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辩证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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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就是其本质内涵的逻辑展现过程。科学的逻辑方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深刻认识与把握属性逻辑、实践逻辑、历史逻辑和策略逻辑,这对于持续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一、和谐社会的属性逻辑: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
  
  所谓和谐社会,是指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自身的身心等各个方面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社会。和谐社会是社会形态的一个属性要求,它既可以体现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又可以体现在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现实基础上构建和谐社会,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既是绝对的,又是相对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辩证统一,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属性逻辑。
  一方面,构建和谐社会是绝对的。人类社会形态的演进表述为“直接的社会关系”、“物化的社会关系”和“自由人联合体”三个阶段。从中国古代的大同社会构想,到近代康有为描绘的一切平等的太平盛世和孙中山的“天下为公”;从西方古代柏拉图设想的“公正即和谐”的理想国,到西方近代空想社会主义者圣西门设计的和谐制度、欧文的公社制度和魏特林的和谐共享制度,都反映了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绝对性。
  另一方面,构建和谐社会又是相对的。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是一个从初级阶段到高级阶段的发展过程,具有客观性、社会性和历史性。和谐社会有多种形式:有私有制社会太平盛世的和谐社会,有小生产者追求的均贫富的和谐社会,还有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马克思提出的共产主义是人类迄今最理想的和谐社会。从历史性来看,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和谐社会,是以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消灭阶级对立为前提,并以生产力高度发展为基础的。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相对性。
  社会和谐是一个从无序到有序再到顺序的渐进性、阶段性过程,也就是秩序的不断梳理、不断重构的过程。一个社会一般都要经过一个最初的无序状态,然后到有序阶段,再到顺序阶段。无序是基于原生的自然秩序,有序是约定形成的社会秩序,顺序是善德追求的属人秩序。属人秩序是善德的顺序,它既促进人与自然相和谐,又促进人与社会相和谐,前者是人的发展的外生逻辑,后者是人的发展的内生逻辑,两方面归结起来,就是人以高度负责精神,建构人、自然与社会三位一体、和谐共生秩序的辩证逻辑。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和谐社会在经济方面的属性逻辑,主要表现为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先富与共富的统一;政治方面的属性逻辑,主要表现为民主与法制的统一、自由与平等的统一;文化方面的属性逻辑,主要表现为一元与多元的统一、平顺宽容与互信友爱的统一;社会方面的属性逻辑,主要表现为活力与秩序的统一、理想与现实的统一;人的全面发展方面的属性逻辑,主要表现为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统一、人的发展与生态发展的统一。这些基本属性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予以辩证把握和充分体现。
  
  二、和谐社会的历史逻辑:理论与实践的辩证统一
  
  构建和谐社会,完全可由人来控制和引导,这个实践逻辑从理论的可能走向生活世界的现实,表现为人们对信任的需求与支持。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越是向前发展,人的自主和自由越是增强,国家的功能将越来越让渡给社会,社会建设也变得更加重要。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将完全消亡,整个社会将是一个自由人联合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他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从而使人类的社会和谐达到最完美的理想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历史与逻辑充分展现的过程。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要求来看,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又是衡量社会和谐程度的根本标准。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国际环境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领导正确、体制顺畅、管理科学、结构合理、社会稳定、调动充分、发展快速、利益均衡、关系融洽、进步全面这十个方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规定性。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要求来看,构建和谐社会,是对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行政能力的全面检验,是公民素质的综合体现;人民群众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党和政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导力量;构建和谐社会,党和政府自身的工作重点是实现管理体制的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以民本求和谐、以发展求和谐、以改革求和谐、以稳定求和谐、以法治求和谐、以德治求和谐、以公平求和谐、以统筹求和谐、以科学求和谐、以外交求和谐这十个方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路径。
  由于和谐社会具有历史性、综合性和动态性,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行为主体,都要从思想上和行动中,在以下几方面保持应有的清醒坚定和高度自觉。这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条件,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指针,执政能力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组织保障。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现实条件,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来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来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通过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来不断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精神支撑,同时又通过和谐社会建设来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坚持科学发展观、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实现“三个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协调共进,必然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逻辑。
  
