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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或贸易活动,在遵循政策制度和行为准则等方面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和因素。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运用法治思维、贯穿法治精神、重视法治方式的营商环境。
一、江苏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基本现状
近年来,江苏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优化政务、市场、社会和法制等环境,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
着力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环境。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取消下放与投资创业、就业创新、经济增长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在2014年全面取消省级政府部门22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2015年江苏省分两批再取消下放81项审批事项。自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江苏累计取消下放587项,提前完成本届政府取消下放1/3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在南通市、苏州工业园区、盱眙县、盐城市大丰区进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二是深入推进涉企收费清理。清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制定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和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两个清单。自2015年起,江苏对小微企业减免5项政府性基金,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涉及全省约80万户小微企业,共减负40亿元。三是着力优化政府服务。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完善政务服务体系。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年初开始运行,全省市县全部建立了政府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逐步向乡镇、村延伸。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行政审批整体提速。
努力构建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一是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对个体登记、出资、住所、经营范围等限制实行多要素放宽,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实施“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率先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系统。二是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农资生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在全国首家开发了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在宿迁市启动试点运行。三是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在全国率先打造省市两级“三库一平台”,包括社会法人、自然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统一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积极构建起标准更严、覆盖范围更广的“黑名单”制度,将直接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九类失信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
大力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着力提高社会安全感。各地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方面性打击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盗窃企业财物、强装强卸、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把涉企报警求助事项作为一类警情优先处置,对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2015年,全省收到行政复议申请9317件,受理8077件,其中,大量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等领域的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得到化解。一些地方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补偿等多种手段,妥善处理了因行政瑕疵出现的涉企行政投诉纠纷。加强对商事仲裁工作的联系与指导。通过组建仲裁学会、召开仲裁座谈会、举办专题研讨会、强化对仲裁委员会换届指导等形式,指导推动各仲裁委做好仲裁工作。2015年,全省13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7567件,标的额225.06亿元。
积极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首先,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事制度规范。先后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设置市场壁垒等不符合经济运行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不予通过。其次,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2008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开展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建立了行政权力库和行政权力动态调整、目录化管理机制,并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和网上行政监察、法制监督全覆盖。全省各地通过落实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发放行政执法终端反馈卡、服务企业联系卡等方式,主动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最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法制度,认真落实党组中心组法律知识学习制度,把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纳入法治创建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法治文化,扎实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与企业零接触。有的地方开展了以“平安企业、绿色企业、法治企业、和谐企业”为主题的企业法治文化创建活动。
从江苏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看,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分重要,非常必要。一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经济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一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劣决定了高端要素资源的流向与集聚,成为能否在经济技术竞争中获胜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要争创江苏转型发展的新优势,就必须在推进产业、技术等方面硬转型的同时,更加重视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内容的软转型。二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旨在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通过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有效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三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以提高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目标,以法治为基石,建立起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市场主体诚实经营,公民尊法守法。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江苏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商制度建设不健全。一是立法对营商环境的促进和保护不够。当前的地方立法中,以人为本、立法为商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有些立法项目过于强调对重点领域、国外投资等企业的政策扶持,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立法中公众参与度不够,征求公众意见有的流于形式,商事主体有序参与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立法过程缺乏有效论证和成本分析,商事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彰显。二是立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当前,营商法律法规在一些领域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如集体土地拆迁、工业投资项目审批等,亟须省级乃至国家在法律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审批事项取消、行政权力下放等重点改革事项需要及时对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三是立法与营商实际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配套实施意见、执行标准等不能及时出台,法律实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如房屋出租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由于个人收入和租金收入监控手段和扣缴手段缺乏,逃税漏税现象较为突出。