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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5-0355-02
正理平治方能民安物阜;高悬秦镜方能比屋可封。法制政府建设是将政府的决策、执行,再到监督,形成一个严密的闭环流程,再用法律的执行力加以巩固,即可称为法制政府建设。法制政府建设是新时期打造责任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的必经之路。目前,我国已经步入改革开放的深水区,如何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事关小康社会的打造与国计民生的发展,因此本文从什么是法制政府建设做为切入,继而阐述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如何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更好的推进我国法制政府的建设提出了良好的建议。
一、法治政府建设
在谈法治政府建设之前,我们先要搞懂什么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内涵。广义的法治政府强调的是一切以法为大,从政府的设立、政策的出台、政府的运作、政府的人员变更等等,都要依法而行,依法来衡量其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规定;而狭义的法治政府就是“公权力的执行者要依法来治理社会、行使权利,而不是用人的主观意识来治理社会、行使权利”。这种狭义法治政府的内涵,也是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区别。不论是广义的法治政府,还是狭义的法治政府,它们的内涵简而言之的说,就是法大于一切。对执法者、对社会、对政府及职能机构,都要用法律来约束、依法来治理。
基于法制政府的建设,我国国务院发布的《意见》中有明确的指示,概况来说有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与依法执政的能力;二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要进行有效的更改;三是,在决策上要依据科学民主的表决进行;四是,在执法方面要体现公正、文明的执法;五是,在行政方面要坚持政务公开;六是,在行政监督上要强化社会的监督与问责;七是,在解决社会矛盾上要依法进行;八是,在法制政府的建设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以上八个方面的指示,其最终目标就是要将我国的政府建设成为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诚信政府和有限政府。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
一个文明进步的国度需要依法治国,而建设法治政府又是一个现代的、文明的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标志。目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小康和谐社会,我国的改革开放也取得了喜人的成果。面对我国国力的逐渐强盛与人民物质生活的不断提升,更应该搞好法治政府的建设,因为它是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民主化的需要,同时,它也是实现我国政治文明的又一重要的举措,就其意义而言广泛而深远,下面我们以其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做简要的阐述。
第一,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有效的监督政府依法执政的行为,可以更好的保障广大百姓的利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从监督政府行政职能的角度来讲,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受益者还是广大人民,以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为目标,更好的体现了我国政府职能部门执政为民与执法为民的宗旨。
第二,建设法治政府可以促进我国小康和谐社会的打造。目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步入了深水区,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更应该行驶好手中的权利,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工作保驾护航,为使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的国家而做好服务与保障的工作。
第三,建设法治政府是提升我国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行政水平强悍的政府职能部门,才能更有效的服务于民;高素质、高水平的行政人员,才能急百姓之所急、想百姓之所想,切实的做好行政工作,所以,建设法治政府对行政人员的素质会有更高的要求,对行政人员的工作能力与服务水平会有不断的促进的效能。
另外,现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完全融入到国际贸易一体化的洪流之中,大力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是促进我国经济良好发展的一种重要的途径,而且也是打造我国富强民主国家与对外改革开放形象的一种重要的体现与良好的姿态。
三、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已有多年的时间,并且也取得了实质的进展,然而,从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步伐来看,依然是比较怠慢,有些执法部门还存在有法不依、舞文弄法之事。下面我们以主要的几个方面进行例举。
(一)职能部门,尸位素餐
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是服务型的政府职能部门,然而,目前有些行政职能部门,对于法治政府建设依然是停留在理论上的认识,而并没有真正的投入到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来,特别是广大百姓关心的问题,比如,在拆迁补偿、下岗再就业、医疗保障、孩子就学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百姓切身的利益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有些职能部门总是运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而不去解决实质的问题;还有的职能部门面对问题,总是采取绕开矛盾的办法,而不去触及实际的麻烦,或者采取视而不见或笑而不为的态度,网上我们看到的“微笑哥、手表帝”等等,这些行政人員的素质,实在令我们堪忧,对其深查,结果大多是问题官员。百姓之事无小事,如果我们解决不好就极易激化矛盾,使干群关系发生危机,使政府形象受损。
(二)粗暴执法,滥用权力
我国国务院对在责任政府的打造中指出:“人民委托政府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作为受委托人委托的政府,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以坚持对人民负责为原则”。然而,就目前来看,有些政府职能部门还存在粗暴执法、滥用职权的现象。比如,“部分城管人员对不法商贩的殴打、部分政府人员对于强拆的怂恿与暗中支持”等等。这些现象都严重的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玷污了我国执法机构执法为民的意愿。还有些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粗暴的执法不向内找,及时的纠正;而是向往去推,极力的寻找粗暴行为的借口,还美其名曰,说是“为了社会文明的需要、为了城市发展的需要”等等。对于这些现象执法部门不仅是工作上的不文明,而且是严重的执法犯法,对于这些现象如果我们不及时的纠正与处理,必将造成更为广泛的影响与伤害。 (三)依法违法,限制上访
