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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8-12条规定了多数人侵权制度,可以将其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其中条文规定内容从比较法的角度体现了我国多数人侵权中的特殊之处。多数人侵权中的加害份额不明情形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11、12条来解决。本文将多数人侵权中的加害份额不明情形作类型化分析,并结合《侵权责任法》做相关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