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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被承认为民法上债的一种,由此产生回溯思考引发自然债的行为并找寻民法上行为理论解说的需要。传统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解说该行为存在不足,为减少对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过度冲击,可提出"中间法律行为"类型,表明该种行为既非完全强制也非无效行为。它将行为自由与生活自决推向了新的高度,体现对依生活法则与道德准则行事的极大尊重,契合法价值目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