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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良好的语用行为是讯问活动的重要基础,是目前推行的“侦查讯问活动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依据的前提,这种良好的语用行为是建立在娴熟的讯问技巧和文明办案的基础上的。如何恰当地运用相应的语用行为,必须充分对语用行为的相关类型和基本原则进行认真的分析,避免出现一些影响侦查讯问的相关语用行为和非语用行为出现。
【关键词】语用行为;真实原则;适量原则
讯问语言的运用实际上是在讯问中运用相关的语用行为。所谓语用行为,就是运用语言作为讯问活动的信息交流工具的行为,也就是语言信息行为。实际上讯问活动不仅包括语用行为,还包括非语用行为,讯问的语用行为过程是语用行为与非语用行为相互交替、相互伴随的过程。
一、讯问中语用行为的具体类型
(一)述事行为与做事行为
语言学家们以语用行为过程为根据,把是否只传递信息区分为:述事行为和做事行为。所谓述事行为,是指只是叙述一件事情,传递某一客观信息,不对内容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叙述:“昨天下午我在家里。”使用语言的行为就是述事行为。所谓的做事行为,不仅仅是要传递信息,而且还要完成相应的行为。例如,讯问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你已经涉嫌抢劫了!”讯问人员做了一件“告知”的事情,在这一句话里,这个句子是一个做事行为,但是里面也包含了述事行为。很多的时候在述事行为里面也有做事行为的成分。语言学家研究述事行为与做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去做事,使语用行为达到更好的效果。而讯问活动研究语用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讯问活动的良好效果。例如,不同的讯问人员因为运用语言技巧和方法的不同,所产生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审讯语言娴熟的讯问人员就能够取得好的讯问效果,审讯语言技巧贫乏的讯问人员就不可能有好的讯问效果,这就是语言的做事行为的效果。做事行为往往使得讯问活动更能够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预计的相关反应。当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矫治的时候,一名讯问人员说:“你天生就是犯罪人!”;而另外一名讯问人员说:“你天生就是犯罪人吗?”这两句话对犯罪赚疑人的心理产生了两种反应,后者比前者更能够促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转换。
(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语用行为的直接行为,是指直接说出一种要达到目的的行为;语用行为的间接行为,是指用一种行为来达到另外一种行为。讯问的语言过程就是讯问语言使用行为的发生过程,这里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作特点,自我的心理准备、审讯语言环堵的利用、审讯语言信息的准备和组织。相对于其他侦查行为的语用行为,在讯问中,往往需要犯罪嫌疑人的“配合”,而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的心理特点,气质特征、不同讯问场所对讯问的影响,甚至是不同的讯问阶段,都有可能影响讯问语用行为的选择。
(三)单向行为与双向行为
1.语用行为的单向行为。在一些特定的讯问环境,有的时候讯问人员为了说服犯罪嫌疑人,讯问室里只有审讯人员的“独白”,犯罪嫌疑人只是在听;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充分发挥自我辩护的权利,讯问人员只是在听。说话人与听话人在一次交流过程中没有发生转换,这就是讯问语用行为的单向行为。
2.语用行为的双向行为。语言的使用者不仅仅是审讯人员一个人,还有听说话的犯罪嫌疑人,说与听的角色在一次的交流过程中发生了角色转换。讯问语言使用的复杂技巧主要体现在双向交流过程中。在讯问的交流过程中,首先是要求讯问人员与被讯问对象双方的合作,不合作就不能产生交流行为。犯罪嫌疑人被请进了讯问室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接受讯问的合作,从外部的表现看,这种合作带有强制性。讯问人员为了从犯罪嫌疑人那里提取犯罪证据,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合作;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被暴露或者可能暴露了,在必须接受讯问的情况下,带着侥幸心理和趋利避害的心理状态,产生了带有对抗性的合作行为。在此过程中,不仅双方拥有共同的话题,而且在很多的时候围绕同一话题履行合作行为。有的话题犯罪嫌疑人并不喜欢,但是必须要合作,不合作就不能产生讯问语言的交流行为,仅仅讯问人员在说话,犯罪嫌疑人不理会不合作,即便是讯问人员使尽全身解数,也无法把讯问活动进行下去,也就是语言学家所说的“没有形成做事行为”。讯问语用行为的合作一直伴随着这个讯问活动过程,并且通过讯问行为的语言原则来进行控制。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点、犯罪行为与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影响,经常会出现不合作行为,通常是在对抗心理的指导下,故意保持沉默不合作,也有的时候因为讯问人员的方法不得当,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对抗,而表现出不合作的状态。
