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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教育部新修订的《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已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规程》修订具有哪些特点,重点修订了哪些内容,理解和贯彻《规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在实践中又该如何坚守和践行《规程》精神,这些都是学习和落实《规程》必须弄明白的问题。为此,本刊特邀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刘占兰研究员以及上海市乌鲁木齐南路幼儿园特级教师龚敏和江苏南京市实验幼儿园特级教师章丽这两位1989年版《规程》试点园的园长,从不同角度对《规程》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的规章,1989年颁布试行稿,1996年正式颁布施行。在过去的20多年中,《规程》不仅在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幼儿园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成为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提升保教质量的重要指导性文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幼儿园教育的内外环境和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新的形势下《规程》需要调整,以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和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的不断提升。新修订的《规程》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它对幼儿园教育的性质与任务、幼儿园的安全与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与保教人员要求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
一、《规程》修订的主要特点
(一)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互衔接
新《规程》修改了相关表述,使文件间的概念与内涵保持一致。如,将原《规程》中“幼儿园工作人员”改为“幼儿园教职工”,“医务人员”改为“卫生保健人员”,“体格检查”改为“健康检查”等,与《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又如,有关幼儿园的任务和教育原则统一表述为“德、智、体、美”(见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新《规程》增加了相关规定,使内容与要求更全面完整。在1996年《规程》颁布以后,一系列重要的部门政策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使《规程》与各相关文件相互呼应与衔接,新《规程》增加了相关的内容与要求。如,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对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具体要求,新《规程》将这些方面的要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新《规程》增加了幼儿安全与保护的相关规定。
(二)修改了一些笼统、模糊的表述
新《规程》将原来笼统、模糊的表述进行了修改,使之更明确、具体。如,有关幼儿园规模的表述原来是“不宜过大”,但以多大为宜并不明确,新《规程》则明确规定“一般不超过360人”,即幼儿园以不超过12个班级为宜。又如,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部分,首先是将原有的“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改为“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不仅明确了“两餐”是指正餐而非茶点加餐,而且时间间隔也更科学。在前期调研中发现,有些幼儿园因对原有的“两餐”理解不一而出现以茶点代替正餐的情况,也有的幼儿园因原有规定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半,使幼儿两次正餐间隔过长而影响幼儿的身体发育。其次是将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加上了括号注释“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见第十八条),这样幼儿园在具体实施中就更明确了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结合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可以明确得知这2小时户外活动中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再如,在“幼儿园教育应贯彻的原则和要求”部分,将原来“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明确修改为“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与《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相一致。
(三)细化和完善了相关制度
新《规程》中细化和完善的制度主要包括:晨检、午检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幼儿用药安全和食品安全制度,信息管理与公开制度,教研制度等。
前期调查发现,全国已经有68.1%的幼儿园建立和实施了晨检、午检制度,新《规程》除了要求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外,还根据近年来传染病多发的具体情况,增加了要求幼儿园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等条款。另外,增加的关于幼儿用药安全方面的制度包括:建立患病幼儿用药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关于幼儿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包括: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见第十四条)。与之相呼应,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部分也有相关条款,如“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等。
新《规程》还特别增加了有关信息管理与公开制度,接受广大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等内容,主要包括: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等。此外,为了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新《规程》还要求“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引导教师在不断研究中改进工作,提高保教能力。
(四)调整了部分重要要求
