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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诉讼证据种类之一,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往往发挥着关键性的证明作用.因此,对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的构建十分重要.笔者认为:在对证据的认证上,证据能力问题应制定详细证据规则,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实行法定主义:证明效力问题应给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应当建立完善的认证规则,建立完善的鉴定结论采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