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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在古代被称为“调处”、“和对”,最早可追溯至西周,至清朝调解制度臻于完善,通过大力的推行调解息讼,把公权力和社会力量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并由此将民事关系的调整纳入了国家权力涵盖的范围内,使调解息讼成为乡土社会自然经济民间纠纷解决的最好方法。所以对于清朝调解制度的研究,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一个高度完善的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