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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音乐表演中美学研究主要是针对实际音乐表演中的各种现象和其中蕴含的本质及规律,虚与实、个性与共性的协调统一,也就是音乐表演创造的美学原则就是在研究、整理和分析以上理论的基础上得出的。借助这一方面的研究,希望能够更为切实全面的了解音乐表演创造的美学原则。
关键词:创造;音乐表演;技巧
中图分类号:J6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671-864X(2016)10-0226-01
一、个性与共性
对于作品而言,音乐表演是对其进行的再创作,能使其获得生命力,能够在作曲家与欣赏者之间搭建起韵律沟通的桥梁。要想对作品内在的生命力进行传承并发展,使其绽放出不一样的光彩,就要将其通过表演展现出来。真实性是音乐表演中应当放在第一位的,也就是要将音乐作品的愿意进行表达。要对谱子进行认真的研读,结合历史资料去探究作曲家想表达的内涵。
每个演奏家都应该具备历史知识、生活阅历、作品分析等基本功,这属于音乐表演的共性,同时也能够保证音乐表演的真实性。其次,表演家不仅要将自身情感融入到作品中,还应在表达时与观众之间实现审美的交流。对于音乐表演艺术家而言,如果我们从思维能力与操作能力两个角度来看,其指的就是具备一定规律性的人,具体而言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能灵敏的感受和认识音乐的美,能对科学规范的演奏方法做到掌握。表演能够将人类乐观、伤感等各种不同的心理状态进行表现,属于艺术意识形态范畴。音乐表演艺术家应该能对听众起到引领的作用,使其共同去聆听触动人心的音乐。
艺术风格在音乐表演中属于音乐表演审美的重要范畴。个性是风格形成的重要因素。作为一名音乐表演者必须将自己的所有才能及热情投入到演奏中,以创造的态度看待每一次的音乐表演,对于音乐作品表演者要在遵循原作精神的基础上将自身个性的创造融入其中,在表演中切实融入自己的理解。对不同的艺术表演者进行创造性的展现即是“个性”,当然这种创造性一定是与音乐美的自然规律相符合的。
针对创作个性,赫拉普钦科曾表示,作家蕴涵最重要的社会心理特点的个性即为创作个性,这是作家的世界观点,及其通过艺术手法的再现,是在社会审美需求、文学创作所服务的对象等众多方面相关联时所体现的个性。
音乐表演艺术家在表演的过程中也能体现出这样的创造能力。音乐家自身的个性以及其在进行艺术表演时的体现即是音乐表演的创作能力。在进行二度创作时,创作主体具备的所有因素进行有机的复合即产生了音乐表演艺术的个性,这是音乐表演主体的一种创造能力,是多种因素渗透融合而产生的,表演家的艺术风格是在音乐表演的整个过程中展现出来的起到代表作用的体系,是一种表现的形态。因此,表演家的个性形成了其风格的体系,所有的特点之间既制约又结合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对人的独特的思想和行为起到决定作用的个人内部的身心系统的动力组织即为个性。能力、性格和气质三个子系统共同构成了这一系统。而我们所要研究的存在于音乐表演艺术中的个性则是心理学角度个性的生理基础。这些都是在历史的不断积淀中形成的,既能维持稳定,又不断的变化并发展着。
在作品表演的实践中,音乐表演家的表演个性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对作品进行展现,进而使听众获得不一样的感受。对于相同的乐曲,性格的差异、生活阅历的不同使表演艺术家所表现的音乐作品各具特殊性,音乐表演艺术家的独特个性就是在这方面的体现。
严格地说,不是所有的艺术个性都能被称作艺术上的风格,这只是指那些获得较高成就的艺术风格,它标志着艺术家的成熟,在艺术家逐渐成熟的过程中得以形成。就如梅拉赫而言:创作的潜能即是“才能本身”,在进行活动时潜能逐渐发展为现实…”
在做音乐表演时,主要有两个方面能够将独特的创作个性表现出来,其一是感受和认识音乐作品的能力。特别是在独特的感受和认识形式结构和音调内涵展现出的美时表现尤为突出;另一方面对于音乐每一个音乐表演艺术家的表现方式都具有独特的表现。这两个方面既能相互约束,在同一作品中时又能在操作能力和思维能力之间实现统一。
二、虚与实
