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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1998~2001配股并且在配股后三年内受到处罚的企业的行为特征进行了研究,发现企业配股前盈余管理可能性越高的企业,在经营过程出现违规行为的可能性更大;企业配股前发放现金股利的企业日后成为违规企业的可能性降低了;改变资金用途越频繁的企业成为违规企业的可能性越大,而配股前的业绩对企业是否成为违规企业没有产生影响。该实证结果支持了证监部门对企业配股前是否发放现金股利、配股前盈余管理程度、配股后频繁改变资金用途、大股东资金侵占行为监管的合理性,结论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