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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那某某曾受雇于被害人梁某某,在梁某某的公司打工。2007年8月28日14时许,那某某将梁某某诱骗至家中后,谎称要去看朋友,让梁某某送其。梁某某按照那某某的指引将车开到一垃圾处理场附近时,那某某持自制手枪对粱某某进行威胁并用手铐将梁铐住,对梁谎称有人以20万元雇用其杀死梁。梁某某便提出给那某某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