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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某合资企业1996年度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审计中发现:该企业在1996年度曾先后4次向三家协作厂调拨钢材160吨,价值876540元,偷漏增值税14.8万多元。其事项及会计帐务处理是这样的:该企业1996年在向协作厂家调拨钢材时,其会计分录:借:协作厂往来;贷:原材料。在收到协作厂家的完工产品(半成品)时,会计分录均按半成品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