当前,还存在法律规定不统一、法律规范间缺乏必要衔接等问题。 政务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不高。各地审批事项数量差距较大,个别地方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办理时间冗长、效率低下,束缚了企业发展。有些地方在行政审批清理过程中将多个审批合称为一个审批,表面上审批事项少了,但并未起到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不清。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的现象在政府招商引资中仍较为突出,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核、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税收等方面存在突破政策“红线”、对企业过度保护现象。营商政务服务缺乏有效制度监督。在加强政府绩效管理,规范和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方面尚缺少制度设计,对行政服务行为缺少效能监察,在接受群众监督和评价方面机制仍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对损害商事主体的各类职务行为,惩处机制不健全,问责不够。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一是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虽然江苏诚信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缺乏刚性制度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采集、保存、披露,以及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缺乏具体制度。制假售假、坑蒙拐骗、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以及骗取贷款、非法融资、逃避债务等行为在一些地方、行业依然存在,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二是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升。市场执法中,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不熟悉法律法规,不精通执法程序、执法要求及有关调查取证等专业知识。有的重罚轻纠,甚至只罚不纠,有的重实体、轻程序,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基层执法中存在权责不对等现象。镇街基层政府直接面向客商提供政务服务,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无权监管,但又承担着属地责任,权责不对应,导致大量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三是企业负担仍然过重。目前,江苏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减少收费项目,企业负担得到有效控制,但企业在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负担仍然较重。有企业反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实行捆绑式参保缴费,且单位需承担的缴费比例高,加大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社会活力未有效释放。首先,社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和社会管理缺少固定渠道,没有有效形成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功能对接,能力互补”的工作体制机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能力不足。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督不够,多数社会组织职能单一,不少行业的行业自律、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以及行业争端协调等缺乏社会组织的有序参与。其次,商事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机制不健全。除了有关法律对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以及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环境评价等领域的商事主体参与有原则性要求外,其他领域尤其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商事主体参与度低,形式化明显,政策制定与企业需求脱节。最后,区域管理一体化程度较低。近年来,江苏在区域一体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没有形成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共建共享、流转顺畅、协作管理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制。区域发展中投资与贸易、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环境治理、发展规划等公共问题的涌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区域冲突,影响了区域和谐发展。
三、加快建设江苏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营造公平自由快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当前营商环境法治化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完善营商地方立法,构建平等统一规范的营商制度体系。完善的营商法律体系是促进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依靠规则和法律健康运行的前提和保障。针对当前营商环境立法滞后、缺乏整体制度设计的状况,建议加强营商环境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着力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制度框架。一是抓紧制定《江苏省开发园区条例》。目前,开发区已成为江苏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新兴产业的集聚区、外商投资的密集区,但仍然存在管理体制不统一、管理权限不明确等问题。建议加快《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调研修改进程,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各类园区纳入《条例》调整范围,明确开发园区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权限等,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公正法治的市场环境。二是抓紧制定《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是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自主创新的动力之一。建议加快制定一部覆盖知识产权各个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与激励、保护与管理,职务知识产权的处置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加快形成符合省情的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三是抓紧制定《江苏省促进诚信建设条例》。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已成为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诚信建设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建设,明确政府及各类主体在诚信建设中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对守信者的鼓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行为规范。四是抓紧制定《江苏省互联网安全保护条例》。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基于互联网等方式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快速发展,建议加快网络安全保护立法,建立网络安全基础性制度,推动落实网络有关实名制度,强化商业网站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加强对网络虚拟人口、虚拟社区和网上重点人员、组织的实时动态管控。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和持续保持有效的政府治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促进发展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也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本要求。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目前经济社会领域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体制性根源。因此,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压减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江苏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项目多、手续繁、收费高”等问题。必须继续着力清理涉及实体经济、民间投资和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各类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与经济增长、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和目录管理制度,明确审批项目的构成要素,并从事项名称,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构成要素入手全面深入推进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理顺行政审批流程,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受理、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优化政府服务,提供充裕的公共产品、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创业创新过程更顺畅,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以提高政务透明度、政府工作效率和政策稳定性为目标,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范围,使企业规范经营受保护,政府服务管理受监督。