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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选2002年度“10位聚人气企业家、10位具价值经理人”的活动拉开帷幕之后,我们的视野一直企图穿透那些胜出者相关的领先指标,以期解读出可资众多中国企业参照的基本管理元素。
当我们把这种努力放在肇始自美国的公司丑闻全球声讨与反思语境中,并重新审视近两三年来发生在中国的有关企业家或者企业主与经理人缠斗的种种案例后,我们发现“信任”实在是无法回避的话题。因为这一切归根结底都源于对这一企业存在意义的支撑点的误读,并为此付出成本。令人不安的是,这种误读不仅有来自企业家角度,有来自经理人角度,还有来自理论界的。
亚当斯密当年曾经断言,股份公司这种企业形式不可能发展起来,因为董事和经理人们受股东之托代人理财,不可能像业主型企业家们那样节俭和勤奋。但现代工商企业的发展却完全否定了这种判断,甚至出现了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家的眼中,市场体系已如完美,现在这些大型的企业存在理由是什么?英国经济学者科斯在对美国的大型工商企业进行深入调查之后,以经典性的论文“企业的性质”回答了这一问题:公司之所以能够诞生和发展,是因为公司可以通过内部的信任和协调来降低交易成本,当公司付出的交易成本低于市场中同类的交易成本,公司就有了存在的意义。科斯的结论直接指明了“信任”在企业生命中的决定性作用。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信任关系自然是公司内外多维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在我国企业中的诸多所有者与经营者信任关系失败案例中,所有者误读“信任”的症兆是,一味指责职业经理人职业操守与专业水准,把制度和规则装在手电筒里,只照别人,对自己没有任何约束力。而经理人误读“信任”的症兆则是,自以为比所有者懂得规则,喜欢指责对方没有给足舞台,自己的业绩与利益没有得到承认。双方在“情”、“理”这两个坎上搞不定的话,都认可“法”为最后的解决方案,而中国在“法”上的相对滞后又常使这种诉求成为无头公案。
而理论界有一种观点喜欢把中国企业中这种信任危机归因于传统的情、理、法思维模式,归因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游戏规则缺位。
如此一来,把信任建立在制度上便成各方接受的惟一方案。从理论上看这样的逻辑毫无问题,也是未来必然方向。
问题在于,其一,基于制度的信任社会首先出现在美国深刻背景是,18世纪末以来的大规模移民破坏了原来基于身份和基于历史的信任,并催生了被社会学家称为负责“信任生产”的行业,比如律师、银行、会计、证券交易所、信用调查局等等。而中国正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大量流动人口产生的“生人社会”转化,建立基于制度的信任尚须长期努力。其二,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时也存在极大“交易成本”。而美国公司丑闻频频出现,也反证规则并不能成为信任的终极解决方案。
显然等待制度的健全重构信任关系的想法,对当前急欲领跑企业的中国企业家和经理人本身来说并没有现实的操作意义。如果回归到“信任”的基本定义上来考察,我们会讶然地发现最节省成本的路就在脚下。
1998年,美国《管理学会评论》在集纳了几个学科权威人士的观点后,将信任定义为:信任是一种心理状态。在这种心理状态下,第一,信任者愿意处于一种脆弱地位,这种地位有可能导致被信任者伤害自己;第二,信任者对被信任者抱有正面期待,认为被信任者不会伤害自己。
实际上,在对外部因素和环境不能改变的同等条件下,从道德层面上解决自身对“信任”的理解与把握,应是企业家与经理人最现实的选择,因为其中的成本更多地在于自己是可消化的个人克制,局部牺牲,而换取合作,创造更大、更长远的价值。而且道德传统也正是我们最具优势的本土资源,反观美国从来就没有道德传统。它在拥有制度之后,要重新塑造新的道德观,也是需要花大成本的,但我们却大可不必。
本次评选最终入围的获奖企业家和经理人大都因为付出了更多的信任,或获得更多的信任,而创造了令人信服价值,并树立了自己的社会公民形象。
