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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995年—2007年问发生的89件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案为样本,分析收购企业所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对跨境并购目标企业收益的影响。分析结果显示,不管收购企业来自普通法系国家(或地区)还是来自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目标企业在并购宣告期都获得显著为正的超常收益,而且二者之间没有显著差异。回归分析显示,收购企业所处国家(或地区)对股东权利保护的程度与目标企业宣告期收益显著正相关,而其他指标如债权人权利、会计准则和执法效力则对目标企业的宣告期收益没有显著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