(四)逻辑推理行为
在讯问活动中无论是讯问人员还是犯罪嫌疑人要组织或者分析查找被利用的语境的时候,都要经过逻辑推理的过程。讯问人员组织语言的过程,就是对语言符号的组织和识别进行逻辑推理,这就是对讯问语言的编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发现语义不合常规,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说清问题时,就要进行语境过滤,然后进行语言推理,最后实现明确所表达的含义的目的。表达含义出现以后,还要进行逻辑推理,形成语言的表达含义,传递给犯罪嫌疑人。作为接收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语言信息的时候,也要进行逻辑推理,以发现讯问人员说的这句话是否符合正常的语法,说话的含义是否客观存在,如果是正常的客观存在,那么犯罪嫌疑人也就会按照正常的内容进行理解。如果不是客观存在,那么犯罪嫌疑人为了理解讯问人员真正要表达的做事行为的意义,就要通过对语境的过滤进一步推断其语用行为。
二、讯问中语用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语用行为真实原则
讯问活动的基本特点是为了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也就是说讯问人员在讯问活动中的一系列语用行为,都是围绕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展开的,相反犯罪嫌疑人也要通过与讯问人员的对话交流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如果讯问人员把虚假的话当做真实的话说,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会认为你是在欺骗,他也会用虚假的话来对付你,这就违反了真实原则。同样,犯罪嫌疑人用虚假的信息来对抗讯问,就是违反了真实原则,讯问人员就会以事实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信息,达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限制。真实原则就是要求发出信息的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不能把假话当成真话说,这是信息交流的基本原则。为了满足真实原则的要求,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就要共同遵守该原则,不仅不能把假话当成真话说,也不能把没有把握的话、没有确定的事情,当做有把握、确定的事情,把话说得太绝对,这也违反了真实原则。由于讯问活动是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智能对抗、生死较量,所以在语言方法上的要求特别严谨,无论是哪一方说错了一句话,都有可能陷人被动的地位。这就是真实原则能够贯穿整个讯问活动的基本条件,实际上这也是在双方相互监督的基础上实现的。可是讯问活动又是智力较量的活动,有很多时候需要使用模糊性的语言来避开语言信息的精确性,因此讯问活动中讯问人员既要维护语用行为的真实原则,又要有技巧性和谋略性,这样才能满足这种语用行为。通常语言修辞中的夸张、比喻、比拟、概括等就是对语用行为真实原则的特殊使用。
(二)语用行为适量原则
在讯问活动中讯问人员提供给犯罪嫌疑人的信息量与该语用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相互适应的,也就是说提供的信息量不能超过目的的需要量,否则就是重复、累赘。但是也不能少于语用行为目的的需要量,如果提供的信息量少于目的的需要量,那么你说的话别人就听不明白,就含糊不清。这就是语用行为的适量原则。例如讯问人员问:“被害人你是怎么认识的?”回答:“他不是本地人,跟我姐是网上认识的,跟我没有联系。”这里他提供的信息就超过了需要的量,实际上他只要回答是怎么认识的就可以了。同时这句话出现了多余信息:1、他不是本地人;2、跟我姐是网上认识的;3、跟我没有联系。讯问活动不仅需要适量原则来保证主要信息不受干扰,还需要剩余信息来发展、扩大、贯穿整个讯问活动。讯问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和发展这些剩余信息,能够推动讯问活动的深人进行。利用好适量与剩余的关系,是讯问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讯问活动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有的时候需要保持适量原则,让犯罪嫌疑人做出明确的回答,把犯罪事实挤出来。有的时候需要有大量的剩余信息的出现,以便发展利用,把犯罪事实从剩余的信息中挤出来。
参考文献:
[1]刘娟:《法庭语言的语用特征探析》,载《鸡西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2]邓正伟:《论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以犯罪嫌疑人权利及其保障为视角》,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3]陈世革:《论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非语言行为》,载《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4]梁爱清:《运用侦查讯问语言应把握的界线》,载《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关键词】语用行为;真实原则;适量原则
讯问语言的运用实际上是在讯问中运用相关的语用行为。所谓语用行为,就是运用语言作为讯问活动的信息交流工具的行为,也就是语言信息行为。实际上讯问活动不仅包括语用行为,还包括非语用行为,讯问的语用行为过程是语用行为与非语用行为相互交替、相互伴随的过程。
一、讯问中语用行为的具体类型
(一)述事行为与做事行为
语言学家们以语用行为过程为根据,把是否只传递信息区分为:述事行为和做事行为。所谓述事行为,是指只是叙述一件事情,传递某一客观信息,不对内容作出相应的行为。例如,犯罪嫌疑人叙述:“昨天下午我在家里。”使用语言的行为就是述事行为。所谓的做事行为,不仅仅是要传递信息,而且还要完成相应的行为。例如,讯问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你已经涉嫌抢劫了!”讯问人员做了一件“告知”的事情,在这一句话里,这个句子是一个做事行为,但是里面也包含了述事行为。很多的时候在述事行为里面也有做事行为的成分。语言学家研究述事行为与做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去做事,使语用行为达到更好的效果。而讯问活动研究语用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取得讯问活动的良好效果。例如,不同的讯问人员因为运用语言技巧和方法的不同,所产生的结果也是不同的,审讯语言娴熟的讯问人员就能够取得好的讯问效果,审讯语言技巧贫乏的讯问人员就不可能有好的讯问效果,这就是语言的做事行为的效果。做事行为往往使得讯问活动更能够促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预计的相关反应。当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矫治的时候,一名讯问人员说:“你天生就是犯罪人!”;而另外一名讯问人员说:“你天生就是犯罪人吗?”这两句话对犯罪赚疑人的心理产生了两种反应,后者比前者更能够促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转换。
(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语用行为的直接行为,是指直接说出一种要达到目的的行为;语用行为的间接行为,是指用一种行为来达到另外一种行为。讯问的语言过程就是讯问语言使用行为的发生过程,这里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作特点,自我的心理准备、审讯语言环堵的利用、审讯语言信息的准备和组织。相对于其他侦查行为的语用行为,在讯问中,往往需要犯罪嫌疑人的“配合”,而犯罪嫌疑人面对讯问的心理特点,气质特征、不同讯问场所对讯问的影响,甚至是不同的讯问阶段,都有可能影响讯问语用行为的选择。
(三)单向行为与双向行为
1.语用行为的单向行为。在一些特定的讯问环境,有的时候讯问人员为了说服犯罪嫌疑人,讯问室里只有审讯人员的“独白”,犯罪嫌疑人只是在听;有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充分发挥自我辩护的权利,讯问人员只是在听。说话人与听话人在一次交流过程中没有发生转换,这就是讯问语用行为的单向行为。
2.语用行为的双向行为。语言的使用者不仅仅是审讯人员一个人,还有听说话的犯罪嫌疑人,说与听的角色在一次的交流过程中发生了角色转换。讯问语言使用的复杂技巧主要体现在双向交流过程中。在讯问的交流过程中,首先是要求讯问人员与被讯问对象双方的合作,不合作就不能产生交流行为。犯罪嫌疑人被请进了讯问室是法律规定的必须接受讯问的合作,从外部的表现看,这种合作带有强制性。讯问人员为了从犯罪嫌疑人那里提取犯罪证据,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合作;对犯罪嫌疑人来说,由于自己的犯罪行为被暴露或者可能暴露了,在必须接受讯问的情况下,带着侥幸心理和趋利避害的心理状态,产生了带有对抗性的合作行为。在此过程中,不仅双方拥有共同的话题,而且在很多的时候围绕同一话题履行合作行为。有的话题犯罪嫌疑人并不喜欢,但是必须要合作,不合作就不能产生讯问语言的交流行为,仅仅讯问人员在说话,犯罪嫌疑人不理会不合作,即便是讯问人员使尽全身解数,也无法把讯问活动进行下去,也就是语言学家所说的“没有形成做事行为”。讯问语用行为的合作一直伴随着这个讯问活动过程,并且通过讯问行为的语言原则来进行控制。由于犯罪嫌疑人的个体特点、犯罪行为与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影响,经常会出现不合作行为,通常是在对抗心理的指导下,故意保持沉默不合作,也有的时候因为讯问人员的方法不得当,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对抗,而表现出不合作的状态。