任何事物都是虚与实的对立统一,在事物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层次都存在着虚与实,这是必然的。然而在一定的环境下他们又会向着对立面转化。虽然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这也只是相对的。但是,从艺术角度着眼,“实”即是我们所说的具体现象方面,而“虚”则代表的抽象本质方面。在一度创作时作曲家以真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也就是“实”为依据,之后加入人的主观意识,通过头脑的加工提炼,艺术构思,也就是所谓的“虚”,在乐谱中对生活体验及创作音乐的技术进行体现,其实这就是一个将“实”融入“虚”,进而将“虚”转化为“实”的过程内心的感受是一切美感的源头,音乐表演艺术亦是如此。借助声音引领听众进到音乐所表达的艺术境界。在这一环境下,“实”指的是声音,而“虚”则是听众的感觉,由声音唤起意境,但这又不是单纯的声音。必须要以思维和内心体验为支撑。听众要借助声音达到一种审美状态,进而体会到艺术感知获得心理的美感。
音乐表演也就是二度创作时,对于表演者而言,作品的意义就不一样了,是“实的”,“客观存在”的。然而无论哪一部音乐作品都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时代,其音乐风格具备时代特色是必然的。因此,表演者要尽量使自己有身临其境的感受,尽可能的去感受作曲者所处的时代环境,以从历史的角度对作品的音乐风格做到把握,并完美、真实的对这样的风格进行体现。在对曲调风格进行整理,对曲谱进行理解时,这一过程中往往会体现表演者的“主观反映”,是“虚”的。由此可见表演者进行“创作”的过程同样包离不开虚与实的对立统一。很明显,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并不容易,唯有将作品的客观内容及现代生活的艺术要求做到同时兼顾,才能真正对表演中传统和革新的问题实现解决。
能够在历史上得以流传下来的音乐作品,其在艺术思想方面必然有其进步性和持久性,对过去和现在甚至未来能够起到联系的作用。因此,作为一名表演艺术家,应尽最大的可能将蕴涵于音乐深层的音乐哲理表达出来。对于音乐表演而言,其美学原则必须要坚持对历史音乐风格和时代精神实现统一。尽量平衡音乐表演的历史性与时代性,使二者实现切实的协调与统一。由此可见,对深刻思想的集中认识和对整个人类艺术文化的实现是表演艺术美学发展的基础。
作者简介:王钧宝 (1972.12—),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河北艺术职业学院音乐系助教,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声乐专业,音乐教育、音乐表演。
关键词:创造;音乐表演;技巧
中图分类号:J6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671-864X(2016)10-0226-01
一、个性与共性
对于作品而言,音乐表演是对其进行的再创作,能使其获得生命力,能够在作曲家与欣赏者之间搭建起韵律沟通的桥梁。要想对作品内在的生命力进行传承并发展,使其绽放出不一样的光彩,就要将其通过表演展现出来。真实性是音乐表演中应当放在第一位的,也就是要将音乐作品的愿意进行表达。要对谱子进行认真的研读,结合历史资料去探究作曲家想表达的内涵。
每个演奏家都应该具备历史知识、生活阅历、作品分析等基本功,这属于音乐表演的共性,同时也能够保证音乐表演的真实性。其次,表演家不仅要将自身情感融入到作品中,还应在表达时与观众之间实现审美的交流。对于音乐表演艺术家而言,如果我们从思维能力与操作能力两个角度来看,其指的就是具备一定规律性的人,具体而言就是在一定程度上能灵敏的感受和认识音乐的美,能对科学规范的演奏方法做到掌握。表演能够将人类乐观、伤感等各种不同的心理状态进行表现,属于艺术意识形态范畴。音乐表演艺术家应该能对听众起到引领的作用,使其共同去聆听触动人心的音乐。
艺术风格在音乐表演中属于音乐表演审美的重要范畴。个性是风格形成的重要因素。作为一名音乐表演者必须将自己的所有才能及热情投入到演奏中,以创造的态度看待每一次的音乐表演,对于音乐作品表演者要在遵循原作精神的基础上将自身个性的创造融入其中,在表演中切实融入自己的理解。对不同的艺术表演者进行创造性的展现即是“个性”,当然这种创造性一定是与音乐美的自然规律相符合的。
针对创作个性,赫拉普钦科曾表示,作家蕴涵最重要的社会心理特点的个性即为创作个性,这是作家的世界观点,及其通过艺术手法的再现,是在社会审美需求、文学创作所服务的对象等众多方面相关联时所体现的个性。