规范优化服务中心运行,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积极探索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体化管理模式,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政府职能配置。转变政府职能,重点是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自治功能。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营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优化行政权力纵向配置,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把一些确需审批、处罚的,以及量大面广、地方能够承担、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管理事项,坚决下放给地方。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压缩省市两级执法力量,充实县区一级执法力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充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作是营商主体从事营商活动的基础,市场愈发达,营商活动就愈频繁。要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为目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加快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促进各类营商主体公平竞争。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积极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由基层监管的事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执法。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促进市场规范有序运行、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的决定性因素。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对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应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交换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完善各行业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和“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健全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建立各类市场主体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重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运用多元化社会治理方式,营造护商安商的良好社会环境。生活安定、社会稳定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使各种矛盾得到制度性的合理解决,法律得到切实遵守,为营商主体提供稳定的发展预期。一是提高社会自治和参与能力。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特别是经济类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能力。重点培育具备多元化市场服务功能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加快社会组织特别是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二是有序扩大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健全公众参与政府治理法律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经济治理与规则构建中来,使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后评价制度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公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完善舆论民意表达机制、反馈机制,提高舆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机制。突出社会评议,通过公开述政、网络问政、民意调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公众评价机制。三是构建多层次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针对当前涉企矛盾纠纷大量增多的实际情况,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调解和仲裁机制,通过便捷的非诉讼方式解决商事纠纷。探索建立劳资、环保、医患等各类纠纷的专业调处机制,有效整合专业调解和社会调解资源。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维护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大对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在化解民商事矛盾方面的优势,对纠纷比较突出的行业,建立专业仲裁平台。
(课题组组长:马太建;成员:丁淑渊、汪立生、褚志霞)
责任编辑:戴群英
一、江苏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基本现状
近年来,江苏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优化政务、市场、社会和法制等环境,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
着力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环境。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取消下放与投资创业、就业创新、经济增长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在2014年全面取消省级政府部门22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2015年江苏省分两批再取消下放81项审批事项。自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江苏累计取消下放587项,提前完成本届政府取消下放1/3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在南通市、苏州工业园区、盱眙县、盐城市大丰区进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二是深入推进涉企收费清理。清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制定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和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两个清单。自2015年起,江苏对小微企业减免5项政府性基金,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涉及全省约80万户小微企业,共减负40亿元。三是着力优化政府服务。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完善政务服务体系。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5年初开始运行,全省市县全部建立了政府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逐步向乡镇、村延伸。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行政审批整体提速。
努力构建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一是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对个体登记、出资、住所、经营范围等限制实行多要素放宽,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实施“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率先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系统。二是严格规范市场秩序。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农资生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在全国首家开发了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在宿迁市启动试点运行。三是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在全国率先打造省市两级“三库一平台”,包括社会法人、自然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统一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积极构建起标准更严、覆盖范围更广的“黑名单”制度,将直接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九类失信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
大力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着力提高社会安全感。各地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方面性打击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盗窃企业财物、强装强卸、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把涉企报警求助事项作为一类警情优先处置,对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涉企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2015年,全省收到行政复议申请9317件,受理8077件,其中,大量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等领域的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得到化解。一些地方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补偿等多种手段,妥善处理了因行政瑕疵出现的涉企行政投诉纠纷。加强对商事仲裁工作的联系与指导。通过组建仲裁学会、召开仲裁座谈会、举办专题研讨会、强化对仲裁委员会换届指导等形式,指导推动各仲裁委做好仲裁工作。2015年,全省13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7567件,标的额225.06亿元。
