您是怎么选择“打假”对象的?
王海:选在商场,一般每次购买商品价值在5000元左右,价值不能太小,太小都不够折腾的成本,价值也不能太大,5000元是商家比较容易接受的底线。5000块钱,购买的人比较容易购买,商家不会跟你打官司,因为价值并不高不值得折腾,而且商品价值不大也容易解决。如果你买5万的商品,商家就承受不起了。
《国家历史》:“消费者打假奖”是怎么获得的?
王海: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颁发给我“消费者打假奖”。基金会是由一些退休的工商局、质检局官员搞的。当时有关我的新闻报道,引起了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会长李衍授的重视,认为像这样的青年人“打假”应该给予鼓励和支持,以此推动“打假”行动。因此,他提议设立“消费者打假奖”,该提议在常务理事会议上很快获得一致通过。于是,该会特地在1995年12月15日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正式奖励我为中国“打假”获奖第一人,获奖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国家历史》:有的人说你是“刁民”,如何看待“刁民”这个称呼?
王海:公民社会不应该有这种说法,这种说法还是“官本位”的陈旧思维。公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不应该有这样的说法。
《国家历史》:如何看待2007年轰动一时的“重庆钉子户”事件,以及如何看待《物权法》的颁布?
王海:“钉子户”是对的,当事人是对的。这个问题很简单,从资源的配置效率来说,没有任何证据、任何经验、任何历史证明政府配置资源是对的、是科学有效的。反过来,历史和现实都说明,由公民自己去配置资源才更科学。土地资源目前的配置方式本身就存在问题,完全垄断在政府手上,导致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形同虚设。
《物权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但对公民的土地使用权来说,还没有起到足够的保护作用。土地使用权应该放开交易,通过市场来配置土地资源,才能让房价最终降下来。由政府来垄断土地很可能的结果就是通货膨胀,人民币越来越贬值。原来你100万可以买一套房子,现在100万只能买一半的房子。政府垄断土地导致房价上涨,房价上涨必然会导致工资上涨,工资上涨又导致各种产品价格上涨。
《国家历史》:您的“打假”行动是怎么从北京走向全国的?
王海:主要是外地媒体邀请我去的,比如广州商业电视台邀请我去广州“打假”。但由于在达到广州前,张磊已经在广州打过“假”,加上广州商家存在“叶公好龙”的心理,所以在广州的“打假”是失败的。不过其他地方,比如武汉、西安基本上是成功的。
《国家历史》:您被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称为“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而且1998年克林顿访华时,您在上海与他进行对话。您与克林顿交流了些什么?
王海:具体内容现在记不清楚了,但主要是交流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还有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当时中国法院存在判决执行不了的问题,因此我问克林顿,美国法院有没有执行不了判决的问题?克林顿回答说,美国也存在。他还对我说,我们关注您的行动,您的做法对消费者非常有益。
解密“津成事件”
《国家历史》:您遭遇过来自商家的威吓吗?
王海:有,很正常。打电话、打传呼威吓我,甚至出现“防火防盗防王海” 。广东一个仿冒“卡西欧”计算器的商人甚至放言说,愿意出20万买我的人头。但我不在意,因为我只是让他赔偿了10万左右,他犯不着跟我这样叫板。
杭州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却给我买了保额100万的人身保险,每年交5000块钱,而实际上他只交了2年。一方面可能是出于炒作的需要,但另一方面也是表示对我工作的支持。
《国家历史》:“津成事件”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王海:我们公司一直在做非营利项目,每年做一些调查。2000年左右,调查到河北任丘的津成销售伪劣电线,就举报了津成。于是津成派了一个人来,说委托我们调查另一家企业。我们觉得没有这种巧合的事,就决定先观察一下,看看他想干嘛。
后来津成的人来与我们谈判,在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就给了我们5万块钱。但我们仍继续告它,津成恼怒后就收买了一家报纸,对我做人身攻击,说我“假打”、“黑吃黑”。我后来问过这家报纸,他们承认与津成之间有协议,但具体协议内容没有了解。
《国家历史》:这家报纸攻击了您多久?对此您如何评价?
王海:他们攻击了一个月左右吧。由于太忙,没顾得上。“津成事件”让我们更加客观地来看待媒体。以前,总以为媒体是正义的,经过这件事之后发现,实际上媒体一方面起着监督的角色,另一方面它又是一个企业,要面对利益的抉择。
由于津成事件,《广西商报》邀请我去南宁。当时南宁有一个人冒充是我“哥哥”打假。到那儿后,我把那个人举报了。举报完之后,那个人被抓,但不久就被放了,因为不严重。有一天晚上,我喝多了,与酒店发生了争执,报警后去了派出所。警察询问我为什么去南宁,我说是《广西商报》邀请我来的,《广西商报》的男记者来了以后,却说不认识我。本来那个记者前一天还对我进行跟踪采访报道,转眼却说不认识我。警察因此觉得我不诚实,态度就变得很恶劣,认为我有问题。我火气很大,把派出所桌椅破坏了。之后一个朋友前来沟通,劝我接受行政处罚。我没接受,就被送到精神病院,呆了5天后被放出来了,我赔偿了派出所几千块破坏桌椅的钱。《广西商报》就恶炒“王海疯了”。
自由不是免费的
《国家历史》:当意识到公民权利时,您是如何看待?