新《规程》调整了容易导致误解和偏差的要求。针对幼儿园教育活动在实施中被窄化,被等同于集体教学和以往的上课等问题和偏差,新《规程》将原《规程》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修改为“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扩展了教育活动的概念,突出了教育活动的丰富性、灵活性和多样性。再如,原《规程》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中的“一致性”原则导致了实际工作中教师对幼儿生活环节和生活活动的一致性要求和幼儿的统一行动,如出现了集体排队如厕、喝水等一些不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常规要求。新《规程》删除了“一致性”的提法,并通过相关条目的具体规定,如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见第二十二条),强调了因人而异,适应和满足个体需要的基本价值取向。 新《规程》修改了因职能变化已不再适宜的要求。如,将原有的“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修改为“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因为根据新形势下卫生部门的新要求,当今幼儿园及其卫生保健人员不具有实施预防接种和疾病治疗的资格与条件,为了保证幼儿的健康和安全,幼儿园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从工作主体变为辅助配合。再如,幼儿园已与原有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脱离,已不具备保障本单位家长的工作以及依托单位改善幼儿园工作人员生活条件的职能,所以将原《规程》第五十八条在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修改为“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而且要求“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见第六十三条)。
二、《规程》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重新表述了幼儿园的定位与任务
把幼儿园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原《规程》将幼儿园的定位表述为“幼儿园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新《规程》则表述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说,这样的调整是对幼儿园阶段教育在基础教育中的地位的进一步提升。有机是指事物构成的各个部分互相连接协调,而具有不可分的统一性,就像一个生物体那样。而修改后的表述强调幼儿园教育不仅是与小学和中学教育相互连接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而且在其中发挥着扎根蓄势的重要作用。如果把基础教育比喻成一棵大树,那幼儿园教育就是大树的根基。
把促进幼儿良好发展作为核心任务。建国以来,幼儿园教育一直承担着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和解放劳动力的双重任务。原《规程》中幼儿园的双重任务正是基于当时幼儿园主要由教育部门、企事业单位、部队、机关、街道和农村集体举办的现实而确定的,办园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本单位的家长的工作和学习提供方便。但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这些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已与原有单位剥离或撤销、转制,其功能任务、招收对象均已改变。此外,在调研中发现,幼儿家庭教养模式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使幼儿进入了幼儿园,大多数幼儿也都有稳定的家庭照料者,幼儿园担负的解放劳动力的任务已不再具有普遍性。因此,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共同促进幼儿良好发展已成为当今幼儿园教育的核心任务。
(二)强化了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意识与责任
建立全面的安全防护体系。近年来,随着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变化,幼儿园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恶劣气候、异常天气造成自然灾害增多,幼儿自救能力弱,所以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特别重要。另外,复杂的社会原因引发的暴力袭击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把没有自卫能力的幼儿作为其发泄不满的对象,对幼儿园师生造成极大危害,所以必须提高广大师生的警惕性和避险应对的能力。此外,幼儿的接送、用药、食品等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特别是民办园数量激增,有些幼儿园安全意识淡薄,防范措施不力,安全隐患较多。根据幼儿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规程》专设“幼儿园的安全”一章,在原《规程》第十六条基础上扩展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建设和职责要求,明确要求幼儿园要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可以说制度涉及方方面面,不仅如此,《规程》还试图通过例举将要求具体化。如新《规程》规定幼儿园的园舍、设备设施、装修装饰、用品用具和玩具教具材料等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安全和卫生要求;食品药品安全等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保障幼儿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在明确、理解和执行本章相关规定要求时,还需要与“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一章中的相关内容要求,如患病幼儿的用药委托、药品管理、食品和饮用水的安全与监督要求等相互呼应。综合考虑这两章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幼儿园才能建立和执行完善的安全制度,为幼儿提供全方位、重细节的保护。
教职工要具有责任意识和防护能力。新《规程》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是每一位幼儿园教职工的责任。教职工不仅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还必须掌握防险救护的基本方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国际经验,进行安全演练是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能力的有效方式,因此,新《规程》要求幼儿园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进行多形式的演练,其中也包括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的反家庭暴力教育,以提高幼儿的防范意识。
保护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是幼儿园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没有安全,教育则无从谈起。广大园长和教师在学习和领会《规程》精神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为幼儿构筑全面有效的安全防护体系。
(三)凸显了幼儿的主体地位