  三、和谐社会的实践逻辑:主体和客体的辩证统一
  
  和谐社会的内涵,有三个层面的解读,其一是价值层面的阐发,其二是制度层面的设计,其三是组织层面的要求。这三个层面的要求又可以形成以下实践逻辑:第一个层面是指一种社会形态。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良性互动和彼此协调,体现为社会的秩序良好、生活宽裕、人民亲善、环境优美等。第二个层面可以理解为一种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有关的社会关系、社会环境、社会管理等方面的要素组合及有效运行模式,并对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和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等,提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和参与要求。第三个层面是指一种价值理想。而实现社会和谐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在这一系统中,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与客体,能够在统一体内相互包容、协调运作和转化融合。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因素来看:首先,人是社会的主体,人的个性和谐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前提;同时,人的个体和谐又是自然与社会的产物。以人为本,尊重个人,给个人以充分自由的发展空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其次,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现代人类社会的两种基本关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是密不可分的统一整体。第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就是重塑人、社会与自然这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以构建起以人为本的政治和谐、经济和谐和文化和谐。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客体因素来看: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既要强调人与人的和谐,又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既要达到社会内部各阶层、各利益团体之间的和谐,又要争取外部世界格局的和谐;既要培育微观的各个社会组织细胞的和谐,又要促进宏观的整个社会的和谐;既要形成经济、政治、文化等各子系统内部的和谐,又要形成各个系统之间的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在初级阶段的条件下,使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处于有序发展的状态,保持和谐的社会秩序和生活环境,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目标。
  科学发展观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形成与落实,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为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构建和谐社会,必须遵循六个方面的实践逻辑。一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二是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发展质量,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三是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适应社会发展要求,推进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改革和创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建立健全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四是必须坚持民主法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法制化、规范化,逐步形成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五是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以改革促进和谐、以发展巩固和谐、以稳定保障和谐,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六是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
  
  四、和谐社会的策略逻辑: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辩证统一
  
  和谐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既有时代性、阶级性,又是一个由小到大(数量与范围)、由局部到整体(系统)、由简到繁(结构与功能)、由低级到高级(水平与程度)、由旧质到新质(创新与社会进步)的动态平衡过程。和谐社会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和谐水平。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许多差别和矛盾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还不可能实现高标准的和谐。对现阶段社会和谐的认识不能过于理想化,必须坚持现实性和可能性的辩证统一。
  其一,和谐社会建设不能超越社会历史阶段。一部和谐社会建设史,就是一部历史主体自觉进行和谐社会建设的历史。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和谐社会的实现程度,势必受到当时历史条件与历史主体能动作用的双重制约。因此,和谐社会建设只能从一定历史阶段的实际出发,而不能把和谐社会与历史阶段割裂开来。严重忽视历史阶段的基本国情,只看到社会主义“应该怎么样”而忽视了历史阶段“只能怎么样”,就有可能把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简单化甚至庸俗化,最终不仅难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反而有可能引发新的不平衡而破坏社会和谐发展。
  其二,和谐社会建设不能落后于社会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美好理想与现实基础的统一。当前,我国社会建设领域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新阶段后必然产生的。解决这些矛盾,关键还是要靠发展。我们必须看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和谐的实现程度受到了“三个文明”建设水平的制约,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奋斗、不断推进、逐步实现的过程。脱离实际、急于求成或无所作为,是不能建设好和谐社会的。
  当前,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深刻总结和汲取古今中外和谐社会建设的经验与教训,既要科学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又要准确判断人类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既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又不超越阶段、吊高胃口;既要正确看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实现程度,又不超越国情;既要清醒地正视面临的新问题新矛盾,又要切实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策略逻辑。
  
  (责编/张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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