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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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社会救助是一种古老的社会保障形式,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建立了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为此,阐述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历程,简要的概括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目前面临的问题,调整分析当前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些对策建议,确定社会救助制度改革方向应朝着更加积极的方向前进,进一步优化完善社会救助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社会救助;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20.083
  
  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古老的制度。虽然我国在建国初期创建了农村“五保户”制度和城市社会救助制度,但是因为当时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市企事业单位的福利保障制度体系从总体上来说比较健全,所以导致社会救助制度的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就建立了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现经多年发展已初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1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历程
  我国新型社会救助制度设立之初目的是为解决当时的现状,是帮助当时因失业被迫下岗陷入贫困的人们,从而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开始是为保障城市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条件才建立了现款给付的最低社会保障制度,涉及领域慢慢扩大到了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自然灾害救助以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地域从城市扩展到了农村,最终形成了现在的社会救助体系。
  1.1 建国初期社会救助制度的状况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和政府部门的首要任务是救助农村和城镇的贫困人口。1950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社会救助代表会议,会议确定了“在政府领导下,以民众自救自助为基础开展人民大众的救助福利事业”的基本救助原则。1950年7月,全国民政第一次会议把救助救灾工作确定为内务部的重点工作,并且设立了社会主要管理和负责全国社会的相关救济工作。随后,1953年7月,内务部增加设立救助司,主要负责管理村庄救灾事件和社会救助事件。
  各地方政府也开始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负责相关事宜,之后社会救助工作便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1.2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迅速发展
  在各级民政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下,我国社会救助工作从救助、五保、扶贫和救灾这四个方面入手进行了系列改革。其中救助有定期定量救助和临时救助两种情形。享有定期定量救助的对象主要是:城镇中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的生活收入来源、未成年儿童、严重的残疾人、没有法定扶养人的老年人以及农村五保对象的人群;还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需要特别给予救助的相关人员。而享受临时性救助的主要是对低收入人群和生活没有稳定着落的乞讨流浪人员的救助,救助范围中包括了对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的救助。五保中涉及范围主要是指为了满足农村中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稳定生活收入来源的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法定扶养人的老年人这些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即對他们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社会救助活动。
  扶贫是指从思想、政策、资金、信息、技术等方面对农村中贫困户给予扶持,让其通过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摆脱贫困的现状。救灾是指帮助灾民脱离当下的灾难险情,减轻一定的灾害损失,帮助其克服灾后生活困难从而提供的社会援助服务。
  1.3 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现状
  首先,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已经成为我国一项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各级政府系列制度如何规范落实在现在实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都有着明确规定,并且规定每年社会救助项目的花费金额也要纳入到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去。其次,我国社会现在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特困家庭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灾后困难救助以及突发各种特殊情况困难为辅的救助体系,这无疑是有利于相关政府部门合理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也有利于较好地覆盖各类困难人群。所以,这种制度的反贫困作用变得越来越明显。
  总的来说,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已经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民众的支持。
  2 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主要问题
  2.1 关于《收容遣送办法》的问题
  《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是社会经济发展和进一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选择,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个原因是实施对象模糊,被救助人员范围一直不断扩大。规定被收容派遣对象的范围是:农村流入城市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的乞讨人员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的人员。然而让我们感到惋惜的是,在实践过程中被收容遣送对象的范围一直在恶性扩大,以至出现 了“三无”人员(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能力的人员)被送收容遣送;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不全的流浪人员被送收容遣送;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合法证件、没有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者被送收容遣送,最后演变为刚进城市没有找到工作和住所,未及时办理“务工证”和“暂住证”等临时证件的农民工也被送收容遣送。