王海:中国从法律上是一个法制国家,但公民没有积极地去行使公民权利。我就想,要想享有公民权利,就必须承担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而“打假”就是公民作为消费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由于周围的人只想享有权利而不想履行责任和义务,因此我就想通过“打假”来唤醒他们的权利意识。
《国家历史》:但维权往往得不偿失,取证、鉴定、诉讼成本过高,别人都是采取“忍受”的方式,为什么您还要“打假”?
王海:我把维权当作一种事业来考虑,希望通过“打假”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从而唤醒公民的权利意识。
《国家历史》:1995年,您的出现是偶然的吗?
王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也是必然的。因为当时已经有打击欺诈、假冒伪劣这方面的相关法律出台。如果我不出来,也会有别人出来。
《国家历史》:后来为什么要宣布退出“个人打假”?
王海:在《广西商报》那个事件之后,当时我们公司的工作重点主要放在帮助企业做品牌保护上,“买假索赔”只是起初的一个切入点。我们想做的事情并不是“买假索赔”,虽然“买假索赔”到现在仍然是一种好的方式,但是它存在局限性,是个体与组织的对抗,很明显就会处于劣势。而且,从工作的成效上说,它能做的事情有限。我从一开始就觉得必须采取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博弈,才能在博弈中达到相对的平衡。当时,有许多人冒充我们公司、我们的人去敲诈勒索。基于澄清的考虑,我们决定不再做“买假索赔”。
《国家历史》:2003年,您为什么要参与“业主维权”、“竞选人大代表”?
王海:实际上很早,2000年前后就参加“业主维权”了。最早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房屋质量纠纷。我们企业一方面帮助企业做品牌保护,另一方面也是帮助消费者维权,打击欺诈行为。当时有很多消费者,找我们解决他们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质量纠纷。后来关注多了,很自然地就介入到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很自然地就参与“业主维权”了。实际上,这些年来重大的“业主维权”我们基本上都参与了,如美丽园事件、水清木华天价违约金的诉讼等。
至于竞选人大代表,应该说正好有那样一个机会,可以积极行使公民的权利。虽然我的户口在青岛,但只要去原来户口所在地开一个证明就可以参选。我报名在朝阳区慧忠北里小区竞选,可我不知道选举结果,去找了朝阳区人大选举委员会也没有查到得多少票。
《国家历史》:您觉得一个好的“维权”模式是什么样的?
王海:理想的模式,应该是各个利益集团拥有自己的利益代言人组织,利益代言人组织在立法层面,在国家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来为自己所代言的利益集团争取最大化的权利,这样最终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就消费者维权而言,应该有更多的消费者组织出来遏制商家的欺诈行为,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仅仅寄希望于企业的自律、经营者的自律、官方的消协以及消费者个人的努力,这肯定是不够的。
《国家历史》:为什么要“维权”?如何看待“搭便车”行为?
王海:如果自己的权利都不去积极维护,那你的权利终会丧失。如果不去维护小的权利,大的权利也会逐渐丧失。作为一个公民社会的主人,你要享有各项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维权就是你的责任和义务。应该说维权是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自由不是免费的。
“搭便车”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这种行为最终还是会导致权利的丧失。虽然中国在法律条文上看似是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但是由于多数人只想不劳而获地去享受权利而不承担责任和义务,便导致很多权利最终实现不了。维权还需要每一个人来勇敢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光想不劳而获、光想“搭便车”,只能处于被奴役的命运。正如“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最终的结果就是什么车都搭不上。中国现在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转型期中,每个人必须要以“建设者”的身份来参加国家的建设。
《国家历史》:经过10多年的维权,您最大的感触是什么?
王海:自由不是免费的。
《国家历史》:您如何给自己定位?
王海:我现在更多的是倾向于社会活动家的角色。一方面在做“建设者”的角色,另一方面,我还要用很大精力来改变别人对待权利的观念、意识。
《国家历史》:如何看待从1978年来这近30年的历史?
王海:80年代更多是公民意识的觉醒,为90年代的维权活动奠定了基础。90年代是对公民权利的实践,21世纪是对公民权利实践的继续发展。这30年将为中国未来奠定良好的基础,无论是公民维权还是经济发展。但是问题依然很多,尤其是维权组织资源的发展还很有限。经营者拥有过度的组织资源,而农民、工人等缺乏必要的组织资源。
我觉得各个利益集团应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结社权,各个利益集团通过利益代言人组织来进行相对公平的博弈,各个利益集团积极参与到立法、司法、行政层面,这样才能建设有效的“和谐社会”。各个利益集团的声音都应该展现在社会大舞台上,不能只有经营者的声音存在。
《国家历史》:怎样评价您所经历过的整个90年代?
王海:90年代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年代。而维权意识的启蒙对于推动中国社会的发展具有很大价值。
简介
王海:1973年出生,1995年开始以个人身份“打假”,被称作“王海现象”,获得“消费者打假奖”,成为中国打假获奖第一人。1996年底创办盈利性质的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帮助企业做品牌保护。1998年被来华访问的克林顿称为“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2006年创办“非盈利项目”——王海热线,维护消费者权益、反欺诈反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