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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行使,要尽可能地保持克制、妥协、宽容,这就是检察权的谦抑性。检察权的谦抑性是受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犯罪社会学和刑事政策学等学科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深刻影响而形成的。检察权行使的谦抑性最终要由具体的检察官来体现和贯彻,因此,一方面要从立法上入手;另一方面,要通过培养心怀谦抑的检察官入手,从而使刑事法的谦抑理念与检察官内在的谦抑品性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