有些地方执法部门对于社会矛盾,往往采取捂、压、瞒的办法,然而,不从实质上去解决矛盾的行为,也必将激起更深层的矛盾。比如,对于拆迁的钉子户,不采用人性化的办法,来寻求双方意见的统一,而是采取暴力的手段对待,这使很多弱势群体在上告无门、上告无人理的情况下,走上了上访之路,这种现象也是近些年来我国越级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越级的上访,一些地方执法部门为了捂住丑事、瞒住上级部门,往往采取更为偏激的做法进行处理。比如,以“非法上访”的罪名将上访者进行非法劳教,或以不稳定份子的帽子扣在上访者的头上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等等。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取消了劳教制度,但是,部分地区还是存在黑监狱的现象。
人民群众的上访是宪法和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违法的现象,应该受到全民的监督,并在国家法律的机制下,给予及时的纠正与处理,对于相关的责任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还应该更广泛的采取民主与科学决策的态度,不然,也会出现法令不周、深文周纳之事。
在2014年4月,我国的国家信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这则办法中有两条是这样规定的:“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不予受理;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以上所述,只是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及错误现象,对于其它的一些不文明行为与错误现象还有很多,我们这里不一一例举,然而,这些错误现象与不文明的行为,与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却格格不入,甚至可以说是背道而驰,所以,要想推进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还是任重而道远。在下一章节,我们将在如何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方面,提出若干的建议,旨在引起同业的共鸣,共同促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走得更快、更稳。
四、董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
政府法制工作,是我国经济建设与国力发展的强劲保障;而政府法制机构,又是我国政府工作重要的基础架构,充分的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对于推进我国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意义。然而,在具体工作中,作为政府法制机构还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侧重。
第一,要严把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清理工作。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意义。有法可循方能执法如山、有法可依方能執政为民,而起草制定规范性的文件,又是政府法制机构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只有依法严格的制定、审查与发布规范性文件,才能从根源上树立起法制的公平与威严。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过程中,还要严格执行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做到与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不相抵触;不违背普世的价值观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广泛的采取各方的意见与广大百姓的意愿,在文件发布的十五天内,要向同级人大及上级政府报送,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要严把行政决策关。对于容易引起争议的决策,比如,土地征收、旧城改造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决策,要提前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并且要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在决策的执行过程中,还要严格遵守问责制度,加强执法过错的责任追查,做到奖惩分明、有错必纠,切实的做好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打造名副其实的服务型政府作出应有的努力。
第三,要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意识。有执行就有监督,监督是防止执法错误与纠正偏差的最好办法。作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不但要做好事前的审查,还要做好事中与事后的监督;另外,在机制建设方面还要有所侧重,要把与百姓生活、生存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作为重点的监督对象,在监督的过程中还要采取公开公示、设立举报热线、办理行政复议等多种方式。
第四,要全力化解各种纠纷,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作为政府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要坚持执政为民、依法办案的作风,尽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渠道,并采取公开、透明的审查模式,接受广大群众的广泛监督;同时,还要勤于总结成功的办案经验,并将之妥善的运用,以此做好各种化解与协调的工作。
第五,要做好法律的咨询与服务的工作。作为政府法制机构,不但要为政府做好法律顾问的角色,还要为广大百姓做好法律的咨询工作与必要的服务,让广大百姓能充分的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另外,作为政府法制机构在工作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工作的方法与思维的创新,不能只停留在文件的审查、行政复议和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与调解等方面,还要把全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放在首要的位置,并落到实处,比如,在行政制度和审批制度的改革等方面,作为法治机构就应该积极的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对于政府的重要决策,就要敢于把关、积极的参与。
法治政府建设的成功,非一个机构所能力及。它还需要政府的其它机构,还有我们整个社会与全民的参与。然而,具有政府的参谋、助手与法律顾问职能的政府法制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却一直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所以,本文着重阐述了政府法制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所应实践的策略与所应付出的努力,当然,以上的观点只代表一家之言,有不当之处,还望同仁们能给予指正,共同为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作出贡献!
