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近年来,吸毒人员数量增长迅速,尤其是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增幅明显。新型毒品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日趋严重,应该认识到新型毒品的泛滥与戒毒措施单一及惩处此类犯罪活动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密切相关,笔者试图深入分析戒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新型毒品犯罪查处和打击不力的主要表现和原因,并结合我国禁毒工作现状探讨科学构建新型毒品防治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新型毒品;禁毒教育;立法;防治
0 引言
所谓新型毒品是相对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一类药品(毒品)。鸦片、海洛因等麻醉药品主要是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经再加工得到的半合成类毒品,而新型毒品大部分是通过人工合成的化学合成类毒品,所以新型毒品又名“实验室毒品”、“化学新型毒品”,同时,因为“新型毒品”的滥用多发生在娱乐场所,所以又被称为“俱乐部毒品”、“休闲毒品”、“假日毒品”。新型毒品由于其制造工艺相对简单,原料获取又比较容易,导致其近年来在我国传播和蔓延的速度十分迅速,吸食人群也大量上升。
1陕西省新型毒品防治情况
1.1新型毒品吸食人员数量增长迅速,占比突出
2012年,陕西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5.7万,其中吸食新型毒品人数约占40%左右,2014年7月,在册吸毒人数已增至79922名,其中吸食新型毒品人数近60%,西安共有在册吸毒人员24921人(2014年11月14日数据),全省吸毒人员近三分之一在西安,西安吸毒千人以上的区县有10个。西安市毒品犯罪较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新型毒品案件明显增加,毒品种类多样化。2014年,全省共破获各类毒品案件4189起,抓获涉毒违法犯罪人员4789名,缴获主要毒品395公斤,其中新型毒品占比超过50%。同时,吸食新型毒品的群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逐步由过去的社会无业青年向商人、公司职员、演员、大学生和国家公务员等其他社会阶层扩散,且具有群体性。
1.2吸毒人员管控不力,戒毒效果不理想
查控吸毒人员是公安部“百城禁毒会战”的六个要求之一,陕西省公安厅于2014年4月3日至6月5日在全省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管控第一战役。截至6月初,全省共新查获吸毒人员9357人次,决定强制隔离戒毒6537人,社区戒毒1672人,行政拘留3283人。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戒毒工作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2.1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紧张,戒毒人员复吸率高
全省公安部门所属强制隔离戒毒所14个,设计床位5200个,常年超负荷运行。以西安市为例,西安市公安局所属强制戒毒所一个,有床位650张,同时在所的近800人,最多曾经同时收戒过1200人,该所近3年年平均收戒总量在3000人左右,存在着较大的工作压力。而司法厅所属全省11个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所戒毒人员达9600余人,共有10060张床位即将饱和。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社区戒毒(康复)的承接,戒毒人员出所后复吸率高,加之吸食新型毒品者大多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或嚴重传染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不少人不符合戒毒所收戒标准,一些人进所后被发现有病应所外就医,就医未改善的,应转为社区戒毒(康复)或药物维持治疗。但是因为陕西省社区戒毒(康复)并未开展,与吸食新型毒品所引发的精神疾病相应的医疗资源相对匮乏,药物维持治疗又缺乏强制性,使得相当一部分吸食新型毒品者在社会上基本处于脱管状态。
1.2.2管控方式单一,社区戒毒(康复)制度落实不力
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把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但是调研中发现,各地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并没有把吸毒人员纳入管理的具体指标和实施措施。西安市公安机关2013年1—10月共处置责令社区戒毒人员301人,其中报到登记的只有41人,仅占责令处置总人数的13.62%,社区戒毒(康复)制度徒有虚名。
1.3新型毒品的禁毒宣传力度不足,禁毒部门查处方式滞后
新型毒品具有形式多变、易与药品混淆、隐蔽性强等特点,这些都给禁毒查缉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因此,加强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控制潜在吸毒人群,使大众群体形成拒绝使用毒品的规范意识是防控新型毒品发展蔓延的重要措施。从2008年《禁毒法》颁布至今,陕西省关于新型毒品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十分不尽如人意,笔者所在的法律类高校至今仍未设置全校通选的毒品及毒品犯罪方面的专业课程,其他高校中关于此的教育几乎为零,而中小学在毒品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也同样十分匮乏。另一方面,新型毒品无论是生产、贩运模式还是吸食人群、吸食场所、对人体作用等方面与传统毒品相比都有明显不同。???而我国多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时仍旧采用应对传统毒品犯罪的侦查方法,其根本原因在于不了解新型毒品犯罪的特点,其结果是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查处毒品,影响禁毒工作的效率,致使犯罪分子愈加猖狂,新型毒品犯罪形势愈加严峻。
2新型毒品犯罪的惩处困境
2.1立法中新型毒品的界定不甚明确
