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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清末民初县自治的推行,在国家财政之外逐渐形成了独立的县自治财政,其收支有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收入主要是县税、公款公产收益与杂捐税等,支出主要是教育费、警察费、慈善费、实业费等。在运行中,自治经费支出实行的分权制衡原则使县自治经费得到了良好监管。预算决算制度的建立、财政的公开使县自治财政的收支比较透明。县自治财政已具有近代财政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