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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不断完善法治化的建设,教育的改革也日益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懂得通过法律来进行自我权利的维护,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对高校学生进行行为规范的管理模式逐步的取代了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管理模式,成为当下高校教育当中的主流管理方式。实行以权利为本位的管理模式能够实现在管理过程当中的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制约与维权,对于高校的规范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学生权利;本位;规范;高校学生管理
自我国加强法治化建设和改革教育以来,大学生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大学生对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高校管理模式产生了质疑。基于这样的现状,高等院校开始对大学生管理中的程序内容和实施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重新审视。过去我国的高校管理一直是以道德规范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高效管理是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要求。为此,实行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管理模式能够兼顾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约与维权,使得法律和道德相互作用发挥效力,对于高校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高校学生管理的内涵
以学生权利为本位指的是学生义务和权利双重前提下,首先以学生的权利为教育管理的重心和起点[1]。从学生义务向权利过渡是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的关键,实行道德和法律相结合的管理是我国教育管理的必然要求。大众化教育使得高等教育对于一部分人来说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才能够进入大学,毕业的大学生不再由国家进行分配,就业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大学生在这样的求学过程和就业形势下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近年来关于大学生对高校管理进行投诉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也从某个方面反映了学生权利的重要性。教育改革以来以人为本,也要求学校能够从教育管理程度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一)学生权利和学生权利本位
在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即学生权利和学生权利本位。学生权利指的是在校学习期间,能够取得学籍的大学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作出某些行为,并且保障他们的权利不受侵害。学生权利本位则是一种管理模式,以学生权利为核心,法律和道德兼顾的一种学生管理。
在高等学校中,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具有法律关系的。学校作为法人是教育主体,全体的教职工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因此实际实施教育管理工作的是教职工。学生在学校当中是受教育者,在学校期间按照法律享有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在高等教育管理中,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权利是相对的。学校保障学生在校的各项权利不受侵害,此时,学校的义务是学生的权利。与此同时,学生也要保障学校的规范制度管理能够稳序进行,学生的义务是学校的权利。
明确学生在学校的权利是法律权利,而不是应有权利,也就是说以学生权利为本位中的权利指的是国家规定的法律范围内的受教育权以及相关的公民权利。
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即高校的管理是为了保障学生法定权利的实现,也就是学生在校的受教育权和学生自身的公民权,学校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法、行政法等来实施管理措施,根据法定范围来保障学生的权利。这也就决定了学生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越其界限[2]。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遵循学生权利本位原则,完善管理机制
从行政法学的层面来讲,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应当归于学校管理的行为范畴,是学校对全体学生进行行为规范的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三个方面:(1)保障学生教育救助、教学公开以及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制度;(2)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处分等级、处分决定以及告知等合法权利制度;(3)保障学生校内申诉、听证等的救济制度。以学生权利本位为原则来制定相关制度。
造成学生因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原因有二。原因一: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学生被学校开除波折剥夺学位权等这样的严重处罚直接侵犯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原因二,在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缺乏具有法律依据的程序,学生在整个过程中的参与度不够,只是一味被动受罚。基于上述的原因,高等院校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时,要与国家的法律相一致,构架一套科学、合理、合法的学生管理机制,来保障学生权利的同时规范学生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问题的解决。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内容的合法性
在学校进行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时,要以国家法律为准则,制定与法律规范相统一的内容,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管理条例和内容,这是保障学生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二)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处理程序的正当性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即为处理程序的正当性。通过正当的程序处理,不仅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更是其基本要求。占有处理程序正当,处理过程公开,才能保证处理的结果公平公正。高等院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过程中,尤其是作出影响力很大、涉及到学生的权利等的处分决定时,首先要告知当事的学生,调查清楚事情的缘由,并向其说明处分的依据,与此同时也要给予当事学生自我申辩的机会,解释清自己的行为,真正的让学生参与到处理的程序当中去。
