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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法律制度中,征地范围超出公共目的,非公益用地存在范围任意扩大:补偿标准低。补偿款项经常拖欠;征地补偿客体欠缺,征地过程缺乏透明度。农民的参与权和救济权受到限制。原因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内涵不清,集体土地产权虚置;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尤其是处分权。制度完善的措施包括明确征地补偿的爱偿主体,赋予农民完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实现补偿标准新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