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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制订的日本环境法,其保护对象存在着生活环境以及地球(自然)环境的二元性。本文从“法治主义”与其实质化的学说史出发,首先指出文中的“法治主义”是用于对比德国的“法治国家”与英国的“法支配”的概念,后两者是基于历史演化立足于现实制度而形成的历史性概念。其次,论及“法治国家”在从“形式上”向“实质上”的转换过程中,解释该转换是以确保基本人权的保障为目的,并将两者进行有机联系。再者,概观日本环境法的发展及其体系,环境基本法融合了公害对策立法与自然保护立法,同时环境基本法也是自然环境保护法的上位法。,最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