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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案件简介:1999年11月,某承包商与某建设单位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但2003年国家审计局对该工程进行了审计,对工程的漏项、变更及取费都进行了审减,审减额度达457万元。按审计结果进行支付的话,承包商将形成巨额亏损,且双方已经结算完毕,因此承包商没有认同审计结果。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承包商将建设单位诉讼至法院,要求对方按结算金额支付工程款和利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审计结论对施工单位不构成约束力,后经过调解建设单位同意在审计结论的基础上增加人民币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