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妊娠晚期死胎发生的相关因素。
方法回顾性分析2011年10月至2016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的22家医疗保健机构649例妊娠晚期死胎的临床资料,分析妊娠晚期死胎的发生率、产妇的基本情况、产前检查情况及死胎发生的原因。
结果(1)2011年10月至2016年9月,北京市海淀区妊娠晚期死胎的发生率为0.293%(649/221 845),其中,外地户籍产妇的死胎率(0.349%,342/97 939)高于本市户籍者(0.248%,307/123 906),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9.178,P<0.01);多胎妊娠产妇的死胎率(2.087%,89/4 264)高于单胎妊娠者(0.257%,560/217 581),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0.048,P<0.01);男性胎儿死胎率(0.300%,347/115 632)与女性胎儿死胎率(0.284%,302/106 205)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470,P>0.05)。(2)未行产前检查、产前检查次数1~4次及初次产前检查孕周>13周的死胎产妇中,外地户籍者所占比例分别为84.0%(21/25)、80.7%(125/155)及66.0%(165/649)。妊娠晚期死胎发生的原因依次为:胎儿因素30.7%(199/649)、母体因素28.0%(182/649)、脐带因素20.0%(130/649)、死因不明17.6%(114/649)、胎盘因素3.7%(24/649)。在可明确的死因中,出生缺陷、妊娠期高血压疾病、脐带缠绕或扭转是最主要的因素,分别占妊娠晚期死胎总数的22.8%(148/649)、17.4%(113/649)、17.3%(112/649)。
结论流动人口孕妇是妊娠晚期死胎发生的重点人群,尤其应加强围产期宣教及孕产期保健管理。持续做好出生缺陷的防控,加强产前保健,积极治疗妊娠期并发症及合并症,提高孕期和产时监护的手段及质量均是降低妊娠晚期死胎发生的关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