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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俨然成为世界的工厂,造就国家的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但这两年的石油价格的高居不下,通货膨胀的阴影笼罩在全球,有呼之欲出之态势,企业面临恶劣环境下,建立企业退场机制及重建更生的出路,当务之急。本论文以海峡两岸拯救企业困境的重整制度比较为主题,参考各国现代破产法发展,发现近年来各国均不断于实践经验的过程中,透过立法修整步伐,力求制度完善。本论文共分七章,第一章从立法理由、适用范围、重整原因、地域管辖、特色、价值等各面向作海峡两岸重整制度的概念比较,以积极行动与态度拯救困境企业,调整平衡利害关系人间利益,社会利益优先,求取债权清偿利益最大化。第二章比较海峡两岸的重整程序,包括重整申请至法院作出裁定或驳回的历程,以及法定申请人。我国台湾地区对另规定债权人的申请人资格占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法院审查时,得聘任检查人协助审查并明定所应征相关主管机关,及利害关系人的紧急保全处分,我国大陆地区则无相关规定,但申请方式分为直接申请及程序中申请,其中由债权人申请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第三章从重整程序的人事结构做比较,我国台湾地区分为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及利害关系人会议,我国大陆地区则首创设立管理人制度。重整监督机构为管理人、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自治机构则为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负责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重整人的监督工作。第四章从重整程序的资本财务结构,分别就债务人财产、重整债权、重整费用与共益债务、股东权比较其申报方式、范围、种类、清偿与受偿方式、认定与异议处理等。第五章从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表决、重行表决、强制通过做比较,海峡两岸皆采取分组表决权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即属通过,分组未通过者可再次审查与表决,迟迟未通过,依债务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且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强制通过法定要件,法院得依职权强制通过。第六章从重整成功与裁定重整终止做比较,重整人按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则重整成功,因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裁定重整终止,法院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中,我国对大陆地区重整成功的着墨不多,仅规定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第七章从2006年8月27日我国大陆地区通过《新企业破产法》,并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此部我国《新企业破产法》所引入重整制度,目的在于使面临财务困境的企业有被拯救的希望与机会。但目前海峡两岸重整制度皆面临法令与实务施行上的冲突,国际上各国虽然在经济、社会结构与历程,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但在追求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和价值追求,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脚步对破产法作局部修整或立法,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兼具有国际共通性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