强调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健康是指人在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的良好状态。在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中,新《规程》增加了“促进心理健康”的要求,扩展了以往健康仅指向身体健康的狭义健康概念,把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作为幼儿园健康领域教育的新目标、新要求。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新《规程》也增加了有关内容: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见第十九条)。新《规程》第三十条有关幼儿园环境创设中还特别增加了幼儿园应当创设良好的精神环境的新要求: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尊重幼儿的学习方式与特点。新《规程》将原来的“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修改为“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见第三十五条),将原有的“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修改为“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见第三十四条),充分体现了对幼儿主体地位的尊重。新《规程》还将原来的“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明确改为“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见第二十六条),新增“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见第三十三条)等内容,克服和禁止幼儿园教育小学化。 尊重幼儿游戏权利,保证幼儿的游戏条件。为保证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使游戏成为幼儿的主要活动,新《规程》第二十九条提出“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凸显了对幼儿游戏需要、游戏自主性和愉快游戏体验的高度重视。在保障幼儿游戏条件方面,新《规程》第三十条关于环境创设的条款中增加了具体的要求: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尊重个体差异,实施个性化保育和教育。新《规程》强调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尊重幼儿的年龄特点和独特的学习方式。如,将原有“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的提法改为“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还增加了“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见第三十二条)。又如,新《规程》强调教育活动应当“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强调教育活动不仅要关注幼儿是否参加了活动,更要关注每个幼儿是否真正和深入地参与其中,每个幼儿是否都有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的机会,即每个幼儿是否都能主动学习。
(四)提高了人员任职资格和职责要求
提高了对教职工品德和心理健康的要求。在原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新《规程》对幼儿园教职工新增了要以德为先、“具有良好品德”(见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将原有的“身体健康”改为“身心健康”,明确规定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教职工的品德和心理健康状况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幼儿的安全和良好发展。
提高了教职工的任职资格要求。如,园长的学历从原来要求幼师毕业(中专)提高到大专以上;其工作经验从笼统的“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具体到“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提高了园长岗位的专业要求。幼儿园保育员的学历从“初中毕业”提高到“高中毕业”以上。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也明确提出职业资格: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对教职工的工作职责提出了新要求。对园长工作职责的新要求包括:规范自身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用人,负责开展幼儿园的“教育研究”,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等。对教师工作职责的新要求包括:(1)了解幼儿。了解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并将其作为制定教育计划和实施教育活动的依据;(2)保教结合。“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3)创设环境和开展游戏。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4)反思与自我提高。参加保育教育研究、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等。在保育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了科学照料幼儿生活的要求。在卫生保健人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了两项要求: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总之,新《规程》普遍提高了幼儿园保教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工作职责要求,旨在提高幼儿园师资的专业水平,进而提高幼儿园的办园行为规范和保育教育质量。
三、深入理解和贯彻《规程》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必须全面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
在学习理解和贯彻新《规程》时必须全面理解、统筹考虑国家层面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对学校(幼儿园)相关办学行为所作的明确规定,新《规程》不再重复提出要求,但以上这些都是广大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地方层面也出台了一些有关幼儿园的建设标准、玩具和教具配备标准、卫生与安全管理办法,教职工管理、经费、资产、信息管理制度与要求等,幼儿园在理解和贯彻新《规程》时也要同时了解和把握地方层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因此,找全和收齐国家和地方所有相关的文件,将新《规程》置于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之中,统筹把握、系统学习、全面理解和贯彻实施相关要求至关重要。
(二)必须将各级各类幼儿园纳入落实《规程》要求的范围
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进程中,教育部门办园总体上比较规范,保育教育质量较高,受到幼儿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认可。随着第一期和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和街道办园质量也有大幅度提升。但近年来民办园增长迅速,办园行为规范和保教质量良莠不齐,问题较多,特别是一些重大恶性事故多出现在办园条件差、管理不规范的民办幼儿园。因此,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纳入《规程》的统一要求和规范管理体系之中。
(三)必须建立严格的常态化管理和监督机制
落实《规程》的重心在幼儿园层面,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强化管理。幼儿园的举办者和管理者、教职工都应按照《规程》的各项要求进行认真严谨的自查自纠,列出需要整改的问题清单,创造条件落实各项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规程》的各项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较多的幼儿园限期整改、跟踪督导,引导和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断提升办园行为规范和保育教育质量。
