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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建国以来的我国法学界千文一律,认为把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是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基础,社会主义是公有制,它的法无公、私之分。中国无私法、民法也是公法。本文提出应该研究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方法之议,是基于: 第一,法律的分类应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公法与私法之分并不违背社会主义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阶级斗争的工具。但作为法学分类方法的本身来讲,它并不具有阶级性。各国都把法律分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基本法与特别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宪法、刑法、民法等数十种法律,无一不是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调整方法也起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