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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出台引起了民众广泛的质疑和反对,也引发了学界广泛的关注。我们每天都接触的气候资源是否是属于自然资源呢?是否能作为物权的客体——物呢?是否符合所有权的设定条件呢?如果符合,那采用何种所有权模式会更为合适呢?笔者由《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出台引发了以上几个问题的思考,谈了自己的一点浅见,认为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并且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物,也符合所有权设定的条件,采用国家所有权模式更有利于气候资源的开发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