总之,新《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已经构筑起规范办园行为的密网,愿每个幼教工作者都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付诸实践,为幼儿的良好发展保驾护航。
《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的规章,1989年颁布试行稿,1996年正式颁布施行。在过去的20多年中,《规程》不仅在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幼儿园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成为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提升保教质量的重要指导性文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幼儿园教育的内外环境和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新的形势下《规程》需要调整,以进一步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和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保教质量的不断提升。新修订的《规程》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它对幼儿园教育的性质与任务、幼儿园的安全与卫生保健、幼儿园的教育与保教人员要求等各个方面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订。
一、《规程》修订的主要特点
(一)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互衔接
新《规程》修改了相关表述,使文件间的概念与内涵保持一致。如,将原《规程》中“幼儿园工作人员”改为“幼儿园教职工”,“医务人员”改为“卫生保健人员”,“体格检查”改为“健康检查”等,与《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又如,有关幼儿园的任务和教育原则统一表述为“德、智、体、美”(见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新《规程》增加了相关规定,使内容与要求更全面完整。在1996年《规程》颁布以后,一系列重要的部门政策文件和国家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为使《规程》与各相关文件相互呼应与衔接,新《规程》增加了相关的内容与要求。如,教育部颁布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重要文件对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具体要求,新《规程》将这些方面的要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又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新《规程》增加了幼儿安全与保护的相关规定。
(二)修改了一些笼统、模糊的表述
新《规程》将原来笼统、模糊的表述进行了修改,使之更明确、具体。如,有关幼儿园规模的表述原来是“不宜过大”,但以多大为宜并不明确,新《规程》则明确规定“一般不超过360人”,即幼儿园以不超过12个班级为宜。又如,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部分,首先是将原有的“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改为“正餐间隔时间为3.5~4小时”,不仅明确了“两餐”是指正餐而非茶点加餐,而且时间间隔也更科学。在前期调研中发现,有些幼儿园因对原有的“两餐”理解不一而出现以茶点代替正餐的情况,也有的幼儿园因原有规定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半,使幼儿两次正餐间隔过长而影响幼儿的身体发育。其次是将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加上了括号注释“包括户外体育活动时间”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见第十八条),这样幼儿园在具体实施中就更明确了幼儿每天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2小时,结合第二十三条的内容可以明确得知这2小时户外活动中体育活动不得少于1小时。再如,在“幼儿园教育应贯彻的原则和要求”部分,将原来“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明确修改为“综合组织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各领域的教育内容”,与《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相一致。
(三)细化和完善了相关制度
新《规程》中细化和完善的制度主要包括:晨检、午检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幼儿用药安全和食品安全制度,信息管理与公开制度,教研制度等。
前期调查发现,全国已经有68.1%的幼儿园建立和实施了晨检、午检制度,新《规程》除了要求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晨检、午检制度外,还根据近年来传染病多发的具体情况,增加了要求幼儿园建立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传染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等条款。另外,增加的关于幼儿用药安全方面的制度包括:建立患病幼儿用药委托交接制度,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幼儿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关于幼儿食品安全的新要求包括: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保障饮食饮水卫生安全(见第十四条)。与之相呼应,在“幼儿园的卫生保健”部分也有相关条款,如“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食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食品留样”“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等。
新《规程》还特别增加了有关信息管理与公开制度,接受广大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等内容,主要包括: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新生入园相挂钩的赞助费;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信息管理等管理制度等。此外,为了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新《规程》还要求“幼儿园应当建立教研制度,研究解决保教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引导教师在不断研究中改进工作,提高保教能力。
(四)调整了部分重要要求
