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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上看,融资租赁是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具有融资和融物双重功能。在租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同一主体,使用权属于承租人,出租人仅享有形式的所有权。这导致出租人权利在融资租赁交易期间容易受到侵害。随着该融资租赁业在中国的快速成长,此类型合同纠纷的出现也不可避免。虽然中国的《合同法》中有“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章节,但是关于合同纠纷解决的立法还不够。同时,中国法学界对这种特殊合同的出租人权利维护的认识和讨论还不充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行业在中国的成长。因此,更深入地研究融资租赁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