新型毒品不是法律概念,即我国法律并未对何为新型毒品进行严格的定义。《刑法》第357条指明了我国毒品的主要种类及毒品的特征,但对于新型毒品,定义中只以列举的方式指出了甲基苯丙胺即“冰毒”,而对于近年来在国际和我国市场上蔓延及不断泛滥的其它新型毒品(如K粉、摇头丸等)均未涉及。定义虽然以兜底立法的方式对毒品的范围进行了规制,但由于其界定较为模糊,加之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NPS),本身就在立法管制范围以外,使得毒品的范围在立法上实际处于相对开放的状态,更谈不上对于新型毒品的准确界定。立法界限的模糊极易造成实践中存在两种极端现象并存的局面:一方面大量的新型毒品犯罪活动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定罪,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又将贩卖非管制药品的行为作为贩卖毒品罪予以惩处。 2.2缺乏对于新型毒品犯罪的明确追诉标准
对于传统毒品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新型毒品有别于传统毒品,区分涉毒人员的罪与非罪的关键是新型毒品的数量。但长期以来,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为新型毒品犯罪设定具体的追诉标准。2007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了部分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28中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型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为实践中相关犯罪的打击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从严惩治新型新型毒品犯罪。但是“解释”尚未规定数量标准的其他新型毒品案件仍未明确规定相关的折算公式或参照方案,实践中,随着新型毒品数量种类的不断增多,法律仍需不断调整完善。
2.3对于新型毒品犯罪的量刑失衡
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新型毒品犯罪的量刑问题上,立法者对于量刑档次以毒品数量的不同进行区分,容易让司法工作者在办理新型毒品案件时也一味地“唯数量论”,最终造成量刑失衡。
3新型毒品防控的几点建议
3.1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新型毒品犯罪的追诉及量刑标准
毒品国际公约明文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就多达160 余种。近年以来出现的大量新型毒品,其对于人体的危害不及传统毒品。这就要求刑事立法在应对毒品犯罪时,必须充分考虑犯罪对象的差异性。???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一个明确的关于新型毒品的定义,也缺乏关于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系统具体的追诉及量刑标准,这非常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于新型毒品的查处以及对于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因此笔者建议在《刑法》或《禁毒法》修改时新增关于新型毒品的明确定义,同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新型毒品的具体范围,并结合禁毒工作实际适当扩大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范围。
3.2强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由于滥用新型毒品对人体的危害突出的体现在滥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精神病性症状和由此所产生的行为失控,由此还会导致严重暴力犯罪,因此,国家应加大与此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的投入,完善相关戒毒预防机制,同时,各级政府应进一步认识社区戒毒(康复)的重要性,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综治工作任务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的经费保障、人员编制、设施建设并完善工作机制。
3.3积极有效推进新型毒品的禁毒宣教工作
应加大对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的禁毒宣传教育范围和力度。应重点加强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将新型毒品的危害作为宣传重点。应扩大禁毒宣传教育对象的范围,从以中小学、职校为主的层面逐渐延伸到大学层面,同时,深入到各类民营企业、外企以及政府部门内部,宣传新型毒品的危害。
3.4探索多視角下的新型毒品犯罪防控策略
应将毒品视为“商品”,毒品贩卖者视为“厂商”,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分析毒品市场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禁毒策略。根据经济学原理,严厉的查禁及惩处措施所造成的成本增加会提高毒品价格,从而缩减毒品消费。新型毒品具有比传统毒品更隐蔽、更复杂的特点,基于此,各级禁毒部门及科研机构可以试图从毒品的特殊性出发,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分析其有别于其他商品的经济学特性,同时分析毒品供应者与消费者有别于普通厂商和消费者的经济行为特性,一方面试图解释毒品“越打击越猖獗”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毒品市场特殊的供求关系给出有效的遏制毒品犯罪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李莉,关于新型毒品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J],前言,2010(5):81.
[2]国家禁毒委,2015中国毒品形势报告[N],中国禁毒网,2016-2-18.
[3]郑永红,我国毒品犯罪预测预警研究现状分析[J],净月学刊,2015(6):82.
[4]李莉,毒品犯罪侦查的系统论分析[J],人民论坛,2010(8):124.
