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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事审判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之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不利于司法审判的公正进行,以及犯罪行为得到公正的审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对于研究我国的刑事审判活动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刑事审判 意见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刑事审判活动是法院审判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不仅仅关系公民的人身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共治安,和司法的公正,如何实现刑事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平,真正发挥刑事审审判活动的作用,一直是法院审判活动研究的重要工作。
一、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宽严相济的量刑尺度存在问题。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的量刑思想往往存在问题,对于量刑的尺度把握不足。“判决是法院以明确的和具权威性的对一个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终结处分。”(1)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审判,而轻视对于受害人權益的保护。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诉讼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就存在受害人最后的得到的实际补偿不足,难以真正彰显法律保护弱者的功用。(2)整体意识不明确。在刑事审判中忽略服务意识,缺乏全局性的观念,不能够实现惩罚与服务相一致的诉求,不能够真正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而是简单通过审判了事。(3)法官的重刑主义思想存在。自古乱世用重典,在和平年代,刑法更多的是劝诫罪犯改正错误,回归正途,而不是注重惩罚的功用。
(二)司法的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司法有些地方仍然不独立,虽然经过多年的司法改革,法律的公正被人们所重视,但是制度上有诸多的利益问题冲突,影响司法审判程序的公正。(1)司法审判不独立。在审判中往往有来自于法院内部或是外部的压力,或是行政机关会干预审判过程。在我国法院的人事编制以及财政权全部受制于人民政府,这之中就存在利益的牵扯,行政部分很自然的就干预到法院的司法审判过程中。而在法院的内部体系中也存在问题,上层法院对下层法院的干涉,部分高级官员的职权色彩浓重,对于审判员的直接干预。(2)刑事审判的过程不能严格执行,在刑事审判中不能够实现证人的直接言辞。未经过询问而得到的证言并不符合严格的司法程序,也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制度上的规定如何得到实现成为司法独立的关键。
(三)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的刑事审判存在问题。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不够,对酒吧、网吧游戏机厅以及一系列娱乐场所的监管不足,许多场所并没有严格执行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未成年容易受到不良诱惑,引发犯罪。对于一些单亲家庭或是留守儿童的法律宣传不足,造成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2)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人员不足,随着未成年案件数量的上升,案件复杂性的增加,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下降,对于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提高。而目前法院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人员的不足,是无法适应这种现实状况的。(3)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后续工作不足。未成年人的犯罪往往是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教育,仅仅通过法律手段的惩罚是不够的,真正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走入征途才是法律的目的。然而未成年人在受到缓刑后,或是改造之后,不能够实现真正的帮扶,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手段,重新培养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不能够有效调动社会上的各种力量,实现司法的联动,联合妇联,劳动保障部门等,建立完整的体系。
二、整改的意见
(一)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完善法律法规。
在我国常规的监督机构有人大和政协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委员会的作用,通过研究表决,改进司法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司法的独立。人民群众和媒体也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注重发现司法审判中滥用职权,干涉司法的行为。通过网络的平台,给人民群众检举的机会,允许群众发言。
(二)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法官的司法能力的高低,对于法院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判决效果,公正判决有重要的影响。首先要加强对在职法官的教育培训,使法官的法律意识能够不断适应司法的改革,加强法官对于严格遵循司法程序的重要性的教育。改变法官的思想,树立法官公平公正的法律思想,严格依法量刑,不能够参杂个人的喜恶。“错误的判决、裁定,既可能冤枉了好人,也可能放纵了犯罪分子,若不能有效地加以纠正,必将破坏法制的严肃性。依照审判监督群序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无辜者免受追究,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正是实事求是原则的根本体现,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法官也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人民的利益诉求为先。其次要严格法官的选拔,晋升制度。法官的选拔不能仅仅以学历为标准,所有的法官都应该有基层法院的审判经验,才能够有晋升的机会。最后,要完善责任机制,实行效绩考核和奖励机制,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
(三)增大财政投入,整合法律资源。
加强财政支出,提高干警的待遇,真正调动干警的积极性,改善法院的办公条件,加强技术力量的投入,通过科技手段提高行政效率,为审判提供一定的物质力量保证。
可见,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并不是短期的改革可以实现的,必须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进行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民综合素质的提高,司法公正终将得到实现。