音乐表演艺术家在表演的过程中也能体现出这样的创造能力。音乐家自身的个性以及其在进行艺术表演时的体现即是音乐表演的创作能力。在进行二度创作时,创作主体具备的所有因素进行有机的复合即产生了音乐表演艺术的个性,这是音乐表演主体的一种创造能力,是多种因素渗透融合而产生的,表演家的艺术风格是在音乐表演的整个过程中展现出来的起到代表作用的体系,是一种表现的形态。因此,表演家的个性形成了其风格的体系,所有的特点之间既制约又结合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从心理学角度来看,对人的独特的思想和行为起到决定作用的个人内部的身心系统的动力组织即为个性。能力、性格和气质三个子系统共同构成了这一系统。而我们所要研究的存在于音乐表演艺术中的个性则是心理学角度个性的生理基础。这些都是在历史的不断积淀中形成的,既能维持稳定,又不断的变化并发展着。
在作品表演的实践中,音乐表演家的表演个性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对作品进行展现,进而使听众获得不一样的感受。对于相同的乐曲,性格的差异、生活阅历的不同使表演艺术家所表现的音乐作品各具特殊性,音乐表演艺术家的独特个性就是在这方面的体现。
严格地说,不是所有的艺术个性都能被称作艺术上的风格,这只是指那些获得较高成就的艺术风格,它标志着艺术家的成熟,在艺术家逐渐成熟的过程中得以形成。就如梅拉赫而言:创作的潜能即是“才能本身”,在进行活动时潜能逐渐发展为现实…”
在做音乐表演时,主要有两个方面能够将独特的创作个性表现出来,其一是感受和认识音乐作品的能力。特别是在独特的感受和认识形式结构和音调内涵展现出的美时表现尤为突出;另一方面对于音乐每一个音乐表演艺术家的表现方式都具有独特的表现。这两个方面既能相互约束,在同一作品中时又能在操作能力和思维能力之间实现统一。
二、虚与实
任何事物都是虚与实的对立统一,在事物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层次都存在着虚与实,这是必然的。然而在一定的环境下他们又会向着对立面转化。虽然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这也只是相对的。但是,从艺术角度着眼,“实”即是我们所说的具体现象方面,而“虚”则代表的抽象本质方面。在一度创作时作曲家以真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也就是“实”为依据,之后加入人的主观意识,通过头脑的加工提炼,艺术构思,也就是所谓的“虚”,在乐谱中对生活体验及创作音乐的技术进行体现,其实这就是一个将“实”融入“虚”,进而将“虚”转化为“实”的过程内心的感受是一切美感的源头,音乐表演艺术亦是如此。借助声音引领听众进到音乐所表达的艺术境界。在这一环境下,“实”指的是声音,而“虚”则是听众的感觉,由声音唤起意境,但这又不是单纯的声音。必须要以思维和内心体验为支撑。听众要借助声音达到一种审美状态,进而体会到艺术感知获得心理的美感。
音乐表演也就是二度创作时,对于表演者而言,作品的意义就不一样了,是“实的”,“客观存在”的。然而无论哪一部音乐作品都产生于一定的历史时代,其音乐风格具备时代特色是必然的。因此,表演者要尽量使自己有身临其境的感受,尽可能的去感受作曲者所处的时代环境,以从历史的角度对作品的音乐风格做到把握,并完美、真实的对这样的风格进行体现。在对曲调风格进行整理,对曲谱进行理解时,这一过程中往往会体现表演者的“主观反映”,是“虚”的。由此可见表演者进行“创作”的过程同样包离不开虚与实的对立统一。很明显,想要解决这一问题并不容易,唯有将作品的客观内容及现代生活的艺术要求做到同时兼顾,才能真正对表演中传统和革新的问题实现解决。
能够在历史上得以流传下来的音乐作品,其在艺术思想方面必然有其进步性和持久性,对过去和现在甚至未来能够起到联系的作用。因此,作为一名表演艺术家,应尽最大的可能将蕴涵于音乐深层的音乐哲理表达出来。对于音乐表演而言,其美学原则必须要坚持对历史音乐风格和时代精神实现统一。尽量平衡音乐表演的历史性与时代性,使二者实现切实的协调与统一。由此可见,对深刻思想的集中认识和对整个人类艺术文化的实现是表演艺术美学发展的基础。
作者简介:王钧宝 (1972.12—),男,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河北艺术职业学院音乐系助教,大学本科研究方向:声乐专业,音乐教育、音乐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