新《规程》调整了容易导致误解和偏差的要求。针对幼儿园教育活动在实施中被窄化,被等同于集体教学和以往的上课等问题和偏差,新《规程》将原《规程》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修改为“幼儿园应当为幼儿提供丰富多样的教育活动”,扩展了教育活动的概念,突出了教育活动的丰富性、灵活性和多样性。再如,原《规程》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中的“一致性”原则导致了实际工作中教师对幼儿生活环节和生活活动的一致性要求和幼儿的统一行动,如出现了集体排队如厕、喝水等一些不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常规要求。新《规程》删除了“一致性”的提法,并通过相关条目的具体规定,如及时为幼儿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见第二十二条),强调了因人而异,适应和满足个体需要的基本价值取向。 新《规程》修改了因职能变化已不再适宜的要求。如,将原有的“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修改为“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因为根据新形势下卫生部门的新要求,当今幼儿园及其卫生保健人员不具有实施预防接种和疾病治疗的资格与条件,为了保证幼儿的健康和安全,幼儿园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从工作主体变为辅助配合。再如,幼儿园已与原有的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脱离,已不具备保障本单位家长的工作以及依托单位改善幼儿园工作人员生活条件的职能,所以将原《规程》第五十八条在寒暑假期间“以不影响家长工作为原则,工作人员可轮流休假”修改为“幼儿园教师依法享受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而且要求“幼儿园应当创造条件”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见第六十三条)。
二、《规程》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重新表述了幼儿园的定位与任务
把幼儿园教育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原《规程》将幼儿园的定位表述为“幼儿园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新《规程》则表述为“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说,这样的调整是对幼儿园阶段教育在基础教育中的地位的进一步提升。有机是指事物构成的各个部分互相连接协调,而具有不可分的统一性,就像一个生物体那样。而修改后的表述强调幼儿园教育不仅是与小学和中学教育相互连接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而且在其中发挥着扎根蓄势的重要作用。如果把基础教育比喻成一棵大树,那幼儿园教育就是大树的根基。
把促进幼儿良好发展作为核心任务。建国以来,幼儿园教育一直承担着对幼儿进行保育和教育、促进幼儿全面发展和解放劳动力的双重任务。原《规程》中幼儿园的双重任务正是基于当时幼儿园主要由教育部门、企事业单位、部队、机关、街道和农村集体举办的现实而确定的,办园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本单位的家长的工作和学习提供方便。但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推进,这些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已与原有单位剥离或撤销、转制,其功能任务、招收对象均已改变。此外,在调研中发现,幼儿家庭教养模式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即使幼儿进入了幼儿园,大多数幼儿也都有稳定的家庭照料者,幼儿园担负的解放劳动力的任务已不再具有普遍性。因此,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共同促进幼儿良好发展已成为当今幼儿园教育的核心任务。
(二)强化了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意识与责任
建立全面的安全防护体系。近年来,随着自然、经济和社会的变化,幼儿园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恶劣气候、异常天气造成自然灾害增多,幼儿自救能力弱,所以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特别重要。另外,复杂的社会原因引发的暴力袭击增多,一些不法分子往往把没有自卫能力的幼儿作为其发泄不满的对象,对幼儿园师生造成极大危害,所以必须提高广大师生的警惕性和避险应对的能力。此外,幼儿的接送、用药、食品等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特别是民办园数量激增,有些幼儿园安全意识淡薄,防范措施不力,安全隐患较多。根据幼儿园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规程》专设“幼儿园的安全”一章,在原《规程》第十六条基础上扩展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建设和职责要求,明确要求幼儿园要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可以说制度涉及方方面面,不仅如此,《规程》还试图通过例举将要求具体化。如新《规程》规定幼儿园的园舍、设备设施、装修装饰、用品用具和玩具教具材料等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设标准、安全和卫生要求;食品药品安全等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保障幼儿饮食饮水卫生安全。在明确、理解和执行本章相关规定要求时,还需要与“幼儿园的卫生保健”一章中的相关内容要求,如患病幼儿的用药委托、药品管理、食品和饮用水的安全与监督要求等相互呼应。综合考虑这两章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幼儿园才能建立和执行完善的安全制度,为幼儿提供全方位、重细节的保护。
教职工要具有责任意识和防护能力。新《规程》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优先保护幼儿的人身安全是每一位幼儿园教职工的责任。教职工不仅要具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还必须掌握防险救护的基本方法。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国际经验,进行安全演练是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能力的有效方式,因此,新《规程》要求幼儿园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进行多形式的演练,其中也包括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的反家庭暴力教育,以提高幼儿的防范意识。
保护幼儿的安全与健康是幼儿园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没有安全,教育则无从谈起。广大园长和教师在学习和领会《规程》精神时,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条款,为幼儿构筑全面有效的安全防护体系。
(三)凸显了幼儿的主体地位
强调了幼儿的身心健康。健康是指人在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的良好状态。在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中,新《规程》增加了“促进心理健康”的要求,扩展了以往健康仅指向身体健康的狭义健康概念,把促进幼儿的身心健康作为幼儿园健康领域教育的新目标、新要求。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新《规程》也增加了有关内容:幼儿园应当关注幼儿心理健康,注重满足幼儿的发展需要,保持幼儿积极的情绪状态,让幼儿感受到尊重和接纳(见第十九条)。新《规程》第三十条有关幼儿园环境创设中还特别增加了幼儿园应当创设良好的精神环境的新要求:幼儿园应当营造尊重、接纳和关爱的氛围,建立良好的同伴和师生关系。
