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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所涉及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然债权作为相对权,从权利的法律性质、债的效力本身、债的财产性以及法律秩序等方面亦体现了其与绝对权相类似的一面,具有不可侵性。《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文件虽在一般规定上暗含债权侵权的法律精神,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文,致使债权侵权在理论和司法实务上存在混乱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