作者简介:
李莉(1978-),女,宁夏银川人,硕士,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侦查、毒品犯罪研究和物证鉴定技术研究。
关键词:新型毒品;禁毒教育;立法;防治
0 引言
所谓新型毒品是相对海洛因、大麻和可卡因等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人工合成的精神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使人产生依赖性的一类药品(毒品)。鸦片、海洛因等麻醉药品主要是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经再加工得到的半合成类毒品,而新型毒品大部分是通过人工合成的化学合成类毒品,所以新型毒品又名“实验室毒品”、“化学新型毒品”,同时,因为“新型毒品”的滥用多发生在娱乐场所,所以又被称为“俱乐部毒品”、“休闲毒品”、“假日毒品”。新型毒品由于其制造工艺相对简单,原料获取又比较容易,导致其近年来在我国传播和蔓延的速度十分迅速,吸食人群也大量上升。
1陕西省新型毒品防治情况
1.1新型毒品吸食人员数量增长迅速,占比突出
2012年,陕西省登记在册吸毒人员5.7万,其中吸食新型毒品人数约占40%左右,2014年7月,在册吸毒人数已增至79922名,其中吸食新型毒品人数近60%,西安共有在册吸毒人员24921人(2014年11月14日数据),全省吸毒人员近三分之一在西安,西安吸毒千人以上的区县有10个。西安市毒品犯罪较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新型毒品案件明显增加,毒品种类多样化。2014年,全省共破获各类毒品案件4189起,抓获涉毒违法犯罪人员4789名,缴获主要毒品395公斤,其中新型毒品占比超过50%。同时,吸食新型毒品的群体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逐步由过去的社会无业青年向商人、公司职员、演员、大学生和国家公务员等其他社会阶层扩散,且具有群体性。
1.2吸毒人员管控不力,戒毒效果不理想
查控吸毒人员是公安部“百城禁毒会战”的六个要求之一,陕西省公安厅于2014年4月3日至6月5日在全省开展吸毒人员排查管控第一战役。截至6月初,全省共新查获吸毒人员9357人次,决定强制隔离戒毒6537人,社区戒毒1672人,行政拘留3283人。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戒毒工作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2.1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紧张,戒毒人员复吸率高
全省公安部门所属强制隔离戒毒所14个,设计床位5200个,常年超负荷运行。以西安市为例,西安市公安局所属强制戒毒所一个,有床位650张,同时在所的近800人,最多曾经同时收戒过1200人,该所近3年年平均收戒总量在3000人左右,存在着较大的工作压力。而司法厅所属全省11个强制隔离戒毒所在所戒毒人员达9600余人,共有10060张床位即将饱和。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社区戒毒(康复)的承接,戒毒人员出所后复吸率高,加之吸食新型毒品者大多患有不同程度的精神疾病或嚴重传染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不少人不符合戒毒所收戒标准,一些人进所后被发现有病应所外就医,就医未改善的,应转为社区戒毒(康复)或药物维持治疗。但是因为陕西省社区戒毒(康复)并未开展,与吸食新型毒品所引发的精神疾病相应的医疗资源相对匮乏,药物维持治疗又缺乏强制性,使得相当一部分吸食新型毒品者在社会上基本处于脱管状态。
1.2.2管控方式单一,社区戒毒(康复)制度落实不力
中央《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把吸毒人员纳入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但是调研中发现,各地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并没有把吸毒人员纳入管理的具体指标和实施措施。西安市公安机关2013年1—10月共处置责令社区戒毒人员301人,其中报到登记的只有41人,仅占责令处置总人数的13.62%,社区戒毒(康复)制度徒有虚名。
1.3新型毒品的禁毒宣传力度不足,禁毒部门查处方式滞后
新型毒品具有形式多变、易与药品混淆、隐蔽性强等特点,这些都给禁毒查缉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因此,加强毒品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控制潜在吸毒人群,使大众群体形成拒绝使用毒品的规范意识是防控新型毒品发展蔓延的重要措施。从2008年《禁毒法》颁布至今,陕西省关于新型毒品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十分不尽如人意,笔者所在的法律类高校至今仍未设置全校通选的毒品及毒品犯罪方面的专业课程,其他高校中关于此的教育几乎为零,而中小学在毒品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也同样十分匮乏。另一方面,新型毒品无论是生产、贩运模式还是吸食人群、吸食场所、对人体作用等方面与传统毒品相比都有明显不同。???而我国多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打击新型毒品犯罪时仍旧采用应对传统毒品犯罪的侦查方法,其根本原因在于不了解新型毒品犯罪的特点,其结果是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查处毒品,影响禁毒工作的效率,致使犯罪分子愈加猖狂,新型毒品犯罪形势愈加严峻。
2新型毒品犯罪的惩处困境
2.1立法中新型毒品的界定不甚明确