尊重幼儿的学习方式与特点。新《规程》将原来的“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修改为“根据幼儿活动的需要绿化、美化园地”(见第三十五条),将原有的“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修改为“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当优先扩大幼儿游戏和活动空间”(见第三十四条),充分体现了对幼儿主体地位的尊重。新《规程》还将原来的“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明确改为“注重幼儿的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见第二十六条),新增“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见第三十三条)等内容,克服和禁止幼儿园教育小学化。 尊重幼儿游戏权利,保证幼儿的游戏条件。为保证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使游戏成为幼儿的主要活动,新《规程》第二十九条提出“鼓励和支持幼儿根据自身兴趣、需要和经验水平,自主选择游戏内容、游戏材料和伙伴,使幼儿在游戏中获得积极的情绪情感”,凸显了对幼儿游戏需要、游戏自主性和愉快游戏体验的高度重视。在保障幼儿游戏条件方面,新《规程》第三十条关于环境创设的条款中增加了具体的要求:创设开放的、多样的区域活动空间,提供适合幼儿年龄特点的丰富的玩具、操作材料和幼儿读物,支持幼儿自主选择和主动学习,激发幼儿学习的兴趣与探究的愿望。
尊重个体差异,实施个性化保育和教育。新《规程》强调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尊重幼儿的年龄特点和独特的学习方式。如,将原有“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的提法改为“充分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还增加了“幼儿园应当为在园残疾儿童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指导”(见第三十二条)。又如,新《规程》强调教育活动应当“为每个幼儿提供充分参与的机会,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教育活动的过程应注重支持幼儿的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不应片面追求活动结果。强调教育活动不仅要关注幼儿是否参加了活动,更要关注每个幼儿是否真正和深入地参与其中,每个幼儿是否都有主动探索、操作实践、合作交流和表达表现的机会,即每个幼儿是否都能主动学习。
(四)提高了人员任职资格和职责要求
提高了对教职工品德和心理健康的要求。在原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新《规程》对幼儿园教职工新增了要以德为先、“具有良好品德”(见第三十九条)的要求,将原有的“身体健康”改为“身心健康”,明确规定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幼儿园教职工的品德和心理健康状况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幼儿的安全和良好发展。
提高了教职工的任职资格要求。如,园长的学历从原来要求幼师毕业(中专)提高到大专以上;其工作经验从笼统的“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具体到“三年以上幼儿园工作经历”,提高了园长岗位的专业要求。幼儿园保育员的学历从“初中毕业”提高到“高中毕业”以上。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也明确提出职业资格: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并经过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对教职工的工作职责提出了新要求。对园长工作职责的新要求包括:规范自身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用人,负责开展幼儿园的“教育研究”,关心教职工身心健康等。对教师工作职责的新要求包括:(1)了解幼儿。了解幼儿的“发展水平和兴趣需要”,并将其作为制定教育计划和实施教育活动的依据;(2)保教结合。“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3)创设环境和开展游戏。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合理组织教育内容,提供丰富的玩具和游戏材料,开展适宜的教育活动;(4)反思与自我提高。参加保育教育研究、定期总结评估保教工作实效等。在保育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了科学照料幼儿生活的要求。在卫生保健人员的工作职责中增加了两项要求:负责晨检、午检和健康观察,做好幼儿健康档案管理;向幼儿园教职工和家长进行卫生保健宣传和指导。
总之,新《规程》普遍提高了幼儿园保教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工作职责要求,旨在提高幼儿园师资的专业水平,进而提高幼儿园的办园行为规范和保育教育质量。
三、深入理解和贯彻《规程》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必须全面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
在学习理解和贯彻新《规程》时必须全面理解、统筹考虑国家层面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对学校(幼儿园)相关办学行为所作的明确规定,新《规程》不再重复提出要求,但以上这些都是广大幼教工作者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法规。
近年来,随着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地方层面也出台了一些有关幼儿园的建设标准、玩具和教具配备标准、卫生与安全管理办法,教职工管理、经费、资产、信息管理制度与要求等,幼儿园在理解和贯彻新《规程》时也要同时了解和把握地方层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因此,找全和收齐国家和地方所有相关的文件,将新《规程》置于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之中,统筹把握、系统学习、全面理解和贯彻实施相关要求至关重要。
(二)必须将各级各类幼儿园纳入落实《规程》要求的范围
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进程中,教育部门办园总体上比较规范,保育教育质量较高,受到幼儿家长和社会的广泛认可。随着第一期和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和街道办园质量也有大幅度提升。但近年来民办园增长迅速,办园行为规范和保教质量良莠不齐,问题较多,特别是一些重大恶性事故多出现在办园条件差、管理不规范的民办幼儿园。因此,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将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特别是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纳入《规程》的统一要求和规范管理体系之中。
(三)必须建立严格的常态化管理和监督机制
落实《规程》的重心在幼儿园层面,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强化管理。幼儿园的举办者和管理者、教职工都应按照《规程》的各项要求进行认真严谨的自查自纠,列出需要整改的问题清单,创造条件落实各项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规程》的各项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较多的幼儿园限期整改、跟踪督导,引导和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不断提升办园行为规范和保育教育质量。
总之,新《规程》以及其他相关文件已经构筑起规范办园行为的密网,愿每个幼教工作者都积极行动起来,认真学习,深入领会,付诸实践,为幼儿的良好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