积极营造规范有序的法制环境。首先,构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商事制度规范。先后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江苏省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设置市场壁垒等不符合经济运行秩序的规范性文件坚决不予通过。其次,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2008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开展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建立了行政权力库和行政权力动态调整、目录化管理机制,并在全国率先实现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和网上行政监察、法制监督全覆盖。全省各地通过落实行政执法跟踪回访制度、发放行政执法终端反馈卡、服务企业联系卡等方式,主动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最后,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法制度,认真落实党组中心组法律知识学习制度,把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纳入法治创建和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法治文化,扎实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与企业零接触。有的地方开展了以“平安企业、绿色企业、法治企业、和谐企业”为主题的企业法治文化创建活动。
从江苏几年来的探索实践看,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分重要,非常必要。一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经济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一方面,营商环境的优劣决定了高端要素资源的流向与集聚,成为能否在经济技术竞争中获胜的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要争创江苏转型发展的新优势,就必须在推进产业、技术等方面硬转型的同时,更加重视以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核心内容的软转型。二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旨在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通过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有效提升政府治理效能。三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以提高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目标,以法治为基石,建立起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实现政府依法行政,市场主体诚实经营,公民尊法守法。
二、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江苏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营商制度建设不健全。一是立法对营商环境的促进和保护不够。当前的地方立法中,以人为本、立法为商的理念尚未完全树立。有些立法项目过于强调对重点领域、国外投资等企业的政策扶持,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公平竞争。立法中公众参与度不够,征求公众意见有的流于形式,商事主体有序参与的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立法过程缺乏有效论证和成本分析,商事主体的利益得不到充分彰显。二是立法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实践需要。当前,营商法律法规在一些领域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如集体土地拆迁、工业投资项目审批等,亟须省级乃至国家在法律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审批事项取消、行政权力下放等重点改革事项需要及时对法律法规做出调整。三是立法与营商实际工作存在脱节现象。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配套实施意见、执行标准等不能及时出台,法律实施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如房屋出租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由于个人收入和租金收入监控手段和扣缴手段缺乏,逃税漏税现象较为突出。当前,还存在法律规定不统一、法律规范间缺乏必要衔接等问题。 政务服务水平有待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不高。各地审批事项数量差距较大,个别地方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办理时间冗长、效率低下,束缚了企业发展。有些地方在行政审批清理过程中将多个审批合称为一个审批,表面上审批事项少了,但并未起到减轻企业负担的作用。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不清。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的现象在政府招商引资中仍较为突出,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核、土地使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税收等方面存在突破政策“红线”、对企业过度保护现象。营商政务服务缺乏有效制度监督。在加强政府绩效管理,规范和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方面尚缺少制度设计,对行政服务行为缺少效能监察,在接受群众监督和评价方面机制仍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对损害商事主体的各类职务行为,惩处机制不健全,问责不够。
市场秩序不够规范。一是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虽然江苏诚信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但缺乏刚性制度推动。信用信息的共享、采集、保存、披露,以及信用评价、信用服务等缺乏具体制度。制假售假、坑蒙拐骗、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以及骗取贷款、非法融资、逃避债务等行为在一些地方、行业依然存在,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二是行政执法水平有待提升。市场执法中,部分执法人员素质偏低,不熟悉法律法规,不精通执法程序、执法要求及有关调查取证等专业知识。有的重罚轻纠,甚至只罚不纠,有的重实体、轻程序,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也比较突出。同时,基层执法中存在权责不对等现象。镇街基层政府直接面向客商提供政务服务,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无权监管,但又承担着属地责任,权责不对应,导致大量市场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三是企业负担仍然过重。目前,江苏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减少收费项目,企业负担得到有效控制,但企业在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负担仍然较重。有企业反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险实行捆绑式参保缴费,且单位需承担的缴费比例高,加大了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社会活力未有效释放。首先,社会组织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政府重大决策和社会管理缺少固定渠道,没有有效形成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功能对接,能力互补”的工作体制机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能力不足。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监督不够,多数社会组织职能单一,不少行业的行业自律、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以及行业争端协调等缺乏社会组织的有序参与。其次,商事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机制不健全。除了有关法律对行政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以及价格决策、城市规划、环境评价等领域的商事主体参与有原则性要求外,其他领域尤其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商事主体参与度低,形式化明显,政策制定与企业需求脱节。最后,区域管理一体化程度较低。近年来,江苏在区域一体化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仍然没有形成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共建共享、流转顺畅、协作管理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机制。区域发展中投资与贸易、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环境治理、发展规划等公共问题的涌现,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区域冲突,影响了区域和谐发展。
三、加快建设江苏法治化营商环境