(三)权利救济保障学生权利完整
权利救济是为了保证学生权利的完整性。权利与救济是互相依存的。在高校管理当中,最为主要的救济是学生的申诉权,这种权利是在学生认为自己权利被侵害后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学校依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再根据本校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申诉处理委员会一切事宜的安排,以保证制度机制的合法性,并且给学生创造一种公正、公平的申诉平台[3]。
三、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高校管理不排斥德育
高等院校作为一种公共教育的机构,它的管理对象包括学校和学生两部分。学生和学校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联系,高校学生管理完成由以学生义务到权利的转变过程中,并不代表与德育相排斥,同时对于学生某些过分的行为也不会纵容。国家对高等院校授权管理,高等院校不仅要承担对国家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而且还要实现教育的目的,使学生成为一个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需要的人才。为此,对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要求规范,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定相关制度。与此同时,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传统的国家,学校管理不仅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且也不能与我国传统的优良道德文化相违背。大学生的行为不仅仅是为整个社会和社会人负责,还要为其自己负责。近些年不少大学生由于受到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导致他们的责任心薄弱,做事不计后果,为此,高校的学生教育管理当中不仅要依法治理,还应当对学生的道德教育重视,对于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要对其进行道德教育,道德和法律两者共同发挥作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结束语
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规范高等院校对学生的管理,是要保证学生在学习期间的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学校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时,要按照国家对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编写内容,另外要对处理的决定告知当事人,处理的过程公开公正,让学生参与到其中,并且给予其申辩的机会,对于作出的决定,要给予充分的理由和解释,在学校内部设置申辩学生委员会,并根据学校自身的情况来设置相关人员和事宜。但是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并非是指德育不重要,德育能够触及到法律触及不到的地方,规范学生的个人义务,加强其责任心等,有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高等院校在管理学生时,法律与道德兼顾并施,以学生权利为首要与核心,学生义务为辅助,来规范学生的行为,从而培养出对社会有用的全面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张永华.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规范高校学生管理[J].中国高等教育,2004,08:16-18.
[2]谢华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学生权利保障[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2:157-159.
[3]魏红卫,陈刚.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高校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的构建[J].中国电力教育,2008,15:158-159.
【关键词】学生权利;本位;规范;高校学生管理
自我国加强法治化建设和改革教育以来,大学生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大学生对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高校管理模式产生了质疑。基于这样的现状,高等院校开始对大学生管理中的程序内容和实施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重新审视。过去我国的高校管理一直是以道德规范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高效管理是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要求。为此,实行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管理模式能够兼顾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约与维权,使得法律和道德相互作用发挥效力,对于高校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高校学生管理的内涵
以学生权利为本位指的是学生义务和权利双重前提下,首先以学生的权利为教育管理的重心和起点[1]。从学生义务向权利过渡是我国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的关键,实行道德和法律相结合的管理是我国教育管理的必然要求。大众化教育使得高等教育对于一部分人来说需要付出相应的成本才能够进入大学,毕业的大学生不再由国家进行分配,就业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大学生在这样的求学过程和就业形势下对自己的合法权利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近年来关于大学生对高校管理进行投诉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也从某个方面反映了学生权利的重要性。教育改革以来以人为本,也要求学校能够从教育管理程度上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一)学生权利和学生权利本位
在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即学生权利和学生权利本位。学生权利指的是在校学习期间,能够取得学籍的大学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作出某些行为,并且保障他们的权利不受侵害。学生权利本位则是一种管理模式,以学生权利为核心,法律和道德兼顾的一种学生管理。
