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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A环保公司负责为B汽车动力系统公司提供污水净化处理服务及处理设施运行维护。2019年3月,A公司项目经理赵某为了快速处置B公司在加工汽车零件工序中产生的工业污废,在明知存在污染性的情况下,联系倪某德使用粪车帮助装运、处置工业污废,并允诺支付每车人民币500元作为报酬。嗣后,赵某指使陶某负责指挥装运工业污废,倪某德指使金某、倪某祥帮助装运工业污废。
2019年4月,金某、倪某祥驾驶粪车先后两次抽取B公司蓄水池内工业污废共26车,分别排放至浦东多处粪水收集池及浦东运河附近雨水窨井内,污废外流造成浦东运河近3000平方米河面污染。经检测,该雨水窨井内黑色油状物中石油溶剂含量为657000mg/kg,超过限制值的20.9倍,具备危险废物毒性特征,属于危险废物。事发后,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消除污染,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及时采取了應急处置措施,委托第三方对现场油污进行了清理和处置。
上海铁检院审查后认为,赵某等五人将B公司产生的工业污废运出并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粪水收集池及雨水窨井内,造成浦东运河大面积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除赵某等五人之外,B公司作为污废产出单位,在污废管理上存在缺失,且应当知道其污废被没有处置资质的他人非法处置,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消除污染产生的合理费用为废油样本检测评估费人民币7万余元,油污应急打捞、处置费人民币207万余元。因事发后应急处理及时,方法应对得当,被污染水体已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水标准,污染已基本消除,水质已基本恢复。本案侵权后果为废油样本检测评估费,油污应急打捞、处置费共计人民币215万余元。
根据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上海铁检院与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就本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沟通,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
2019年7月15日,上海铁检院发布公益诉讼公告,建议符合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起诉情况书面回复上海铁检院。2019年8月5日,上海铁检院收到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告的回复函,称其决定对本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希望上海铁检院予以支持。收到回复函后,上海铁检院向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意见。上海铁检院先后组织、参与赵某等五人、B公司污染环境损害公益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经磋商,赔偿义务人赵某等五人、B公司分别与赔偿权利人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共同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各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到位,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救济。上海铁检院立足于公益监督职能,在案件办理中,通过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机制,督促侵权主体在公益诉讼诉前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推动案件高效办理,节约了司法资源。
2019年4月,金某、倪某祥驾驶粪车先后两次抽取B公司蓄水池内工业污废共26车,分别排放至浦东多处粪水收集池及浦东运河附近雨水窨井内,污废外流造成浦东运河近3000平方米河面污染。经检测,该雨水窨井内黑色油状物中石油溶剂含量为657000mg/kg,超过限制值的20.9倍,具备危险废物毒性特征,属于危险废物。事发后,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消除污染,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及时采取了應急处置措施,委托第三方对现场油污进行了清理和处置。
上海铁检院审查后认为,赵某等五人将B公司产生的工业污废运出并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粪水收集池及雨水窨井内,造成浦东运河大面积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除赵某等五人之外,B公司作为污废产出单位,在污废管理上存在缺失,且应当知道其污废被没有处置资质的他人非法处置,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时消除污染产生的合理费用为废油样本检测评估费人民币7万余元,油污应急打捞、处置费人民币207万余元。因事发后应急处理及时,方法应对得当,被污染水体已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水标准,污染已基本消除,水质已基本恢复。本案侵权后果为废油样本检测评估费,油污应急打捞、处置费共计人民币215万余元。
根据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上海铁检院与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就本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沟通,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
2019年7月15日,上海铁检院发布公益诉讼公告,建议符合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就本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起诉情况书面回复上海铁检院。2019年8月5日,上海铁检院收到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告的回复函,称其决定对本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希望上海铁检院予以支持。收到回复函后,上海铁检院向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出具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意见。上海铁检院先后组织、参与赵某等五人、B公司污染环境损害公益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经磋商,赔偿义务人赵某等五人、B公司分别与赔偿权利人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同意共同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各赔偿义务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已全部支付到位,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救济。上海铁检院立足于公益监督职能,在案件办理中,通过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机制,督促侵权主体在公益诉讼诉前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推动案件高效办理,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