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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是驱动政府对高校管理模式机制改革,促进高校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创新,有利于提升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措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可能面临着高校自主设定的评审标准的可行性有待商榷、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参差不齐、与之相关人事制度改革推进缓慢的主要困境。本文通过厘清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带来的变化,探讨职称评审权力下放后可能遇到的实际困境,推进高校职称评审权力制度体系建设步伐,以期对推进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改革进程提供有益帮助。
关键词:高校教师职称 职称评审 评审权下放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3-0171-02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为学术资源配置、人才规划与发展提供了有益参考。2017年上半年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直接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学校。”政府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无疑是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也顺应了高等教育现代化管理的趋势。教育部、人社部为了保证职称评审权“放权”后组织秩序的监管,又印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政府对高校职称评审从“审批式管理”转变为“监管式治理”。探讨职称评审权力下放后可能遇到的实际困境,推进高校职称评审权力制度体系建设步伐,以期对推进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改革进程作出有益帮助。
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的性质
明晰下放行为的性质,是为了明确政府管理权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关系,深化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推进评审制度合理有续发展的基础。《简政放权意见》提出:“要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直接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学校,建立职称分类评价标准,改进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这标志着政府将原有职称评审的主导模式摒弃,将职称评聘的自主权真正交还给高校,即有利于高校之间的竞争性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可能面临的困境
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是促进高层次人才评聘制度的重要创新,也能推进政府对高校管理模式的改革进程。意味着将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过程的控制主体由“政府”转变成“高校”,评审的标准由“相对统一”转变成“各具特色”。但是,审权下放后政府及高校也将面临一些阻碍,如许多高校尚未完成驱动和保障审权下放的基础性、配套性制度措施建设。
(1)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良莠不齐。《简政放权意见》提出:高校可以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对于那些尚未具备条件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职称评审。由于职称评审权回归给了全部高校,高等院校之间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一批高校尚不具备自主评审职称的成熟条件。无评审条件的高校与同样无评审条件的高校“联合评审”,可能存在几所高校联合后,依然不具备自主评审职称的成熟条件,不能科学、合理地完成职称评审;或者集合所有参评高校的优势条件组成评审机构,但涉及利益分配、主导权归属等敏感问题。若是与有评审条件的高校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可能面临优势高校具有附加性评审条件等问题。
(2)高校自主设定的评审标准的可行性有待商榷。评审权的下放为评审标准的科学化、多样化发展提供了制度机会。但高校自主设定的职称评审标准尚待商榷。影响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高校内部对于职称评审标准的制定掺杂一定的利益博弈。职称对于高校教师职业生涯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职称评审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是必然存在的,高校内部制定的评审标准很可能不够科学、合理。第二,高校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的能力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高校长期依赖政府成熟的职称评审标准,虽然可以借鉴部分评审指标体系,但并不完全具备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标准的实际经验和能力,使校本化、精准化的过程面临困难。且政府并未执行应对措施,客观评价各高校职称评审标准的可行性,很难以制度性的方式保证最大范围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的科学、合理性。
(3)與职称评审相关人事制度改革缓慢。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处理好职称评审权回归问题,但与职称评审相关的人事制度改革却相对缓慢。首先,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分开制度改革缓慢。政府对高校定编定岗后,高校剩余专业技术岗位较少,职称终生制,许多年轻教师由于指数过少无法晋升职称,影响了高校青年人才的成长以及科技创新。其次,高校人才流动难。由于社会保障区域转移制度不完善,使得高校教师校际流动困难,且一些高校还对教师流动设置诸多限制,这(下转第170页)(上接第171页)不仅阻碍了高校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更妨碍了高校职称的有效竞争。
三、完善制度建设,科学放权
政府直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仅是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开端,权力下放后会出现许多实际问题羁绊,政府需要科学放权,加快完善相关制度,从政府、高校、社会三个维度协同构建综合治理机制,在放权的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助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性。
(1)促进教师职称评审的起点公平。高校必须先提升自主管理能力,客观、科学地对教师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进行评价,以免影响本校教师与外校同行间存在的职称差距,提升教师职称评审的起点公平。首先,要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责任主体,校内由谁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并负责实施。其次,高校需要科学的建立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机构,并制度化、规范化地明确该机构的定位、职能,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其进行动态调整。最后,要明确责任主体的权责范围,保障责任主体行动的权威性与规范性。
(2)促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程序公平的起点,也是结果公平的基础,职称评审标准应具有科学性与适切性。科学性是指设计评审指标时,应考虑不同系列、专业教师的多样化,兼顾教学、科研、贡献等方面,将师德及学术行为规范等非量化性指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改变评审重论文的弊病,平衡各指标之间的比重。特别要将师德、学术行为不端,作为职称评审的一票否决关键指标。适切性是指在高校针对自身实际类型定位,制定的评审标准要适应校内教师的实际情况,并能推动学校良性、科学地发展。
(3)协同推进高校相关人事制度的改革。协同推进与高校职称评审改革密切相关的人事制度改革,是发挥其驱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是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稳健推进的基础。首先,全面推进高校教师评聘分离制度改革。努力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职数脱钩,形成能上能下,竞争上岗的局面,从而实现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相分离,创新人力资源配置与人才评价机制。其次,促进高校人才适度流动。政府应鼓励高校之间人才适度、有序流动,实施职称与岗位聘任的跨校竞争。对高校限制人才流动的不合理行为,出台相关人才流动政策制度进行严格监管,从而促进高校职称评审的公平性,优化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机制。
参考文献:
[1]刘金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逻辑变革与瓶颈[J].中国高教研究,2017(7).
[2]魏红梅,王曦.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的下放与规制[J].江苏高教,2018(9).