正理平治方能民安物阜;高悬秦镜方能比屋可封。法制政府建设是将政府的决策、执行,再到监督,形成一个严密的闭环流程,再用法律的执行力加以巩固,即可称为法制政府建设。法制政府建设是新时期打造责任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阳光政府的必经之路。目前,我国已经步入改革开放的深水区,如何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事关小康社会的打造与国计民生的发展,因此本文从什么是法制政府建设做为切入,继而阐述了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对如何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更好的推进我国法制政府的建设提出了良好的建议。
一、法治政府建设
在谈法治政府建设之前,我们先要搞懂什么是法治政府。法治政府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内涵。广义的法治政府强调的是一切以法为大,从政府的设立、政策的出台、政府的运作、政府的人员变更等等,都要依法而行,依法来衡量其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规定;而狭义的法治政府就是“公权力的执行者要依法来治理社会、行使权利,而不是用人的主观意识来治理社会、行使权利”。这种狭义法治政府的内涵,也是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的区别。不论是广义的法治政府,还是狭义的法治政府,它们的内涵简而言之的说,就是法大于一切。对执法者、对社会、对政府及职能机构,都要用法律来约束、依法来治理。
基于法制政府的建设,我国国务院发布的《意见》中有明确的指示,概况来说有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提升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能力与依法执政的能力;二是,在制度建设方面要进行有效的更改;三是,在决策上要依据科学民主的表决进行;四是,在执法方面要体现公正、文明的执法;五是,在行政方面要坚持政务公开;六是,在行政监督上要强化社会的监督与问责;七是,在解决社会矛盾上要依法进行;八是,在法制政府的建设过程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以上八个方面的指示,其最终目标就是要将我国的政府建设成为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诚信政府和有限政府。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意义
一个文明进步的国度需要依法治国,而建设法治政府又是一个现代的、文明的法治国家的最重要的标志。目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小康和谐社会,我国的改革开放也取得了喜人的成果。面对我国国力的逐渐强盛与人民物质生活的不断提升,更应该搞好法治政府的建设,因为它是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民主化的需要,同时,它也是实现我国政治文明的又一重要的举措,就其意义而言广泛而深远,下面我们以其所产生的重要影响做简要的阐述。
第一,建设法治政府可以有效的监督政府依法执政的行为,可以更好的保障广大百姓的利益不受侵害。所以,我们从监督政府行政职能的角度来讲,建设法治政府最根本的受益者还是广大人民,以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为目标,更好的体现了我国政府职能部门执政为民与执法为民的宗旨。
第二,建设法治政府可以促进我国小康和谐社会的打造。目前,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步入了深水区,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更应该行驶好手中的权利,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工作保驾护航,为使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的国家而做好服务与保障的工作。
第三,建设法治政府是提升我国政府职能部门行政水平的有效途径。行政水平强悍的政府职能部门,才能更有效的服务于民;高素质、高水平的行政人员,才能急百姓之所急、想百姓之所想,切实的做好行政工作,所以,建设法治政府对行政人员的素质会有更高的要求,对行政人员的工作能力与服务水平会有不断的促进的效能。
另外,现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完全融入到国际贸易一体化的洪流之中,大力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不仅是促进我国经济良好发展的一种重要的途径,而且也是打造我国富强民主国家与对外改革开放形象的一种重要的体现与良好的姿态。
三、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已有多年的时间,并且也取得了实质的进展,然而,从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步伐来看,依然是比较怠慢,有些执法部门还存在有法不依、舞文弄法之事。下面我们以主要的几个方面进行例举。
(一)职能部门,尸位素餐
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是服务型的政府职能部门,然而,目前有些行政职能部门,对于法治政府建设依然是停留在理论上的认识,而并没有真正的投入到法治政府的建设中来,特别是广大百姓关心的问题,比如,在拆迁补偿、下岗再就业、医疗保障、孩子就学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和百姓切身的利益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有些职能部门总是运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办法,而不去解决实质的问题;还有的职能部门面对问题,总是采取绕开矛盾的办法,而不去触及实际的麻烦,或者采取视而不见或笑而不为的态度,网上我们看到的“微笑哥、手表帝”等等,这些行政人員的素质,实在令我们堪忧,对其深查,结果大多是问题官员。百姓之事无小事,如果我们解决不好就极易激化矛盾,使干群关系发生危机,使政府形象受损。
(二)粗暴执法,滥用权力
我国国务院对在责任政府的打造中指出:“人民委托政府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作为受委托人委托的政府,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以坚持对人民负责为原则”。然而,就目前来看,有些政府职能部门还存在粗暴执法、滥用职权的现象。比如,“部分城管人员对不法商贩的殴打、部分政府人员对于强拆的怂恿与暗中支持”等等。这些现象都严重的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玷污了我国执法机构执法为民的意愿。还有些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粗暴的执法不向内找,及时的纠正;而是向往去推,极力的寻找粗暴行为的借口,还美其名曰,说是“为了社会文明的需要、为了城市发展的需要”等等。对于这些现象执法部门不仅是工作上的不文明,而且是严重的执法犯法,对于这些现象如果我们不及时的纠正与处理,必将造成更为广泛的影响与伤害。 (三)依法违法,限制上访
