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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按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关于地理标志的规定,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在总结、吸纳原有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