  第二个原因是收容遣送功能界定不清。《收容遣送办法》一方面规定了可以得到国家和政府部门救助、安置和教育的对象是因生活压力过大被迫选择在城市中流浪乞讨的人群;但另一方面又写到被收容派遣的人员必须按照“服从、收容、遣送”的原则执行,这样有利于体现社会救助中收容派遣的福利和功能,并且强制性的收容遣送办法又有利于维护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
  2.2 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不完善,立法层次低
  农村“五保户”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最早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现实生活中执行落实得最好的救助制度,一提到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这两个。但社会救助体系发达的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救助中包含内容过于狭隘,一大部分都是临时性应急救援,举例来说,某地方突发生山体滑坡现象,若只有极少数家庭房屋遭遇此灾害的话,这个家庭就很难得到社会救助,若是有,政府的救助款也是不够修建房屋的;只有当大批人们房屋造成大面积损伤或毁坏时才会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关注。   在农村,虽然有些制度已经制定出台了,但是执行力度却很差,导致有效执行出现了问题,到目前为止,对于很多农村人口来说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仍然是陌生的,一项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实施就等于没有这项制度。
  2.3 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单一,供需矛盾突出
  资金的解决除了依靠政府外,可以采用社会捐助的方式,用慈善的力量来引领主流思想。但是这样做的问题是有些许多慈善组织最初成立目的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等其逐渐发展就会产生一定的排他性,造成垄断,还有一些社会捐助项目由于优惠政策支持效果不明显,宣传力度不够,群众慈善意识较弱,公益慈善活动氛围低下,公益组织团队建设滞后及一些慈善组织自身深陷丑闻的影响,导致大多数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没有办法得到真正的保障。由于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体系也相应的表现出一系列的不平衡状态,在偏远山区的人们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大多数人处在贫困的边缘,一些城市也出现过类似的问题,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具体落实时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补助,若政府资金不富足则城市低保就会很少,那么会出现满足不了居民基本生活保障的状况。
  3 完善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上存在的许多漏洞使得应当获得救助的却无法获得有效救助的关于效率低下的问题,那些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恰恰能利用制度漏洞获取不正当利益等很多问题。
  3.1 《救助管理办法》是对《收容遣送办法》的发展
  《救助管理办法》是《收容派遣办法》的升华和总结。
  《收容遣送办法》这部法律法规颁布时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和谐团结,安定社会秩序,而《救助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则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权利,实施落实社会救助,从而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收容遣送办法》在落实时,负责主体是扮演“抓”和“押送”角色的公安机关人员。但《救济管理办法》中明文写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系统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相关救助工作,并对流浪救助站进行指导和监督,就此在管理城市乞讨流浪人员中确立民政部门的负责主体地位。 但《收容遣送办法》的实施过程中,收容遣送对象范围在不断扩大,直至范围扩大进城务工寻找发展的农村青壮年。至此,救助救援对象范围在《救助管理办法》中界定为“城市中生活没有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意指并不是城市中的流浪人员都可以得到救助。
  法律对救助对象的界定,既有利于保障救援对象的基本权益,也有利于建设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收容遣送办法》中大部分规定是指对被收容人员的义务性要求,针对救助救援站及其工作人员设定的大多禁止性规定都在《救助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3.2 从立法角度健全社会救助制度
  通过立法形式,明确在各级人民政府在社會救助方面的基本职责,突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对需要救助对象各类人员进行明确的界定,做到为真正为需要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完善监督制度,防止滥用权力,加强对救助救援站中的工作人员和工作过程中的监督,而且受到救助的人员也需要对救助救援站进行一定监督。通过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受救助人员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防止少数人钻救助政策的空子。
  《社会救助法》的颁布,既能保证我国社会救助的公平公正公开,又有利于明确我国公民的所享有的权利、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社会救助的性质、社会救助经费的主要来源与保障等。
  3.3 多渠道筹措资金
  对于筹集资金方面应以政府为主大力发展非营利组织,整合各种社会力量一起参与社会捐助,改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提高政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官方媒体加大政策信息宣传力度,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公益事业中,给予参与者税收方面的优惠补贴,保证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制度中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政府要与民间组织共同承担风险。政府部门也可设立专项救助资金项目。参与社会救助的非政府组织可通过申请专项基金项目进行救助,民政部门对此项目需要对申报审核、实地考察及救助反馈进行全程监控,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成功申请救助专项基金后非政府组织必须按照专项申报内容落实,而接受救助的组织必须要有配套的管理机制、财务制度和救助体系,保证救助专项的顺利实施。
  总而言之,社会救助制度作为稳定社会的一项重要手段,是有利于一个国家和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可以满足人民的多样化需求,让更多的团体组织参与到社会保障领域,帮助人们摆脱贫困状态,让人们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使得生活安定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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