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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中,被害人谅解成为量刑情节之一。但在实际量刑工作中,被害人意见的地位是模糊的。这既是相关规则不完善的结果,也体现了法官量刑时价值取向的混乱。赋予被害人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对于维护社会安全和公民自由具有重要意义。这些都是建立在形式正义之上的现代刑事司法的价值目标。但被害人的正义又是具体而多元的实质正义。被害人量刑意见对合乎形式正义的刑罚正当性标准的突破,有可能违背量刑规范化改革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来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