而拥有这样理念的企业家和经理人,才可能把企业绕过只有业绩没有羞耻的陷阱,一直坚实走下去。
当我们把这种努力放在肇始自美国的公司丑闻全球声讨与反思语境中,并重新审视近两三年来发生在中国的有关企业家或者企业主与经理人缠斗的种种案例后,我们发现“信任”实在是无法回避的话题。因为这一切归根结底都源于对这一企业存在意义的支撑点的误读,并为此付出成本。令人不安的是,这种误读不仅有来自企业家角度,有来自经理人角度,还有来自理论界的。
亚当斯密当年曾经断言,股份公司这种企业形式不可能发展起来,因为董事和经理人们受股东之托代人理财,不可能像业主型企业家们那样节俭和勤奋。但现代工商企业的发展却完全否定了这种判断,甚至出现了富可敌国的跨国公司。在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家的眼中,市场体系已如完美,现在这些大型的企业存在理由是什么?英国经济学者科斯在对美国的大型工商企业进行深入调查之后,以经典性的论文“企业的性质”回答了这一问题:公司之所以能够诞生和发展,是因为公司可以通过内部的信任和协调来降低交易成本,当公司付出的交易成本低于市场中同类的交易成本,公司就有了存在的意义。科斯的结论直接指明了“信任”在企业生命中的决定性作用。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信任关系自然是公司内外多维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环。在我国企业中的诸多所有者与经营者信任关系失败案例中,所有者误读“信任”的症兆是,一味指责职业经理人职业操守与专业水准,把制度和规则装在手电筒里,只照别人,对自己没有任何约束力。而经理人误读“信任”的症兆则是,自以为比所有者懂得规则,喜欢指责对方没有给足舞台,自己的业绩与利益没有得到承认。双方在“情”、“理”这两个坎上搞不定的话,都认可“法”为最后的解决方案,而中国在“法”上的相对滞后又常使这种诉求成为无头公案。
而理论界有一种观点喜欢把中国企业中这种信任危机归因于传统的情、理、法思维模式,归因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游戏规则缺位。
如此一来,把信任建立在制度上便成各方接受的惟一方案。从理论上看这样的逻辑毫无问题,也是未来必然方向。
问题在于,其一,基于制度的信任社会首先出现在美国深刻背景是,18世纪末以来的大规模移民破坏了原来基于身份和基于历史的信任,并催生了被社会学家称为负责“信任生产”的行业,比如律师、银行、会计、证券交易所、信用调查局等等。而中国正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大量流动人口产生的“生人社会”转化,建立基于制度的信任尚须长期努力。其二,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时也存在极大“交易成本”。而美国公司丑闻频频出现,也反证规则并不能成为信任的终极解决方案。
显然等待制度的健全重构信任关系的想法,对当前急欲领跑企业的中国企业家和经理人本身来说并没有现实的操作意义。如果回归到“信任”的基本定义上来考察,我们会讶然地发现最节省成本的路就在脚下。
1998年,美国《管理学会评论》在集纳了几个学科权威人士的观点后,将信任定义为:信任是一种心理状态。在这种心理状态下,第一,信任者愿意处于一种脆弱地位,这种地位有可能导致被信任者伤害自己;第二,信任者对被信任者抱有正面期待,认为被信任者不会伤害自己。
实际上,在对外部因素和环境不能改变的同等条件下,从道德层面上解决自身对“信任”的理解与把握,应是企业家与经理人最现实的选择,因为其中的成本更多地在于自己是可消化的个人克制,局部牺牲,而换取合作,创造更大、更长远的价值。而且道德传统也正是我们最具优势的本土资源,反观美国从来就没有道德传统。它在拥有制度之后,要重新塑造新的道德观,也是需要花大成本的,但我们却大可不必。
本次评选最终入围的获奖企业家和经理人大都因为付出了更多的信任,或获得更多的信任,而创造了令人信服价值,并树立了自己的社会公民形象。
而拥有这样理念的企业家和经理人,才可能把企业绕过只有业绩没有羞耻的陷阱,一直坚实走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