(作者:华北科技学院法学系,法学博士,讲师)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7页。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9页。
关键词 刑事审判 意见 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刑事审判活动是法院审判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不仅仅关系公民的人身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共治安,和司法的公正,如何实现刑事审判活动的公正,公平,真正发挥刑事审审判活动的作用,一直是法院审判活动研究的重要工作。
一、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宽严相济的量刑尺度存在问题。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法官的量刑思想往往存在问题,对于量刑的尺度把握不足。“判决是法院以明确的和具权威性的对一个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的终结处分。”(1)注重对犯罪行为的审判,而轻视对于受害人權益的保护。刑事附带民事的法律诉讼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就存在受害人最后的得到的实际补偿不足,难以真正彰显法律保护弱者的功用。(2)整体意识不明确。在刑事审判中忽略服务意识,缺乏全局性的观念,不能够实现惩罚与服务相一致的诉求,不能够真正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和谐,而是简单通过审判了事。(3)法官的重刑主义思想存在。自古乱世用重典,在和平年代,刑法更多的是劝诫罪犯改正错误,回归正途,而不是注重惩罚的功用。
(二)司法的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司法有些地方仍然不独立,虽然经过多年的司法改革,法律的公正被人们所重视,但是制度上有诸多的利益问题冲突,影响司法审判程序的公正。(1)司法审判不独立。在审判中往往有来自于法院内部或是外部的压力,或是行政机关会干预审判过程。在我国法院的人事编制以及财政权全部受制于人民政府,这之中就存在利益的牵扯,行政部分很自然的就干预到法院的司法审判过程中。而在法院的内部体系中也存在问题,上层法院对下层法院的干涉,部分高级官员的职权色彩浓重,对于审判员的直接干预。(2)刑事审判的过程不能严格执行,在刑事审判中不能够实现证人的直接言辞。未经过询问而得到的证言并不符合严格的司法程序,也就无法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制度上的规定如何得到实现成为司法独立的关键。
(三)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的刑事审判存在问题。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不够,对酒吧、网吧游戏机厅以及一系列娱乐场所的监管不足,许多场所并没有严格执行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未成年容易受到不良诱惑,引发犯罪。对于一些单亲家庭或是留守儿童的法律宣传不足,造成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2)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人员不足,随着未成年案件数量的上升,案件复杂性的增加,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下降,对于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要求提高。而目前法院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人员的不足,是无法适应这种现实状况的。(3)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后续工作不足。未成年人的犯罪往往是由于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教育,仅仅通过法律手段的惩罚是不够的,真正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走入征途才是法律的目的。然而未成年人在受到缓刑后,或是改造之后,不能够实现真正的帮扶,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手段,重新培养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不能够有效调动社会上的各种力量,实现司法的联动,联合妇联,劳动保障部门等,建立完整的体系。
二、整改的意见
(一)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完善法律法规。
在我国常规的监督机构有人大和政协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人大和政协委员会的作用,通过研究表决,改进司法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司法的独立。人民群众和媒体也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注重发现司法审判中滥用职权,干涉司法的行为。通过网络的平台,给人民群众检举的机会,允许群众发言。
(二)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法官的司法能力的高低,对于法院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判决效果,公正判决有重要的影响。首先要加强对在职法官的教育培训,使法官的法律意识能够不断适应司法的改革,加强法官对于严格遵循司法程序的重要性的教育。改变法官的思想,树立法官公平公正的法律思想,严格依法量刑,不能够参杂个人的喜恶。“错误的判决、裁定,既可能冤枉了好人,也可能放纵了犯罪分子,若不能有效地加以纠正,必将破坏法制的严肃性。依照审判监督群序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使无辜者免受追究,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正是实事求是原则的根本体现,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不枉不纵。”法官也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以人民的利益诉求为先。其次要严格法官的选拔,晋升制度。法官的选拔不能仅仅以学历为标准,所有的法官都应该有基层法院的审判经验,才能够有晋升的机会。最后,要完善责任机制,实行效绩考核和奖励机制,奖惩分明,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提高行政效率。
(三)增大财政投入,整合法律资源。
加强财政支出,提高干警的待遇,真正调动干警的积极性,改善法院的办公条件,加强技术力量的投入,通过科技手段提高行政效率,为审判提供一定的物质力量保证。
可见,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并不是短期的改革可以实现的,必须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进行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民综合素质的提高,司法公正终将得到实现。
(作者:华北科技学院法学系,法学博士,讲师)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87页。
[2]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