[3]谭正航,尹珊珊.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良性运行的困境与对策[J].现代教育科学,2018(7).
责任编辑:赵慧敏
关键词:高校教师职称 职称评审 评审权下放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3-0171-02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和管理的基本制度,为学术资源配置、人才规划与发展提供了有益参考。2017年上半年印发的《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改革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直接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学校。”政府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无疑是我国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也顺应了高等教育现代化管理的趋势。教育部、人社部为了保证职称评审权“放权”后组织秩序的监管,又印发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政府对高校职称评审从“审批式管理”转变为“监管式治理”。探讨职称评审权力下放后可能遇到的实际困境,推进高校职称评审权力制度体系建设步伐,以期对推进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改革进程作出有益帮助。
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的性质
明晰下放行为的性质,是为了明确政府管理权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关系,深化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推进评审制度合理有续发展的基础。《简政放权意见》提出:“要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直接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学校,建立职称分类评价标准,改进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这标志着政府将原有职称评审的主导模式摒弃,将职称评聘的自主权真正交还给高校,即有利于高校之间的竞争性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可能面临的困境
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是促进高层次人才评聘制度的重要创新,也能推进政府对高校管理模式的改革进程。意味着将来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过程的控制主体由“政府”转变成“高校”,评审的标准由“相对统一”转变成“各具特色”。但是,审权下放后政府及高校也将面临一些阻碍,如许多高校尚未完成驱动和保障审权下放的基础性、配套性制度措施建设。
(1)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良莠不齐。《简政放权意见》提出:高校可以自主组织职称评审、按岗聘用。对于那些尚未具备条件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职称评审。由于职称评审权回归给了全部高校,高等院校之间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一批高校尚不具备自主评审职称的成熟条件。无评审条件的高校与同样无评审条件的高校“联合评审”,可能存在几所高校联合后,依然不具备自主评审职称的成熟条件,不能科学、合理地完成职称评审;或者集合所有参评高校的优势条件组成评审机构,但涉及利益分配、主导权归属等敏感问题。若是与有评审条件的高校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可能面临优势高校具有附加性评审条件等问题。
(2)高校自主设定的评审标准的可行性有待商榷。评审权的下放为评审标准的科学化、多样化发展提供了制度机会。但高校自主设定的职称评审标准尚待商榷。影响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高校内部对于职称评审标准的制定掺杂一定的利益博弈。职称对于高校教师职业生涯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职称评审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是必然存在的,高校内部制定的评审标准很可能不够科学、合理。第二,高校制定职称评审标准的能力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高校长期依赖政府成熟的职称评审标准,虽然可以借鉴部分评审指标体系,但并不完全具备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标准的实际经验和能力,使校本化、精准化的过程面临困难。且政府并未执行应对措施,客观评价各高校职称评审标准的可行性,很难以制度性的方式保证最大范围的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的科学、合理性。
(3)與职称评审相关人事制度改革缓慢。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处理好职称评审权回归问题,但与职称评审相关的人事制度改革却相对缓慢。首先,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分开制度改革缓慢。政府对高校定编定岗后,高校剩余专业技术岗位较少,职称终生制,许多年轻教师由于指数过少无法晋升职称,影响了高校青年人才的成长以及科技创新。其次,高校人才流动难。由于社会保障区域转移制度不完善,使得高校教师校际流动困难,且一些高校还对教师流动设置诸多限制,这(下转第170页)(上接第171页)不仅阻碍了高校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更妨碍了高校职称的有效竞争。
三、完善制度建设,科学放权
政府直接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仅是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开端,权力下放后会出现许多实际问题羁绊,政府需要科学放权,加快完善相关制度,从政府、高校、社会三个维度协同构建综合治理机制,在放权的同时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助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性。
(1)促进教师职称评审的起点公平。高校必须先提升自主管理能力,客观、科学地对教师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进行评价,以免影响本校教师与外校同行间存在的职称差距,提升教师职称评审的起点公平。首先,要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责任主体,校内由谁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并负责实施。其次,高校需要科学的建立教师职称评审的组织机构,并制度化、规范化地明确该机构的定位、职能,依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其进行动态调整。最后,要明确责任主体的权责范围,保障责任主体行动的权威性与规范性。
(2)促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的机会公平。机会公平是程序公平的起点,也是结果公平的基础,职称评审标准应具有科学性与适切性。科学性是指设计评审指标时,应考虑不同系列、专业教师的多样化,兼顾教学、科研、贡献等方面,将师德及学术行为规范等非量化性指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改变评审重论文的弊病,平衡各指标之间的比重。特别要将师德、学术行为不端,作为职称评审的一票否决关键指标。适切性是指在高校针对自身实际类型定位,制定的评审标准要适应校内教师的实际情况,并能推动学校良性、科学地发展。
(3)协同推进高校相关人事制度的改革。协同推进与高校职称评审改革密切相关的人事制度改革,是发挥其驱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是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稳健推进的基础。首先,全面推进高校教师评聘分离制度改革。努力推进职称评审与岗位职数脱钩,形成能上能下,竞争上岗的局面,从而实现职称评审和职务聘任相分离,创新人力资源配置与人才评价机制。其次,促进高校人才适度流动。政府应鼓励高校之间人才适度、有序流动,实施职称与岗位聘任的跨校竞争。对高校限制人才流动的不合理行为,出台相关人才流动政策制度进行严格监管,从而促进高校职称评审的公平性,优化人力资源市场配置机制。
参考文献:
[1]刘金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逻辑变革与瓶颈[J].中国高教研究,2017(7).
[2]魏红梅,王曦.论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力的下放与规制[J].江苏高教,2018(9).
[3]谭正航,尹珊珊.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良性运行的困境与对策[J].现代教育科学,2018(7).
责任编辑:赵慧敏