新型毒品不是法律概念,即我国法律并未对何为新型毒品进行严格的定义。《刑法》第357条指明了我国毒品的主要种类及毒品的特征,但对于新型毒品,定义中只以列举的方式指出了甲基苯丙胺即“冰毒”,而对于近年来在国际和我国市场上蔓延及不断泛滥的其它新型毒品(如K粉、摇头丸等)均未涉及。定义虽然以兜底立法的方式对毒品的范围进行了规制,但由于其界定较为模糊,加之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新精神活性物质”(NPS),本身就在立法管制范围以外,使得毒品的范围在立法上实际处于相对开放的状态,更谈不上对于新型毒品的准确界定。立法界限的模糊极易造成实践中存在两种极端现象并存的局面:一方面大量的新型毒品犯罪活动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不能定罪,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又将贩卖非管制药品的行为作为贩卖毒品罪予以惩处。 2.2缺乏对于新型毒品犯罪的明确追诉标准
对于传统毒品而言,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但新型毒品有别于传统毒品,区分涉毒人员的罪与非罪的关键是新型毒品的数量。但长期以来,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为新型毒品犯罪设定具体的追诉标准。2007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明确了部分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28中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马多、安钠咖等12种新型新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并下调了在我国危害较为严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为实践中相关犯罪的打击处理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从严惩治新型新型毒品犯罪。但是“解释”尚未规定数量标准的其他新型毒品案件仍未明确规定相关的折算公式或参照方案,实践中,随着新型毒品数量种类的不断增多,法律仍需不断调整完善。
2.3对于新型毒品犯罪的量刑失衡
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新型毒品犯罪的量刑问题上,立法者对于量刑档次以毒品数量的不同进行区分,容易让司法工作者在办理新型毒品案件时也一味地“唯数量论”,最终造成量刑失衡。
3新型毒品防控的几点建议
3.1立法中进一步明确新型毒品犯罪的追诉及量刑标准
毒品国际公约明文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就多达160 余种。近年以来出现的大量新型毒品,其对于人体的危害不及传统毒品。这就要求刑事立法在应对毒品犯罪时,必须充分考虑犯罪对象的差异性。???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一个明确的关于新型毒品的定义,也缺乏关于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的系统具体的追诉及量刑标准,这非常不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于新型毒品的查处以及对于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因此笔者建议在《刑法》或《禁毒法》修改时新增关于新型毒品的明确定义,同时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新型毒品的具体范围,并结合禁毒工作实际适当扩大易制毒化学品的管控范围。
3.2强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由于滥用新型毒品对人体的危害突出的体现在滥用后出现不同程度的精神病性症状和由此所产生的行为失控,由此还会导致严重暴力犯罪,因此,国家应加大与此相适应的医疗卫生体系的投入,完善相关戒毒预防机制,同时,各级政府应进一步认识社区戒毒(康复)的重要性,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综治工作任务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的经费保障、人员编制、设施建设并完善工作机制。
3.3积极有效推进新型毒品的禁毒宣教工作
应加大对毒品尤其是新型毒品的禁毒宣传教育范围和力度。应重点加强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将新型毒品的危害作为宣传重点。应扩大禁毒宣传教育对象的范围,从以中小学、职校为主的层面逐渐延伸到大学层面,同时,深入到各类民营企业、外企以及政府部门内部,宣传新型毒品的危害。
3.4探索多視角下的新型毒品犯罪防控策略
应将毒品视为“商品”,毒品贩卖者视为“厂商”,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分析毒品市场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禁毒策略。根据经济学原理,严厉的查禁及惩处措施所造成的成本增加会提高毒品价格,从而缩减毒品消费。新型毒品具有比传统毒品更隐蔽、更复杂的特点,基于此,各级禁毒部门及科研机构可以试图从毒品的特殊性出发,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分析其有别于其他商品的经济学特性,同时分析毒品供应者与消费者有别于普通厂商和消费者的经济行为特性,一方面试图解释毒品“越打击越猖獗”的现象,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毒品市场特殊的供求关系给出有效的遏制毒品犯罪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1]李莉,关于新型毒品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J],前言,2010(5):81.
[2]国家禁毒委,2015中国毒品形势报告[N],中国禁毒网,2016-2-18.
[3]郑永红,我国毒品犯罪预测预警研究现状分析[J],净月学刊,2015(6):82.
[4]李莉,毒品犯罪侦查的系统论分析[J],人民论坛,2010(8):124.
作者简介:
李莉(1978-),女,宁夏银川人,硕士,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刑事侦查、毒品犯罪研究和物证鉴定技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