(四)逻辑推理行为
在讯问活动中无论是讯问人员还是犯罪嫌疑人要组织或者分析查找被利用的语境的时候,都要经过逻辑推理的过程。讯问人员组织语言的过程,就是对语言符号的组织和识别进行逻辑推理,这就是对讯问语言的编码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发现语义不合常规,不能向犯罪嫌疑人说清问题时,就要进行语境过滤,然后进行语言推理,最后实现明确所表达的含义的目的。表达含义出现以后,还要进行逻辑推理,形成语言的表达含义,传递给犯罪嫌疑人。作为接收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语言信息的时候,也要进行逻辑推理,以发现讯问人员说的这句话是否符合正常的语法,说话的含义是否客观存在,如果是正常的客观存在,那么犯罪嫌疑人也就会按照正常的内容进行理解。如果不是客观存在,那么犯罪嫌疑人为了理解讯问人员真正要表达的做事行为的意义,就要通过对语境的过滤进一步推断其语用行为。
二、讯问中语用行为的基本原则
(一)语用行为真实原则
讯问活动的基本特点是为了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也就是说讯问人员在讯问活动中的一系列语用行为,都是围绕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展开的,相反犯罪嫌疑人也要通过与讯问人员的对话交流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如果讯问人员把虚假的话当做真实的话说,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会认为你是在欺骗,他也会用虚假的话来对付你,这就违反了真实原则。同样,犯罪嫌疑人用虚假的信息来对抗讯问,就是违反了真实原则,讯问人员就会以事实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虚假信息,达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限制。真实原则就是要求发出信息的人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不能把假话当成真话说,这是信息交流的基本原则。为了满足真实原则的要求,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就要共同遵守该原则,不仅不能把假话当成真话说,也不能把没有把握的话、没有确定的事情,当做有把握、确定的事情,把话说得太绝对,这也违反了真实原则。由于讯问活动是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智能对抗、生死较量,所以在语言方法上的要求特别严谨,无论是哪一方说错了一句话,都有可能陷人被动的地位。这就是真实原则能够贯穿整个讯问活动的基本条件,实际上这也是在双方相互监督的基础上实现的。可是讯问活动又是智力较量的活动,有很多时候需要使用模糊性的语言来避开语言信息的精确性,因此讯问活动中讯问人员既要维护语用行为的真实原则,又要有技巧性和谋略性,这样才能满足这种语用行为。通常语言修辞中的夸张、比喻、比拟、概括等就是对语用行为真实原则的特殊使用。
(二)语用行为适量原则
在讯问活动中讯问人员提供给犯罪嫌疑人的信息量与该语用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相互适应的,也就是说提供的信息量不能超过目的的需要量,否则就是重复、累赘。但是也不能少于语用行为目的的需要量,如果提供的信息量少于目的的需要量,那么你说的话别人就听不明白,就含糊不清。这就是语用行为的适量原则。例如讯问人员问:“被害人你是怎么认识的?”回答:“他不是本地人,跟我姐是网上认识的,跟我没有联系。”这里他提供的信息就超过了需要的量,实际上他只要回答是怎么认识的就可以了。同时这句话出现了多余信息:1、他不是本地人;2、跟我姐是网上认识的;3、跟我没有联系。讯问活动不仅需要适量原则来保证主要信息不受干扰,还需要剩余信息来发展、扩大、贯穿整个讯问活动。讯问人员可以充分利用和发展这些剩余信息,能够推动讯问活动的深人进行。利用好适量与剩余的关系,是讯问活动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讯问活动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有的时候需要保持适量原则,让犯罪嫌疑人做出明确的回答,把犯罪事实挤出来。有的时候需要有大量的剩余信息的出现,以便发展利用,把犯罪事实从剩余的信息中挤出来。
参考文献:
[1]刘娟:《法庭语言的语用特征探析》,载《鸡西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
[2]邓正伟:《论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以犯罪嫌疑人权利及其保障为视角》,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3]陈世革:《论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非语言行为》,载《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4]梁爱清:《运用侦查讯问语言应把握的界线》,载《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