有些地方执法部门对于社会矛盾,往往采取捂、压、瞒的办法,然而,不从实质上去解决矛盾的行为,也必将激起更深层的矛盾。比如,对于拆迁的钉子户,不采用人性化的办法,来寻求双方意见的统一,而是采取暴力的手段对待,这使很多弱势群体在上告无门、上告无人理的情况下,走上了上访之路,这种现象也是近些年来我国越级上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越级的上访,一些地方执法部门为了捂住丑事、瞒住上级部门,往往采取更为偏激的做法进行处理。比如,以“非法上访”的罪名将上访者进行非法劳教,或以不稳定份子的帽子扣在上访者的头上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等等。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取消了劳教制度,但是,部分地区还是存在黑监狱的现象。
人民群众的上访是宪法和我国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一些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违法的现象,应该受到全民的监督,并在国家法律的机制下,给予及时的纠正与处理,对于相关的责任人也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我国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还应该更广泛的采取民主与科学决策的态度,不然,也会出现法令不周、深文周纳之事。
在2014年4月,我国的国家信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这则办法中有两条是这样规定的:“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不予受理;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以上所述,只是部分政府职能部门及执法部门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及错误现象,对于其它的一些不文明行为与错误现象还有很多,我们这里不一一例举,然而,这些错误现象与不文明的行为,与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却格格不入,甚至可以说是背道而驰,所以,要想推进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还是任重而道远。在下一章节,我们将在如何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方面,提出若干的建议,旨在引起同业的共鸣,共同促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步伐,走得更快、更稳。
四、董发挥政府法制机构职能
政府法制工作,是我国经济建设与国力发展的强劲保障;而政府法制机构,又是我国政府工作重要的基础架构,充分的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职能,对于推进我国依法执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意义。然而,在具体工作中,作为政府法制机构还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侧重。
第一,要严把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清理工作。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意义。有法可循方能执法如山、有法可依方能執政为民,而起草制定规范性的文件,又是政府法制机构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只有依法严格的制定、审查与发布规范性文件,才能从根源上树立起法制的公平与威严。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过程中,还要严格执行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做到与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不相抵触;不违背普世的价值观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广泛的采取各方的意见与广大百姓的意愿,在文件发布的十五天内,要向同级人大及上级政府报送,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要严把行政决策关。对于容易引起争议的决策,比如,土地征收、旧城改造等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决策,要提前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并且要通过透明、公开的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在决策的执行过程中,还要严格遵守问责制度,加强执法过错的责任追查,做到奖惩分明、有错必纠,切实的做好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打造名副其实的服务型政府作出应有的努力。
第三,要加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执法监督意识。有执行就有监督,监督是防止执法错误与纠正偏差的最好办法。作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不但要做好事前的审查,还要做好事中与事后的监督;另外,在机制建设方面还要有所侧重,要把与百姓生活、生存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作为重点的监督对象,在监督的过程中还要采取公开公示、设立举报热线、办理行政复议等多种方式。
第四,要全力化解各种纠纷,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作为政府法制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的过程中,要坚持执政为民、依法办案的作风,尽量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渠道,并采取公开、透明的审查模式,接受广大群众的广泛监督;同时,还要勤于总结成功的办案经验,并将之妥善的运用,以此做好各种化解与协调的工作。
第五,要做好法律的咨询与服务的工作。作为政府法制机构,不但要为政府做好法律顾问的角色,还要为广大百姓做好法律的咨询工作与必要的服务,让广大百姓能充分的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另外,作为政府法制机构在工作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工作的方法与思维的创新,不能只停留在文件的审查、行政复议和对于行政执法的监督与调解等方面,还要把全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放在首要的位置,并落到实处,比如,在行政制度和审批制度的改革等方面,作为法治机构就应该积极的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对于政府的重要决策,就要敢于把关、积极的参与。
法治政府建设的成功,非一个机构所能力及。它还需要政府的其它机构,还有我们整个社会与全民的参与。然而,具有政府的参谋、助手与法律顾问职能的政府法制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却一直起着中流砥柱的作用,所以,本文着重阐述了政府法制机构,在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所应实践的策略与所应付出的努力,当然,以上的观点只代表一家之言,有不当之处,还望同仁们能给予指正,共同为推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