在高等学校中,学校和学生之间是具有法律关系的。学校作为法人是教育主体,全体的教职工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因此实际实施教育管理工作的是教职工。学生在学校当中是受教育者,在学校期间按照法律享有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在高等教育管理中,学生和学校之间的权利是相对的。学校保障学生在校的各项权利不受侵害,此时,学校的义务是学生的权利。与此同时,学生也要保障学校的规范制度管理能够稳序进行,学生的义务是学校的权利。
明确学生在学校的权利是法律权利,而不是应有权利,也就是说以学生权利为本位中的权利指的是国家规定的法律范围内的受教育权以及相关的公民权利。
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即高校的管理是为了保障学生法定权利的实现,也就是学生在校的受教育权和学生自身的公民权,学校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法、行政法等来实施管理措施,根据法定范围来保障学生的权利。这也就决定了学生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超越其界限[2]。
二、高校学生管理制度遵循学生权利本位原则,完善管理机制
从行政法学的层面来讲,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应当归于学校管理的行为范畴,是学校对全体学生进行行为规范的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三个方面:(1)保障学生教育救助、教学公开以及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利制度;(2)保障学生在校期间处分等级、处分决定以及告知等合法权利制度;(3)保障学生校内申诉、听证等的救济制度。以学生权利本位为原则来制定相关制度。
造成学生因合法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案件,原因有二。原因一: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学生被学校开除波折剥夺学位权等这样的严重处罚直接侵犯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原因二,在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缺乏具有法律依据的程序,学生在整个过程中的参与度不够,只是一味被动受罚。基于上述的原因,高等院校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时,要与国家的法律相一致,构架一套科学、合理、合法的学生管理机制,来保障学生权利的同时规范学生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问题的解决。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内容的合法性
在学校进行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时,要以国家法律为准则,制定与法律规范相统一的内容,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管理条例和内容,这是保障学生权利的基础和前提。
(二)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处理程序的正当性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利的基本要求即为处理程序的正当性。通过正当的程序处理,不仅是我国法治的基本原则,更是其基本要求。占有处理程序正当,处理过程公开,才能保证处理的结果公平公正。高等院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过程中,尤其是作出影响力很大、涉及到学生的权利等的处分决定时,首先要告知当事的学生,调查清楚事情的缘由,并向其说明处分的依据,与此同时也要给予当事学生自我申辩的机会,解释清自己的行为,真正的让学生参与到处理的程序当中去。
(三)权利救济保障学生权利完整
权利救济是为了保证学生权利的完整性。权利与救济是互相依存的。在高校管理当中,最为主要的救济是学生的申诉权,这种权利是在学生认为自己权利被侵害后对自身权利的维护。学校依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再根据本校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申诉处理委员会一切事宜的安排,以保证制度机制的合法性,并且给学生创造一种公正、公平的申诉平台[3]。
三、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高校管理不排斥德育
高等院校作为一种公共教育的机构,它的管理对象包括学校和学生两部分。学生和学校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联系,高校学生管理完成由以学生义务到权利的转变过程中,并不代表与德育相排斥,同时对于学生某些过分的行为也不会纵容。国家对高等院校授权管理,高等院校不仅要承担对国家人才培养的重要任务,而且还要实现教育的目的,使学生成为一个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需要的人才。为此,对学生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要求规范,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定相关制度。与此同时,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和丰富传统的国家,学校管理不仅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而且也不能与我国传统的优良道德文化相违背。大学生的行为不仅仅是为整个社会和社会人负责,还要为其自己负责。近些年不少大学生由于受到一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导致他们的责任心薄弱,做事不计后果,为此,高校的学生教育管理当中不仅要依法治理,还应当对学生的道德教育重视,对于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要对其进行道德教育,道德和法律两者共同发挥作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四、结束语
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规范高等院校对学生的管理,是要保证学生在学习期间的个人权利不受侵害,学校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时,要按照国家对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编写内容,另外要对处理的决定告知当事人,处理的过程公开公正,让学生参与到其中,并且给予其申辩的机会,对于作出的决定,要给予充分的理由和解释,在学校内部设置申辩学生委员会,并根据学校自身的情况来设置相关人员和事宜。但是以学生权利为本位并非是指德育不重要,德育能够触及到法律触及不到的地方,规范学生的个人义务,加强其责任心等,有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因此,高等院校在管理学生时,法律与道德兼顾并施,以学生权利为首要与核心,学生义务为辅助,来规范学生的行为,从而培养出对社会有用的全面型人才。
参考文献:
[1]张永华.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规范高校学生管理[J].中国高等教育,2004,08:16-18.
[2]谢华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的学生权利保障[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2:157-159.
[3]魏红卫,陈刚.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高校法治化教育管理模式的构建[J].中国电力教育,2008,15:158-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