在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营造公平自由快捷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当前营商环境法治化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完善营商地方立法,构建平等统一规范的营商制度体系。完善的营商法律体系是促进市场主体守法经营、依靠规则和法律健康运行的前提和保障。针对当前营商环境立法滞后、缺乏整体制度设计的状况,建议加强营商环境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着力建立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制度框架。一是抓紧制定《江苏省开发园区条例》。目前,开发区已成为江苏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新兴产业的集聚区、外商投资的密集区,但仍然存在管理体制不统一、管理权限不明确等问题。建议加快《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调研修改进程,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等各类园区纳入《条例》调整范围,明确开发园区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管理权限等,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建立公正法治的市场环境。二是抓紧制定《江苏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是推动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自主创新的动力之一。建议加快制定一部覆盖知识产权各个方面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与激励、保护与管理,职务知识产权的处置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等做出详细规定,加快形成符合省情的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三是抓紧制定《江苏省促进诚信建设条例》。诚信缺失、道德失范已成为当前突出的社会问题。诚信建设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制度建设,明确政府及各类主体在诚信建设中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强化对守信者的鼓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和行为规范。四是抓紧制定《江苏省互联网安全保护条例》。顺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基于互联网等方式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快速发展,建议加快网络安全保护立法,建立网络安全基础性制度,推动落实网络有关实名制度,强化商业网站管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加强对网络虚拟人口、虚拟社区和网上重点人员、组织的实时动态管控。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和持续保持有效的政府治理。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是促进发展的强大动力和重要保障,也是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根本要求。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目前经济社会领域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体制性根源。因此,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层级间的关系,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压减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江苏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项目多、手续繁、收费高”等问题。必须继续着力清理涉及实体经济、民间投资和影响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各类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与经济增长、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审批事项。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和目录管理制度,明确审批项目的构成要素,并从事项名称,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等构成要素入手全面深入推进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理顺行政审批流程,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受理、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的后续监管。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优化政府服务,提供充裕的公共产品、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创业创新过程更顺畅,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以提高政务透明度、政府工作效率和政策稳定性为目标,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范围,使企业规范经营受保护,政府服务管理受监督。规范优化服务中心运行,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积极探索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体化管理模式,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上下衔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优化政府职能配置。转变政府职能,重点是解决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社会自治功能。借鉴上海自贸区的经验和做法,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营造更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理顺政府部门职能分工,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积极稳妥实施大部门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优化行政权力纵向配置,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把一些确需审批、处罚的,以及量大面广、地方能够承担、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管理事项,坚决下放给地方。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压缩省市两级执法力量,充实县区一级执法力量,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下移。 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充分释放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市场在法治的轨道上良性运作是营商主体从事营商活动的基础,市场愈发达,营商活动就愈频繁。要以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为目标,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加快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促进各类营商主体公平竞争。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降低准入门槛。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积极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由基层监管的事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行使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原则上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执法。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建立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促进市场规范有序运行、降低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的决定性因素。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对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公开和应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和共享交换机制。建立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完善各行业失信行为惩戒制度和“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健全行业市场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建立各类市场主体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完善重点产品安全追溯体系。
运用多元化社会治理方式,营造护商安商的良好社会环境。生活安定、社会稳定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多元化发展趋势,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使各种矛盾得到制度性的合理解决,法律得到切实遵守,为营商主体提供稳定的发展预期。一是提高社会自治和参与能力。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特别是经济类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能力。重点培育具备多元化市场服务功能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加快社会组织特别是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二是有序扩大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关键。健全公众参与政府治理法律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经济治理与规则构建中来,使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和后评价制度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公众参与制度。健全公众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完善舆论民意表达机制、反馈机制,提高舆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机制。突出社会评议,通过公开述政、网络问政、民意调查、第三方评价等方式,构建开放式的公众评价机制。三是构建多层次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针对当前涉企矛盾纠纷大量增多的实际情况,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调解和仲裁机制,通过便捷的非诉讼方式解决商事纠纷。探索建立劳资、环保、医患等各类纠纷的专业调处机制,有效整合专业调解和社会调解资源。加强仲裁机构建设,维护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加大对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最大限度地发挥仲裁在化解民商事矛盾方面的优势,对纠纷比较突出的行业,建立专业仲裁平台。
(课题组组长:马太建;成员:丁淑渊、汪立生、褚志霞)
责任编辑:戴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